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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57 10/1 147-153頁
  • 在異邦世界裡符合神治原則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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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異邦世界裡符合神治原則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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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57年
《守》57 10/1 147-153頁

在異邦世界裡符合神治原則的婚姻

「不可與他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主去事奉別神。」——申命記7:3,4。

1.為什麼婚姻是一件非常莊嚴的事?什麼能使婚姻鞏固並保證其幸福美滿?

人類的婚姻制度乃出於自至高的上帝的崇高思想。他在起初便將一對完全相配的夫婦置於一個地上的樂園裡,以此開始了人類的婚姻。既出於一個純潔神聖的起源,婚姻乃是一件非常莊嚴的事。為了與它的神聖起源相符,一切締結婚姻關係的人都應該遵照那祝福婚姻制度的上帝的旨意去行這件事。這樣才能得到他的賜福而使婚姻鞏固美滿。

2.(甲)若要使婚姻幸福美滿並智慧地處置各種婚姻難題,我們應該怎樣?為什麼?(乙)什麼因素令致這件事如此複雜?我們能夠怎樣將上帝和該撒應得的份各別歸還給兩者?

2 上帝已慈愛地為一切結了婚的人或正考慮結婚的人在他的道聖經裡寫下了他的旨意和律則。我們若想使婚姻真正幸福或智慧地處理各種婚姻難題,就應該請教上帝的道然後跟從其中關於婚姻的律則。數千年來,自從罪惡與死亡的侵入使人類的婚姻大受損害之後,由於各國各族所形成的婚姻儀式,風俗,規制和法律各有不同,這件事就變得非常複雜了。我們若沒有上帝的道作引導,使我們能夠受他所訂的神聖婚姻律則指引,我們就會感覺茫然無所適從。這些律則是毫無例外地適用於散布地球各部的上帝百姓身上的。我們若緊守這些律則並將它們置於所有人為的規例之上,我們便能將屬於上帝的東西還給上帝,而另一方面將屬於該撒(這異邦世界中的各人為政府)的東西還給該撒。這乃是基督徒行為的準則。——馬太福音22:21。

3,4.(甲)上帝向耶穌提出作怎樣一種父親的希望?以賽亞書9:6,7在何時開始應驗?(乙)耶穌怎樣並由於採取什麼行徑成為比亞當更好的人類之父?

3 當耶穌在一千九百年前降世為人時,他並沒有結婚。他是來自天上的上帝完美的兒子,並不打算在這地球上娶妻生子,成家立業。耶和華上帝向他的兒子耶穌基督提出一個遠較輝煌的希望;他有機會成為無數人類的父親,使活著或死去的人都能得益。當耶穌由一個貞潔的猶太處女在伯利恆城裡所生時,上帝所作的一個關於耶穌的預言便開始應驗了。上帝在地上的子民當時可以引用這個預言,說:「有一嬰孩為我們而生,有一子賜給我們,政權必擔在他的肩頭上,他名為奇妙,策士,[大能]的神,永在的父,和平的君。他的政權與平安必加增無窮,……耶和華的熱心必成就這件事。」(以賽亞書9:6,7)請注意除了其他的名號之外,他還須符合策士和永在的父的稱呼。他若和人間的一位女子結婚,在地上成家立業,他便不能成為我們這些因始祖亞當犯罪而受死亡捆綁的人的永在之父了。

4 反之,耶穌基督現今已在天上準備就緒去作一切渴望有一個賜生命之父的人的永生之父。他這位父親不但能將永遠的生命賜給人,並且會永遠作人類的父親。耶穌基督之所以能享有這個地位乃是因為他沒有在地上結婚,相反地,他捨棄了他的屬人的生命和在地上成家立業的機會。後來全能的上帝將他從死裡復活升到天上,並接納了他為我們所獻上的贖罪祭。因此,耶穌基督在這種屬天的榮耀中能夠將永恆的生命傳授給我們,只要我們願意接受。這樣,他成為一個優於亞當的眾人之父。

5.上帝賜給他的兒子一個怎樣的妻子作酬報?

5 除了在天上賜給耶穌基督更大的榮耀之外耶和華上帝還將一位新婦,一位「妻子」,賜給他那自我犧牲的愛子作酬報。她並不是一個天使或任何其他的生物。正如耶和華的「婦人」或「妻子」是一個由許多受造物構成的組織,即他的宇宙組織,他賜給他的愛子的「新婦」亦是一個由許多忠心聖潔的受造物,自人類中選召出的十四萬四千個接受他所獻的贖罪祭的忠貞門徒,所構成的一個組織。聖經將他們比喻為天上的一座充滿居民的聖城。(啟示錄21:2,9-23)當這些門徒證明了他們對耶穌基督的忠貞至死而不渝之後,上帝便將他們復活成為天上不朽的靈體,與他的愛子結合起來。——啟示錄2:10;19:7;20:4,6。

聘婚(訂婚)的條件

6.誰曾有份將基督的新婦中的份子介紹給基督?這與人類的什麼風俗相似?

6 耶穌最初的幾個門徒是施洗約翰介紹給他的。他深以能為上帝的兒子的婚禮作籌備工作而歡喜。約翰說:「娶新婦的,就是作新郎,新郎的朋友站著聽見新郎的聲音[對「新婦」階級說話]就甚喜樂,故此我這喜樂滿足了。」(約翰福音3:29)因此約翰很喜歡地把屬於這「新婦」階級的人交託給耶穌基督。使徒保羅亦很高興有分將這「新婦」階級中的份子帶到基督面前,並為他們與基督在天上的聯婚做準備。他既將他們聘訂歸於基督,自然對他們在訂婚後是否對基督持守忠貞純潔而配得上他的問題異常關切。他曾說:「我用上帝底妒愛妒愛你們,把你們許配了一位獨一的丈夫[不是兩個或三四個]好把你們作貞潔的童女獻給基督。我只怕蛇怎樣用他的狡猾誘惑夏娃,你們的心意也怎樣敗壞,失去了那向基督所存的純一和貞潔。」(哥林多後書11:2,3,《新約新譯修稿》)這正和世人締結婚姻的通常步驟一樣。男女締婚的方式並非由男方設法偷竊一個妻子,反之,乃是經過訂婚聘約等過程。在女方實際嫁給男方而雙方實行同居之前,其間通常隔有一段時期。

7,8.(甲)聖經裡有什麼例證表明選擇配偶時應有的謹慎?(乙)為什麼這樣做是很妥善而合乎聖經的?

7 按聖經的記載,上帝的百姓的婚姻都是由男女雙方的父母或一個媒人,即施洗約翰所為的「新郎的朋友」,所安排的。在選擇基督的「新娘」時,施洗約翰很謹慎地揀選一些獻了身給上帝並且受了浸的人——一些真心悔改而渴望彌賽亞來臨的猶太人。使徒保羅亦同樣小心翼翼地挑選獻了身受了浸的人。他不但從猶太人中挑選,同時也在非猶太人中挑選,因為當時上帝已經授權給他將參加基督的婚禮的邀請擴大,從而把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併包括在內。這是符合神治原則的婚姻程序。在信奉異教的迦南地方有很多女子,但是亞伯拉罕不肯為他的子嗣以撒選娶當地的任何女子。他差遣家中最老的一個僕人離開迦南以「新郎的朋友」身分回到家鄉,在他自己兄弟的家裡為以撒選取一個女子為妻,因為他們同是信奉耶和華上帝的。——創世記24:1-9,34-41。

8 亞伯拉罕所採取的乃是一項明智而忠心的行動。他為兒子娶一個信仰相同妻子是為了保障他的兒子對上帝的信仰。「濫交敗壞善行。」(哥林多前書15:33)信徒若與不信者結婚,則兩者婚後在生活上的密切關係可能使信徒對上帝的信心潰壞,以致在靈性上死亡,而最後更由於不忠被上帝永遠消滅。他可能受配偶的影響而墮落,正如亞當受夏娃所影響一樣。最先招致這種可悲的結局和種下禍根的便是這對夫婦。上帝早已預先見到這種可能性,所以他讓他的選民,古代的以色列族,定居於迦南地之前,他向他們預佈了以下的一條律法(請注意:並非勸告而是律法):「不可與他們[當地的異教居民]結親。不可將你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叫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因為他必使你兒子轉離不跟從我,去事奉別神。」——申命記7:3,4。

9.關於選擇配偶和舉行婚禮的問題,忠於耶和華的人應該怎樣?

9 以色列國後來的悲慘結局證明了這項警告的準確性和這條律法的公正。「你們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負一軛。」(哥林多後書6:14)因此在為你自己或兒女或朋友選擇配偶時,務要緊守神治的律則和忠於耶和華。不要使自己對別人靈性上的死亡負責。不要忽忙而不符合神治規定地為別人撮合婚姻:「不要在別人的罪上有分。要保持自己清潔。」(提摩太前書5:22)至於新世界社會裡有權主持婚禮的傳道員是否願為一對信仰不相合的男女證婚,則是憑他個人良心決定的事。如果他決定在王國聚會所或其他地方替他們舉行婚禮,而他僅是以政府代理人的身份執行這件事,則他至少有機會可以將婚姻的各項責任向屬世的或未獻身的一方指出,同時鼓勵他也像他的配偶一樣成為一個耶和華見證人。

10-12.(甲)關於聘禮方面,世人有些什麼習俗?(乙)聖經裡有些什麼例子表明這種習俗並非不對?(丙)但若怎樣便是不對了?為什麼?

10 亞伯拉罕所派出的婚姻代理人在將利百加帶回到以撒那裡之前,曾送了許多貴重的禮物給她的兄弟和母親。(創世記24:22,30,50-53)有些國家和民族亦有這種風俗。有些地方甚至法律亦承認這種風俗,規定男方需給女方一筆聘金。在某些民族中,聘金是由新娘的父母給予男方的,但是聘金通常是由男方或男方的家長送給新娘或新娘家屬的一項禮物或報酬。非洲有些種族稱這種聘禮為「路保拉」(Lobola),是由新娘的父親或長兄或叔伯向男方提出,並且歸予他們的。這種聘禮可能是錢財或牛羊,或兩者兼具。有時為了要合乎當地的習慣律法,男方必須付出聘金才能將婚姻在當地的註冊署登記。

11 自其本身看來,這件事是否有不對的地方呢?並沒有。以撒的兒子雅各曾為娶利百加和拉結替他們的父親拉班工作了十四年。(創世記29:18-28)殺死巨人的大衛也為娶掃羅王的女兒米甲而付出二百個非利士人的包皮作代價。(撒母耳記上18:20-27)甚至基督耶穌也為他的「新婦」,那包括十四萬四千個肢體的基督教會,捨出自己屬人的生命。(以弗所書5:25)可是耶和華卻沒有為他的「婦人」付出任何代價,因為他乃是這個聖潔的宇宙組織的創造者。(以賽亞書54:5)因此,為了補償一個父親失去他教養成人的女兒付出一筆聘金並沒有什麼不對的地方。不對的是濫用這權利。如果不是為了補償損失而是以自己的兒女作賺錢的工具,向對方索取過高的代價或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以致造成困難,那便是不應當和不合乎基督教的神治原則了。

12 上帝憎恨一切勒索者,包括那些以自己的兒女作賺錢工具的聘金勒索者。凡是自稱為基督徒的人,若在任何時候貪心索取過多的「路保拉」或聘金,均會受到被逐出組織之外的處分。保羅說:「但如今我寫信給你們說,若有稱為弟兄是行淫亂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哥林多前書5:11,13)這種勒索者索取高至不合理程度的聘金,完全不體恤對方的環境,要求比補償失去的女兒的公平代價更高的價錢。這人所索取的高價若令致一個基督徒無力娶得他的女兒,而他仍不肯讓步,並且更變本加厲將女兒嫁給一個能出得起高價的異教徒,那末這個人對金錢的貪愛便顯露無遺了。這同時也表明他缺乏對兄弟的愛,但對金錢卻貪愛到有害的地步。——提摩太前書6:10。

13.(甲)為什麼作父親的信徒不應該接受一個世俗人為娶他的基督徒女兒而付的聘金?(乙)在父母違反聖經的規定時,子女可以怎樣行?為什麼?

13 接受世俗人的聘金而將一個獻了身的基督徒女兒嫁給一個世俗人乃是不合乎神治律則的行為。這樣做違反了耶和華向以色列人所作的嚴格規定。由於將女兒置於一個未獻身的世俗人之下,作父親的信徒使女兒的永遠福利受到嚴重威脅。同時他自己亦喪失了在基督徒的小組中擔任特殊職務的資格。他並不會為這件事被逐出組外,猶之乎允許兒子或女兒和新世界社會之外的人結婚的父母並不會被逐出組外,甚至和「主外」的人結婚的兒子或女兒亦不會因此被開除。但是這種人是不宜作小組的監督或僕人的。他們不足作信徒的榜樣。當作子女的基督徒拒絕與信奉異教的世俗人結婚時,他們並沒以違犯孝敬父母的誡命,因為這樣的父母由於想與舊世界的人締結婚姻關係,表明他們並不在「主內」。而拒絕聽命的子女乃是對的,因為他們力求繼續留在「主內」。——以弗所書6:1-4。

14.(甲)在什麼時候基督徒為新婦付出代價是適當的?(乙)然而為什麼父母們還是以不索取聘金為佳?

14 基督徒結婚時應該付出聘金嗎?這若是當地的風俗,而且除此以外無法獲得意中的女子,付聘金便是應該的。女方若僅是接受求婚者能力可付出的聘禮作為一種表示感激和愛慕的象徵則亦無可非之處。既然信徒絕不能用偷竊的手段獲得一位妻子,因此當你無法使女方明瞭你的基督徒立場而讓你免費娶得你的新婦時,那便為你所要的東西付出代價好了。購買貨物通常要付出代價。雖然聘金或「路保拉」的制度時常被人濫用,但我們並不能就此說這件事本身是錯的。按理保羅以一個全部時間的傳道員身分是有權受他的服務地區中的信徒供養的,但他沒有接受,也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因為他不想濫用這特權而失去上帝的嘉獎。但他在腓立比時確曾接受過當地教會送給他的一項禮物。(哥林多前書9:6-18;腓立比書4:15-18)保羅不肯送錢給羅馬總督腓力斯,因為他要憑正當的方法而非賄賂的手段獲得釋放。(使徒行傳24:26,27)所以,身為基督徒的父母還是以放棄聘金的要求為佳,以免不慎仿效了這個舊世界,濫用這項權利而造成靈性上的損傷。但我們必須讓每一個人憑自己的良心行事。

15.(甲)非洲籍的基督徒妻子對聘金應該怎樣看法?(乙)鄉村中的註冊所若因為男女沒有付聘金而不肯將婚姻登記時,則信徒應該怎樣?

15 一個嫁給不信者的基督徒妻子在女兒出嫁時丈夫若向男方要求聘金,她雖然無權干涉,但仍可以向丈夫提出建議。在另一方面,作為新娘的女性基督徒若是以聘金取來的,則不應該以她們所得聘金的多寡自豪或自卑。任何基督徒妻子都不應該嘲笑或羞辱另一位,說她是一個便宜的新娘。基督徒丈夫也不應該以此羞辱他的妻子。上帝的誡命規定丈夫必須愛妻子,而妻子亦應該愛丈夫。(以弗所書5:25,28-33;提多書2:4)如果我們愛的兄弟姐妹,就不會有這種不智的互相較量和互相譏嘲的事發生了。現今沒有聘金的妻子已日漸在數目上超過有聘金的妻子;這些沒有聘金的妻子是沒有理由為這件事受人譏辱的。若有任何非洲弟兄不用聘金迎娶了一位妻子,但當地鄉村的註冊署因為這緣故不肯予以登記,則這對新婚夫婦並不需憂慮。他們可以亦應該在他們當地的小組登記。這對夫婦若想在新世界社會裡有一個良好清白的地位,則更特別需要這樣行。

不是試婚而是純潔的訂婚

16.(甲)以聘金為基礎的婚姻是永久性的嗎?(乙)因此新娘的父親除了在什麼情況之下不可怎樣做?

16 當父母接受聘金而將女兒嫁出之後,這婚姻便是永久的了。除非新娘違反妻子的義務而犯了通姦罪,作丈夫的不可僅因為對妻子不滿意便決定取消這婚姻,將女子遣返岳父家裡而要求收回聘金。根據上帝的律法,將女子收回和將聘金退回並不能取消一項婚姻。因此一個基督徒父親不論有沒有退回別人的聘金,都不能再將女兒另嫁。他若這樣做就會使女兒犯姦淫罪,除非當時那休她的丈夫已經再娶,或已與另一女人發生關係或已死去。

17,18.(甲)若聘金不是一次付清,則男子在什麼時候才能與女子發生關係?(乙)上帝的律法如何對已訂婚的處女和未訂婚的處女有所分別?(丙)誘姦處女應受什麼懲罰?為什麼?

17 一個男子可能因為不同意聘金的數量而只先付一部份,於是便覺得有權將未來的妻子接回家裡,與其發生關係而實行試婚。他若不滿意,上帝的律法並不容許他將未婚妻送回娘家而收回他以前所付出的部分聘金。在他未完全付清聘金之前,他是無權與她發生性關係的。他僅是與她訂了婚而已。在這訂婚期內他若與她發生關係,便等於姦污了她,因此犯了不道德和姦淫罪。在古代的以色列國中,當一個以色列人訂了婚之後,她便必須對未婚夫保持貞潔,猶之乎和他結了婚姻一樣。她和未訂婚而與人通姦的處女所受的待遇不同;關於後者律法的規定是:「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絕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出埃及記22:16,17;申命記22:28,29。

18 可是一個訂了婚的女子就不同了:「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然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誰呢?]別人的妻子。」(申命記22:23,24)所以當童貞女馬利亞在與約瑟訂婚期內被發現懷孕時,約瑟想祕密地將她休了或解除婚約,以免使她像一個訂婚後不貞的處女一般被人用石頭擲死。(馬太福音1:18,19)在墨西哥和新加坡,如果一個女子在訂婚期間被發現不貞,男方便可以將婚約取消。男方若誘姦一個處女而使她覺得非嫁他不可,這絕不是純潔而合乎基督教原則的求婚步驟。這種醜行構成了足夠的理由將誘姦者逐出基督徒的組織之外;女方若對此同意而自願與之通姦的話,則應受同樣的處分。

19,20.(甲)為什麼已訂婚的男女不可在婚前發生關係?在這方面身為父母的有什麼責任?(乙)犯姦淫罪的人在組織裡會受到什麼處分?這種人在什麼時候才能舉行宗教婚禮?

19 在訂婚期內,男女雙方若發生了性關係,則這種關係是不合法的,因為當時婚姻還未正式成為合法,因此這對男女尚無權享受婚姻的各項特權。即使他們只與對方發生關係亦不行,這仍然是一項不道德,不貞潔的通姦行為。這等於沒有獲得合法的許可便貿然做一件事。這是對性慾缺乏節制力或自制力的表現,是訂婚男女間的不檢行為,因此是與聖靈衝突的屬肉體的事。父母若容許這種行為發生或甚至贊助而為之作安排的話他們便犯了疏忽罪;他們未能按神治的律則盡父母的責任。若有此種情形發生,則訂婚的一對男女,不論女方有沒有受孕,都應為了犯姦淫而受開除的處罰。同時在一旁贊助默許的父母也應受同樣的處分。——彼得後書1:6;加拉太書5:19-21。

20 當這樣一對不潔淨的訂婚男女被開除後,組裡的婚禮主持人不可為他們證婚。這是一種對靈性有益的醫治步驟,目的在促使這對不道德的訂婚男女向上帝懺悔他們的罪過,然後向組務委員會表示知錯願改,答應以後不再發生不潔的關係,並且在審查期間遵守委員會所訂的一切規條,以此證明他們的確已經悔改,然後組方面才能允許為他們舉行宗教婚禮。

21.為了避免使青年男女受到犯姦淫的誘惑,作父母的應該不准兒女怎樣?

21 因此,作父母的若准許或甚至鼓勵一個十五六歲的女兒遠離家庭,在外找一份職業而賃屋獨居,目的只為了多和未婚夫接近,那便可說是極不智的行為了。同樣地,如果父母允許一對單身男女出外旅行渡假,或駕車到野外露營一兩個星期,這就等於將兒女置於犯姦淫的誘惑之下。因為兩個青年男女一同在野外露營往往使他們受到試探,可能並且亦時常令他們犯下姦淫罪。使徒保羅說:「各樣的惡事要禁誡不作。」——帖撒羅尼迦前書5:22。

22.尤其在什麼情況下信徒容易受到與主外的人結婚的誘惑?但是這樣行的人有什麼責任和罪過?

22 每個信徒都有責任要小心翼翼地留意遵從上帝的訓示,只與獻了身給耶和華並且忠心跟從他的聖子基督耶穌的人結婚。在獨身的姐妹較獨身的弟兄為多的地方,作父母的常會為了要替女兒找到丈夫或減輕自己的負擔而把女兒嫁給世俗的人。另一方面,在適齡的女子較獨身的弟兄為少的地方,則弟兄們常會在情慾的壓力下疏忽了上帝的律法和警告,與「主外」及新世界社會之外的女子結婚。任何這樣行的人都必須在設立純潔的婚姻制度的上帝面前自負責任,再者,這種不相稱的結合若產生任何惡果,他亦不能辭其咎。

23.(甲)為了使婚姻美滿而符合神治原則,男女雙方應該採取什麼步驟?(乙)一旦締結了婚姻關係之後,夫妻應該使婚姻保持怎樣?

23 既然莊嚴的婚姻牽涉到許多嚴重的事項,因此每個打算結婚的人都應該事先調查對方的背景,然後才能決定向對方求婚或接受對方的求婚是否會產生一項美滿而符合神治原則的結合。一旦訂了婚之後,雙方都應該在行為上保持純潔道德,以求能夠將自己毫無玷污地呈獻給對方,正如基督和他的新婦一樣:「[他會把教會]獻給自己,作個榮譽的教會,毫無玷污皺紋等類的病,乃是聖潔沒有瑕疵的。」——以弗所書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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