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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悉上》 女兒

女兒

(Daughter)

女性子孫;希伯來語是bath「巴特」,希臘語是thy·gaʹter「蒂加泰」。(創5:4;太14:6;徒21:9)在聖經時代,生女孩不及生男孩受歡迎,女孩在家中的地位也比不上男孩,而且女孩名字被記錄下來的也比較少。(代上2:34,35)不過,父母大都珍愛他們的女兒,盡力保護女兒的權益。曾有憂心的父母為孩子請求耶穌幫助,耶穌都樂意伸出援手,比如治好了一個腓尼基婦人的女兒,又使崖魯的女兒死而復生。(太15:22-28;路8:41,42,49-56)

在族長時代,女兒有若干權利和責任,但也受某些限制。她們要料理各種家務。祭司的女兒可以從交誼祭牲中吃父親所得的一份。(創24:16,19,20;29:6-9;利10:14)女兒出嫁前是父親的財產(書15:16,17;撒上18:17,19,27),因此她甚至可以被父親用來做抵押或賣為婢女,只是不可賣給外邦人(出21:7-10;尼5:2-5)。如果父親制止,未出嫁女兒所起的誓就不能生效。(民30:3-5)父親不可讓女兒做妓女;如果女兒遭人強暴,做父親的可以索取賠償。(出22:16,17;利19:29;申22:28,29)在一些事例上,父親為了保護客人免受變態暴徒的淫辱,不得不犧牲自己未出嫁的女兒。(創19:6-8;士19:22-24)家中的女兒有時會跟她們的兄弟一起承受產業。西羅非哈沒有兒子,五個女兒在他死後承受了全部產業,只是她們必須嫁給同族的瑪拿西人,好讓產業保留在自己的部族裡。(民36:1-12;書15:19;伯42:15)女兒守寡或離了婚,可以回去住在父親家裡。(創38:11;利22:13)

「女兒」——總是指女性直系子孫嗎?

譯作「女兒」的希伯來語也可以指直系子孫以外的親屬。在一些情況下,這個詞可以指姐妹(創34:8,17)、堂妹(斯2:7,15)、媳婦(士12:9;得1:11-13)、孫女(王上15:2,10,譯作「女兒」的希伯來語「巴特」在Mo 和新世翻作「孫女」;見代下13:1,2)和[女性]後代(創27:46;路1:5;13:16)。

除了指直系親屬之外,「女兒」也泛指婦女(創6:2,4;30:13;箴31:29),某地、某族或某城的女子(創24:37;士11:40;21:21),以及拜假神的婦人(瑪2:11)。「女兒」也是有權威的人或長輩對年輕女子的一種親切稱呼(得3:10,11;可5:34)。「巴特」的不同形態也用來指樹上的「枝子」(創49:22),或某個城市「鄰近的鄉鎮」(民21:25;書17:11;耶49:2)。因此在聖經原語裡,「女兒」可以有很多不同的意思,這個詞共出現過六百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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