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
(Extortion)
用武力、恐嚇等非法行為威脅人,或依仗勢力向不願意的人索取東西。翻做「敲詐」的希臘語(harʹpax哈帕西),基本的意思是「搶奪者」。(林前5:10,Int)聖經屢次警告人不要求取不義之財,特別是有職責的人更不該這樣做。(出18:21;箴1:19;15:27)
不過,在羅馬統治巴勒斯坦期間,負責收稅的猶太人常常敲詐勒索。他們因為自己的職權,有很多機會殘民自肥,他們的羅馬主子顯然也一樣。耶穌所打的一個比喻也許曾提到這個情況。耶穌說,有一個法利賽派的人在一個收稅人身旁禱告。法利賽派的人自以為義,在上帝面前表揚自己,說自己沒有敲詐人。(路18:11)收稅人來見施浸者約翰,問自己該做什麼,約翰就勸他們:「除了規定的稅款,不要多取。」(路3:13)
富有的稅務長撒該在家裡款待耶穌,他在席上表示要悔改回頭,說「我敲詐過誰,就要還他四倍」。(路19:2,8;見指控)以這種情況來說,摩西律法其實只要求悔改認罪的人對被敲詐的人作出百分之120的賠償而已。(利6:2-5)
《希臘語經卷》說敲詐的人跟耽於淫亂、通姦、拜偶像、貪心、偷竊、醉酒、咒罵、同性戀的人一樣,是不能進上帝的王國的。使徒保羅寫信給哥林多會眾,說他們有些人以前也做過這些事,但現在已經洗淨了。基督徒跟世界上做這些事的人不可能一點兒接觸也沒有,但如果自稱為弟兄的人也做這些事,基督徒就必須跟這樣的人斷絕來往,並且把他們從會眾開除。(林前5:9-11;6:9-11)
使徒保羅的例子表明,如果有人向基督徒敲詐索賄,基督徒應該持什麼態度。羅馬總督腓力斯把保羅一直留在監牢兩年,希望保羅送錢給他。保羅知道腓力斯的用意,卻沒有給他什麼。最後,非斯都接替腓力斯做總督。(徒24: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