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義務與離婚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2:24。
1.什麼經文表明基督徒必須遵守怎樣的婚姻律則?
耶穌為他的門徒將婚姻恢復為上帝的在伊甸園裡對這種關係所作的原來的安排。上帝給了完美的亞當一個妻子,使他成為一個一妻主義者。凡是在上帝眼中被稱為義的基督徒只能有一個活著的妻子。在組織力作監督的,即靈性上的「長老」和執事們,只可作「一個婦人的丈夫」。他們是會眾所跟從的榜樣,所以會眾中的已婚者只可以有一個活著的配偶。(提摩太前書3:1,2,12;提多書1:5-7)。基督徒必須對自己的配偶保持忠誠與愛心,以求在上帝指引之下使他們的婚姻恆久美滿。
2.男子只可以從什麼人獲得性方面的愉快?
2 這種婚姻制度不容許男子和妻子以外的任何女人發生性關係。他應該只從自己的妻子獲得性的愉快,並且以此為滿足,正如經上所記:「你要喝自己池中的水,飲自己井裡的活水。你的泉源豈可漲溢在外,你的河水豈可流在街上?唯獨歸你一人,不可與外人同用。要使你的泉源蒙福,要喜悅你幼年所娶的妻。她如可愛的麋鹿,可喜的母鹿,願她的胸懷使你時時知足,他的愛情使你常常戀慕。我兒,你為何戀慕淫婦,為何抱外女胸懷?」(箴言5:15-20)犯姦淫罪的人是會被逐出新世界社會之外的。
3.(甲)上帝的律法規定妻子應該從丈夫得到些什麼?(乙)該項律法同時怎樣保障男子在婚姻方面的權利?
3 上帝創造不同的性別乃是要使人類生育兒女而遍滿地面。(創世記1:27,28)在他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上帝規定妻子應由丈夫獲得「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不可減少。由此看來,她若希望有兒女她是有權獲得的。(出埃及記21:10,11)這點可以從上帝所訂的叔伯婚姻法看出,根據這項律法,叔伯有義務與其寡嫂或寡弟婦結婚,以便使她得到一個兒女,歸於死去的兄弟名下而不致膝下無兒。(申命記25:5-10)男子亦有權從妻子獲得兒女,為了這緣故以色列男子若在訂婚之後接到徵兵令,他必須等到完婚之後才能應召,不但如此,婚後他必須與妻子同居一年,使他與妻子有機會生一個兒子,由此享受婚姻的果實,然後才應召入營。(申命記20:1-5,7;24:5)為了她自己和綿延家脈的緣故,在要求男子履行責任方面妻子比軍隊有更高的權利。男子必須向妻子盡丈夫的義務,女子亦必須向丈夫盡妻子的義務。
4.基督徒夫婦們可以自由選擇怎樣做?為什麼這是別人無權批評的?
4 洪水之後,耶和華上帝向挪亞和挪亞一家重申要他們生養眾多的的命令,但是現今的基督徒並沒有接獲這樣的一項命令,否則就不應該有些基督徒保持獨身和沒有兒女了。因此在哈米吉多頓之前的今日,基督徒並沒有生育兒女的義務。為了能夠有更大的自由為上帝從事宣揚王國好消息的工作,有些基督徒夫婦可能選擇不要兒女,以避免父母的義務和負擔。假如上帝現在頒佈了一條要人類生養眾多的命令,新世界社會裡所有的已婚男女自然會遵命立刻生育兒女而不會延遲到哈米吉多頓之後。雖然上帝很早便吩咐亞當夏娃要生養眾多,他們生活在伊甸園中時並沒有生育。但他們後來之被逐出園外並不是為了他們沒有立刻生育兒女的緣故。在哈米吉多頓前夕的今日,不願有或沒有兒女的夫婦是不應被人指責的。
5.什麼錯誤的觀念造成了禁慾的婚姻?為什麼這種婚姻沒有美滿的結果?
5 這並不是說夫婦間不應有性行為,也不是說他們在未婚之前應該雙方協定向上帝宣誓在婚後仍過禁慾的生活,彼此不發生性關係而只是作生活上的伴侶。我們不應該以為這樣行是把婚姻提高到一種精神水準,將其昇華到非肉慾的階層,因此便鄙視其他發生性關係的夫妻。一對夫婦若不願履行夫婦之道,那末他們根本就不應該結婚,以免剝奪了對方的自然需要與慾望。他們保持禁慾的生活並不能使他們的婚姻變成比別人的更高超或更聖潔。他們不能改變上帝對性關係所作的正當安排。所以禁慾的婚姻從未有過好結果。
6,7.禁慾的婚姻如何不能自圓其說?保羅在這方面給我們什麼忠告?
6 發生性關係的夫婦並沒有使他們的婚姻墮落,他們這樣行乃是光明正大的事。我們不能只因為這世界的末日已近,便以為婚姻關係應該是「柏拉圖式的友誼」。一對訂了婚的男女若認為自然的性關係是卑下的肉慾,那末又何必結婚呢?何必讓一個異性廝守在身邊在生活上和自己如此親近呢?如果和女人接觸是對靈性有害的,那末即使是禁慾的婚姻亦豈不嫌和女人太親近嗎?所以我們要保持自然和正常,不要謬誤地以為清高。報載愛爾蘭有些天主教女子在婚後拒絕和丈夫發夫婦關係,因為她們要仿效耶穌的母親瑪利亞做「永遠的處女」。作妻子的基督徒是不應該步她們的後塵的。使徒彼得訓誡她們不可如此對待她們的婚姻,反之她們要認自己的丈夫為「主」。(彼得前書3:5,6)曾至少一次糾正使徒彼得的使徒保羅寫到:
7 「論到信上所題的事,我說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除非兩相情願暫時分房,為要專心禱告方可,以後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著你們情不自禁引誘你們。我說這話原是要准你們,不是命你們。」——哥林多前書7:1-7。
8.(甲)為什麼婚姻方面的忠誠是很重要的?(乙)彼得給丈夫一項什麼忠告?
8 一個已婚的人能否得到永生是憑他是否忠於他的婚約而定。耶和華今日已由他的立約使者陪伴著來到他那屬靈有的聖殿裡,並且發出警告說他已臨近施行審判,行將懲罰一切犯姦淫罪的人。(瑪拉基書3:1,2,5)使徒彼得說作丈夫的基督徒應該以諒解的心對待他們的妻子,將後者視為信心的賽跑中的一個伴侶,一同向新世界中永生的目標推進,他說:「你們作丈夫的應當繼續按知識與她們同住,與她們以女性較弱的器皿所應受的尊重,因為你們亦和她們一樣是生命的恩典的承受者,這樣你們的禱告便不致受阻。」(彼得前書3:7,譯自NW)所以基督徒不會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虐待自己的妻子。他若不能幫助自己的妻子和兒女獲致新世界的永生,我們怎能期望他幫助外人這樣做呢?
9.丈夫們應該怎樣愛妻子?他們可以用些什麼方式以表示他們的愛?
9 耶穌基督熱愛他那未來的「妻子」,他的「新婦」,他的已婚信徒亦必須愛他們的妻子。「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以弗所書5:25,33)以往信奉異教的人也許會對這條要愛妻子的命令感覺詫異,但基督徒是被命令如此行的。他們必須在言論和行為上都盡力愛護妻子,在良心許可的範圍內設法「使妻子喜悅」。(哥林多前書7:33)他應該在聚會裡與妻子同坐,在家中與她一同研讀聖經,以求在屬靈的事務上與妻子達成一種衷心的協調一致。開始時這樣行可能會有點困難或不慣。
10.丈夫和妻子可以怎樣增進彼此的快樂?他們共有的什麼東西應該能夠激發兩者之間的愛情?
10 可是,當丈夫在各種細緻的地方表現他的愛心而注意到他的妻子的歡悅時,他會發覺他喜歡這樣做,他會希望進一步為妻子更盡多點力。不久他會覺得這樣做是很正常而自然的了。他會更瞭解這樣做乃是上帝的聖靈的表現,因為聖靈的果實就是愛。在另一方面,妻子們也不要怨責丈夫,說:「你根本不愛我,你從來沒有表示過你的愛。」她應該注意到丈夫在許多細微的地方忸怩地向她表示的眷愛,然後她應該表露對此所感覺的衷心愉快,讓丈夫知道她的感激而覺得快慰。他們對真理的共同認識,對上帝所作的同樣獻身以及他們在新世界裡同得永生的希望應該能夠在兩者之間激發一種深切的互愛與同情。在今日困難的婚姻生活中,這將會是極大的幫助。
11.(甲)上帝的道規定妻子們必須怎樣?不如此行會帶來什麼結果?(乙)上帝的道對已婚夫婦所作的一切忠告目的何在?
11 作妻子的應該對丈夫表示深切的敬重,承認他是一家之主。(哥林多前書11:3)「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是順服丈夫。」(以弗所書5:21-24,及提多書2:3-5)除了基督的教會對耶穌基督的順服榜樣之外,我們還有一個更高的順服榜樣,那便是上帝的宇宙組織對主耶和華的愛。(以賽亞書54:5)大不列顛皇家第三委員會在1956年三月對婚姻及離婚所發表的意見書是值得一般妻子們注意的。在它所列出的各項促使英國的離婚率增加的因素裡,其中的一項是「在婚姻關係中婦女所具有與丈夫平等而非低於丈夫的新地位。」當世人忽視上帝對人類婚姻所作的明智安排時,自然會帶來困難和造成更多失敗的婚姻。上帝的道對夫妻們所作的一切忠告目的不但在指導他們使兩人的共同生活更美滿以及幫助他們獲致永生的賞賜,同時也為了使他們能夠繼續共同生活而避免離婚。——紐約《時報》1956年三月廿一日刊。
解除婚約的理由:法律的標準和聖經的標準
12,13.(甲)根據人為的律法,有什麼理由可以作為離婚的藉口?(乙)但是耶穌說什麼才是唯一的離婚理由?
12 根據今日各國和各州的法律,只要具有相當理由便可以離婚,一般對配偶失去愛情的人於是便設法利用各種法律上的理由去解除婚姻的連繫。除了姦淫之外,這些理由包括精神虐待,懶惰,拒絕對方所具有的配偶權,酗酒,瘋癲,不治之症,離棄或遺棄,不育,同性戀,獸姦,犯罪,無法相處,宗教改變等等。但是所有這些法律認可的理由是否都合乎聖經的標準而對基督徒有效呢?耶穌基督是耶和華為我們預備的顧問,有一次猶太的法利賽人用以下的問題試探他說:「人無論什麼緣故都可以休妻麼?」耶穌回答時並沒有引用當時羅馬該撒所訂的離婚法,他引用的是上帝所訂的效力更高的法律。他指出離婚的唯一理由便是:通姦或在道德上對配偶不忠。
13 「耶穌回答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離。』法利賽人說:『這樣摩西為什麼吩咐給妻子休書,就可以休她呢?』耶穌說:『摩西因為你們心硬,所以許你們休妻。但起初並不是這樣。我告訴你們,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因為妻子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19:3-9)「到了屋裡,門徒就問他的這事,耶穌對他們說:『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了姦淫了。』」(馬可福音10:10-12)「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路加福音16:18。
14,15.犯姦淫的結果是對自己的身體犯了什麼罪?上帝的道對犯姦淫者怎樣看法?
14 犯姦淫是缺乏愛心的表現,而且違反了上帝的誡命。(羅馬書13:8-10;出埃及記20:14;使徒行傳21:25)犯姦淫的人是已結過婚的;他已經和自己的合法配偶結合成為一體了。可是他所犯的姦淫卻將上帝配合在一起的人妄自分開。犯姦淫者離棄了自己的合法配偶而另與一個第三者結為一體。三個人不能成為一體,但二個人卻能。一個人只能和另一個人結合成一體,並不能和其他二個或更多的人合為一體。使徒保羅曾對受了膏成為基督屬靈的身體,或教會,的基督徒寫道:「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麼?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麼?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麼?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體。你們要逃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什麼罪都在身子以外,唯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豈不知你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麼?這聖靈是從上帝而來住在你們裡面的。」——哥林多前書6:15-19。
15 保羅所訓誡的基督徒中有許多是已婚的。與他們的配偶發生性關係並沒有使他們喪失成為基督的肢體的資格,因為妻子有如他們自己的身體一樣,所以和妻子結合只等於和自己的身體合一而已。但是當一個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犯了姦淫罪時,即使與他們通姦的是一個廟妓,他們便是作了一件為上帝與基督所不贊成的事。他們將自己屬於基督的身體與一個罪人,一個淫亂者或娼妓,結為一體。當一個基督徒犯姦淫時,他得罪了自己的身體。他違背了他的主人基督的旨意而誤用了它。犯姦淫的基督徒同時得罪了與他合法結為一體的妻子,他破壞了他與妻子的結合。由於拋棄和憎惡自己妻子的身體,他等於傷害和憎恨自己。一個受了膏的基督徒不能認自己為基督身體的一份子而同時與一個不合法的外人,一個通姦者或淫婦結合為一體,因為耶穌從是絕不會和這種不潔的人保持關係的。除非這個基督徒懺悔更改他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否則他便等於表示寧願與一個不道德的人結合而不與基督結合,因此他便不再與基督為一體了,在靈性上他不再與基督協調一致。他不再屬於與基督訂了婚的「處女」階級中的一份子。一個知過不改的行淫者不是基督徒。他不是耶和華的見證人,耶和華上帝決不要通姦者或淫亂者作他的見證人。——哥林多前書5:11-13。
16.唯有什麼能破壞婚姻的連繫?因此怎樣的離婚並不能使一個人自由地再婚?
16 既然與一個不合法的人發生性關係使已婚者與婚姻之外的一個旁人成為一體,故此只有淫亂才能真正破壞一項婚姻,將上帝使夫婦成為一體時所造成的連繫折斷。所以耶穌說上帝所認可的唯一離婚理由便是姦淫。除非姦淫已破壞了婚姻的連繫,否則離婚是不能在上帝眼中生效的。當世上的離婚法庭根據姦淫以外的其他理由宣告一項離婚有效時,實際上並不能將上帝所造成的結合分開。已離婚的夫婦仍舊是一體,仍然具有夫妻關係。所以兩人都不能自由地再婚,因為再婚就是犯姦淫了。一個男子若以姦淫之外的理由與妻子離婚,便使妻子受到因再婚而犯姦淫的危險,同時使自己也受到同樣的危險。一個男子若與一個非因自己或丈夫犯姦淫而離婚的婦人結婚,便等於和她通姦,因為他使自己和一個仍然屬於另一個男子的肉體結合。
17.(甲)為什麼鰥夫或寡婦可以自由地再婚?(乙)被法律宣告為寡婦或鰥夫的人可以怎樣做?然而他們必須接受什麼責任?
17 死亡能解除一項婚姻的關係,因此鰥夫或寡婦可以自由地再婚。「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法律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的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羅馬書7:2,3)有時在一場戰爭或大災禍裡,一個人可能知道自己的丈夫或妻子已死,但卻沒有將配偶的死亡向政府登記,或者有時一個人的配偶失蹤了如此悠長的時期以致當地法律宣告他已死亡。在這種情形之下,這人會被法律宣佈為鰥夫或寡婦,這種人可以於心無愧地再婚。由於再婚他自願對這次的婚姻後果負責,同時必須接受再婚所帶來的一切新義務。上帝知道事實的真象,他會根據這些事實判決這個再婚的人是否有資格在新世界裡生存。如果一個業經法律宣告為死亡的配偶再度出現而要求與他的合法配偶重合時,事情就必須藉法律解決了。在此種情形下人若與一個僅被法律宣佈為鰥夫或寡婦的人結婚便等於冒險作一次投機,所以必須對任何事態的發展負責。
性無能、不貞潔、瘋狂、及改變宗教
18.關於以性無能作離婚理由這件事,上帝的法律與人為的法律怎樣不同?(乙)關於人工受孕又如何?
18 猶太人的傳統律法非常著重婚姻責任的履行,它准許妻子在丈夫因為身體的無能而未能於六個月內履行婚姻義務時與之離婚,同樣地一個丈夫亦可以由於妻子的不育而離婚。但是耶穌並不承認這種僅以丈夫無能為理由的離婚,在證人面前以合法程序舉行的婚禮使一項婚姻成為穩固有效,正如亞當和夏娃在伊甸園中的婚禮使他們的婚姻成為有效一般。今日一對夫婦中的丈夫若無能,而他們卻渴望有兒女的話,丈夫可能同意讓妻子以人工受孕的方法接受另一個男人的精子。某些法庭已經將人工受孕判為姦淫,因此經人工受孕而生的嬰孩是不合法的私生子。最近英國皇家委員會在對婚姻與離婚所發表的意見書中提議妻子若未經丈夫同意以人工受孕法接受一個贈精者的精子,丈夫可以以此為離婚的理由。這樣的離婚是合乎聖經的。但事前若經丈夫同意,那末這對夫婦便會被逐出組織之外。為什麼呢?因為這是一件事實上的姦淫,而該對夫婦卻同意允許這種不道德的行為發生。這個丈夫實際上將妻子交給另一個男子去接受其精子,而妻子則將自己交給一個非自己丈夫的男子,並且藉這個非與她一體的男子之助成為一個小孩子的母親。這是一種淫亂的行為,即使日後丈夫正式繼養這孩子亦不能洗刷他曾同意讓妻子犯姦淫的事實。——利未記15:16-18,32,33;19:20;民數記5:12,13。
19.聖經有什麼例子表明不育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
19 妻子的不孕亦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撒拉雖然多年不育,甚至超過廿五年仍舊不孕,亞伯拉罕卻沒有與她離婚。以撒亦未因利百加多年不孕而休她,同樣地雅各沒有休拉結,祭司撒迦利亞也沒有休以利沙伯。a挪亞的兒子並沒有因為他們的妻子在造方舟的許多年間不孕,直至洪水之後兩年才生育而與她們離婚。(創世記6:18;11:10)再者耶和華也沒有因為他的「婦人」,他的宇宙組織,在四千多年來未能產生彌賽亞而離棄她。——以賽亞書54:1-13。
20.(甲)對於污穢不潔的性變態行為,聖經態度如何?(乙)然而為什麼這些變態行為不能作為離婚的有效理由而容許離異者再婚?
20 男子同性戀(兩男性之間的變戀性行為),女子同性戀(兩女子之間的性關係)及獸姦(男或女與動物之間的變態性交)都不是聖經所承認的離婚理由。它們是污穢的,不潔的,因此上帝在賜給以色列人的律法中規定將犯這種罪行的人處死,藉此將這種人徹底從上帝的百姓中除去。可是這種行為並非與一個異性犯姦淫而使犯者與另一異性結為一體。(羅馬書1:26-32)不過這種行為仍然是會使犯者遭受開除處分的,它們會使基督徒失去進入天國和新世界的資格,那便是說,犯者會像野獸一樣被消滅,不再有任何復活的希望。「體貼肉體的就是死。」這「就是與上帝為仇,因為[它]不服從為上帝的律法,也是不能服。而且[依順]肉體的人不能得上帝的喜歡。」他們不能從上帝獲得永生的賞賜。(羅馬書8:6-8;哥林多前書6:9,10;加拉太書5:19-21)配偶所犯的這種污穢的行為可能使潔淨的一方感覺無法與之繼續共同生活;雖然有些法庭會容許夫妻根據這種理由而離婚,其實這些只能作為分居的理由。這種分居並不能讓雙方有再婚的自由,所以再婚便成為姦淫了,保羅曾說:「至於那已經嫁娶的,我吩咐他們,其實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說妻子不可離開丈夫,若是離開了不可再嫁,(否則)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離棄妻子。(哥林多前書7:10,11)唯有在分居後夫婦的一方因不能忍受分居的壓力而犯了姦淫,聖經才准許清白的一方進行離婚而獲得再婚的自由。
21.(甲)為什麼精神病或不治之症或肉體上可厭的疾病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乙)相反地,這種情形使他們有機會表現什麼?
21 配偶在婚後變成瘋狂或患了不治之症或染上一種令人厭惡的疾病,這些都不能成為離婚的真實理由。在這種情形下,健全的一方必須好好看待不幸的配偶,猶之乎對待自己受了傷的肢體或自己的小孩一般。他應該予病人適當的照料而不應利用法律所批准的離婚與配偶斷絕關係。配偶雖然有病,他仍然是和健康的一方一體的,因此值得後者像對待自己身體一樣地細心照料看顧。這種對自己骨肉所表現的愛能夠幫助改善夫妻雙方所處的困境而阻止其惡化。「丈夫也當照樣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愛妻子便是愛自己了,從沒有人恨惡自己的身子,總是保養顧惜,正像基督待教會一樣,因為我們是他身上的肢體。『為這個緣故,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以弗所書5:28-31)忠誠的人不會趁配偶在肉體或精神上患病時離棄自己的配偶。按照上帝的律法,健康的一方是無權這樣做的;乃縵的妻子並沒有因乃縵染上唯有憑上帝的奇跡才能醫治的大痲瘋而離開他。(列王紀下5:1-4,8-14)再婚禮中,男女雙方通常是矢誓願同甘共苦的。
22-24.(甲)為什麼宗教改變或不同不能成為離婚或分居的理由?(乙)保羅對在這種情形下的夫婦給予什麼忠告?一個基督徒是否離開其不信的配偶應由什麼來決定?
22 有些法庭認為夫婦間若有一方改變其宗教,則構成了離婚的理由,但在上帝和基督看來這是不對的。這些法庭假定夫婦在結婚時均屬於同一宗教,因此如今法庭假定夫婦在結婚時均屬於同一宗教,因此如今由於一方改變其宗教,致使家庭遭受極重大的困難。由於改信另一個新宗教,這人在配偶眼中看來便成為一個不信者了。雖然這可能使仍信原來宗教的一方感到痛苦,卻不能作為他與配偶藉法律或雙方同意而離異的真正理由。保羅論到此點說:
23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願和他同住,他就不要離棄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願與她同住,她就不要離棄丈夫。因為不信的丈夫,就因著妻子成了聖潔;並且不信的妻子就因著丈夫成了聖潔。不然,你們的兒女就不潔淨,但如今他們是聖潔的了。倘若那不信之人要離去,就由他離去把。無論是弟兄,是姐妹,遇著這樣的事都不必拘束。上帝召我們原是要我們和睦。你這作妻子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丈夫呢?你這作丈夫的,怎麼知道不能救你的妻子呢?」——哥林多前書7:12-16。
24 因此,宗教的不同,不論在婚前便不同抑或婚後才改變,都不能成為夫婦離異的理由,這不能構成離婚的根據而讓雙方自由再婚。丈夫若比妻子先相信而認識了上帝的道裡,則不論妻子在乎這改變抑或反對,他都應該與她同住。問題是妻子是否仍然願意在這種情況下與丈夫同住?事實上丈夫之接受真理是應該使情形改善的。如果她願意,他就不應該離開她。他繼續與她同住使他有機會對她談論真理,或至少可以在生活上將真理向她表現出來,這樣可能幫助她接受真理而獲得在上帝的新世界裡享永生的希望。同樣地,相信真理而仍然與不信的丈夫同住的妻子亦有如此的機會。
25.在上帝的眼中,這種婚姻所產生的兒女是怎樣的?相信的一方應如何對待不信的一方?
25 既然不信者與信者仍為「一體」,耶和華會為了這緣故對不信者作若干程度的承認。上帝認為他們的兒女是聖潔的而非污穢的,而信者則應該努力以真正的聖潔教養兒女,以求使他們在到達懂事的年齡時也可以自願選擇藉基督獻身給上帝。不信的人並非就此自動成為一個聖徒,但既然相信的配偶已經將一切獻給了上帝,因此便根據這種觀點去對待不信的一方。成了聖潔的相信者應該以上帝所嘉許的方式對待不信的配偶,那便是說,儘力幫助不信者認識和接受真理,從而和上帝建立關係。
26.(甲)不合理的待遇使什麼成為必須?但為什麼這不能構成離婚的理由和給人再婚的自由?(乙)正如拉班的話所表明,分居的夫婦們應懷持什麼態度?
26 不信的配偶若對這種神聖的幫助沒有反應,則仍然不能以此作為分居的理由。分居的要求必須或應該由不信的一方提出。有時促成分居的原因可能是由於不信者過於虐待相信者,以致雙方實在無法相處下去,從而構成了事實上的遺棄。但是正如當同為信徒的夫婦因為意見不合而分居時一樣,信者必須保持獨身,直至主動離開的不信者犯了姦淫罪之後才能正式地離婚。(哥林多前書7:10,11)信者對分居的配偶的態度可以像拉班在警告雅各不可破壞兩者之間的婚盟關係時所表現的一樣:「我們彼此離別之後,願耶和華在你我之間鑑察。」(創世記31:49)耶和華會留意兩人之間有無任何違反婚約的行為,他知道誰是犯錯的一方,從而決定無辜的一方是否有合乎聖經的離婚理由和再婚的自由。這理由必須是肉體上的淫行而非所謂「靈性上的姦淫」。
27.為什麼靈性上的姦淫不是聖經承認的離婚理由?為什麼信徒與不信的配偶繼續同住是有益的?
27 雅各的確曾在聖靈感示下寫到:「你們這些淫亂的人哪,豈不知與世俗為友的就是與上帝為敵了。」(雅各書4:4)可是這種由於與世俗為友而犯的靈性上的姦淫並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為什麼不能呢?因為這種友誼並沒有使人與一個異性淫亂地成為「一體」。誠然,不信者是這個世界的朋友,可是使徒保羅並沒有根據這一點辯稱信者有權或有充分的理由離開不信的配偶,相反地,不信者若同意則兩人繼續同住乃是絕對適當而道德的。由於繼續以夫婦的關係生活在一起,信者可能幫助不信者獲致新世界中的救恩。我們若認為兩人不應當繼續共同生活,因為這樣表示信者默許不信的配偶犯靈性上的姦淫,那末不信的人便無法從相信的配偶獲得幫助了。
仁慈地對待配偶
28.(甲)將離婚的理由限於犯姦淫一點並不是說夫婦可以怎樣?(乙)與上帝的律法正相反,有些人為的法律是怎樣的不公平?
28 基督將容許人自由再婚的理由僅限於姦淫,這並不是說夫婦中的一方可以隨意虐待或冷落對方。這個限制的目的只在強調夫婦乃一體的神聖事實,因此不論禍福,他們都應當保持合一的愛。這是最高的婚姻法庭中絕無謬誤的大法官所作的規定。在某些地方法律並不以丈夫犯姦淫為妻子要求離婚的合法理由,但妻子若不貞,則丈夫可以據此休妻。但按照上帝通過基督所訂的法律,丈夫若犯姦淫,妻子便可以合法地與他離異,以後即是再婚亦不致犯姦淫罪。因此耶穌說:「凡休妻[不合乎聖經地]另娶的,就是犯姦淫辜負他的妻子。妻子若離棄丈夫再嫁,也是犯姦淫了。」(馬可福音10:11,12)耶穌在登山寶訓裡並沒有為丈夫們另立一個與妻子們不同的標準,他說:「又有話說,人若休妻就當給她休書。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31,32)在基督看來,丈夫犯姦淫與妻子犯姦淫都是同樣地可惡。
29.為什麼男子不可對一個非自己妻子的女人發生淫念?
29 因此丈夫不可貪戀他人的妻子,心裡亦不可懷著與其他女子發生關係的慾望,因為這種關係是專屬於他的妻子的。已婚的老闆或經理應該提防不要愛上手下的女祕書,不論已婚或獨身,以致發生苟且關係,耶穌說:「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與她犯姦淫了。」(馬太福音5:27,28)這人在能夠鑑察人心的上帝眼中已經有罪了,雖然這只是在心裡犯姦淫,因此這人的妻子不能據此與他離婚。但是這種對自己配偶之外的異性所懷的貪念,若不加以抑制便會引致肉體上的姦淫。
30,31.(甲)夫婦中清白的一方在什麼時候可以寬恕犯罪的配偶?(乙)清白的一方若已寬恕犯過者,則組方面應該怎樣?拒絕寬恕時又如何?
30 夫婦的一方若確實犯了姦淫,則清白的一方有權寬恕對方而不要求離婚,但條件是有罪的一方必須表示適當的懺悔,懇切地請求寬恕,同時答應從此緊守婚姻的誓言而不再犯過。清白的一方若不願寬恕犯罪的配偶,則組方面必須將犯過者開除,同時清白的一方有權向法庭請求離婚,只要他希望或能夠這樣做。這是一件私人的事,譬如說,假如丈夫寬恕的妻子,而願意與她繼續維持夫婦關係並且信賴上帝會饒恕她,那麼,基督徒的小組便沒有理由去檢舉這位仍然被丈夫視為一體的妻子而處以開除的懲罰了。這樣只會破壞丈夫仁慈的寬恕所帶來的重合而已。「恨能排啟爭端,愛能遮掩一切過錯。」(箴言10:12)「要彼此切實相愛,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罪。」(彼得前書4:8)「我的弟兄們,你們中間若有迷失真道的,有人向他回轉,這人該知道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人]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各書5:19,20)「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趁著只有他和你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承認他的罪,表明他的憂傷懺悔而請求寬恕],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但犯過者若不肯悔改,甚至對他所屬的基督徒小組裡的監督委員會所作的勸誡亦悍然不顧,則耶穌說他必須被開除——馬太福音18:15-17,21,22。
31 丈夫若仿效上帝和遵從基督的命令寬恕真心懺悔的妻子,雖然有能力卻不以法律懲罰犯過的配偶,那末組方面又有什麼權力處以開除的懲罰,從而當丈夫正企圖幫助妻子改過自新之際貿然在兩者之間束起一道精神的藩籬呢?組方面應該合力協助懺悔者改過才對。但組方面若在丈夫尚未決定寬恕妻子之前便已將她開除了,那又如何呢?丈夫若在事後才為了合乎聖經的原因寬恕妻子,則仍不能自動地將組方所作的開除決定一筆勾銷,因為這件事已經直接由組方處理了。犯過的妻子必須直接向組裡的監督委員會提出請求,並且採取必需的悔改步驟,待組方面認為滿意之後才能再次成為組的一份子。(請與第41節最後之十四行比較)同樣地,忠心的妻子若不是由於丈夫的壓力或威脅而是為了丈夫的誠意悔改而寬恕丈夫,仁慈地希望幫助丈夫在靈性上復原,則亦應該以類似的方式處理。「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哥林多前書7:4)因此在他審查丈夫的悔改誠意的期間內,她應當時常留意他的行為,幫助他在道德上和靈性上保持潔淨,以便宜於和基督徒的組織聯絡。
32.(甲)一個寬大的丈夫若不願組織再處罰他的妻子,則必須採取什麼途徑?(乙)組方面對通姦者應該採取什麼處罰行動?
32 若丈夫是忠心的,那末他自然應該仔細審查自己的妻子,小心留意她的行為,幫助她不再重蹈覆轍,而組方面亦會信賴他去這樣做。不然的話,組方面會認為他未能適當地管理自己的家庭,因此在組裡不配擔任任何監督性的職位。再者,在這種情況下,由於他在家庭事務上未能盡基督徒的責任,組織便會採取行動處罰這對夫婦。與他的妻子通姦的人可能是組裡的一份子,若是如此,那人必須被開除,從而失去傳道的特權和所擔任的職位,並且不能繼續和組裡的其他基督徒交往。假若在開除之後那人表明願意悔改而懇求返回小組裡,組方面可以接受他的請求,但需要經過一個為期至少一年的考驗時期,當其時他的行為若是良好,然後組方面才可以正式解除加於他身上的各種限制而將他完全接回組裡。——哥林多前書5:1-5,13;哥林多後書2:5-11。
33.清白的一方的寬恕並不能保護犯罪者逃避組所作的什麼適當措施?
33 當組方因夫婦中清白的一方已寬恕在先而不對犯過者採取開除的處分時,這並不是說犯罪的人不會或不應該喪失他在組裡所擔任的特殊職務或工作特權。這裡所牽涉到的是在組裡擔任特殊職位的資格問題而不是開除的問題。犯過者由於所犯的姦淫罪使小組的名譽受損,因此使他自己失去代表組織或擔任特別職務的資格,清白的配偶所作的寬恕不能保護犯罪者不受組織制裁;小組仍然有權革除這失去資格的人的職位,另換一位無可指責的弟兄去代替他,以免別人因此跌倒。
34.在以色列人中,我們有些什麼丈夫寬恕不貞的妻子的例子?
34 饒恕犯過的配偶這問題使我們想起何西阿先知;耶和華曾命令他娶回他那淫亂的妻子,他便很順服地遵囑而行。(何西阿書1:3-6;3:1,2)在他之前很久,當以色列人受士師治理的時候,有一個不知名的利未人長途跋涉去接回他的一個淫亂的妾侍,但並不是要凌辱她。當後來在便雅憫族的基比亞城,他所居留的房子被一群暴民包圍時,他將她交給了那些暴徒,但他之這樣做並不是因為他不愛她,乃是為了保護他身為利未人所持有的神聖職位,以免被迫作同性戀的醜行而受辱。他並不贊同那些暴徒對他的妾侍所作的凌辱,他憤激地將這件暴行在以色列全族之前提出控訴。他促使以色列的其他十一支派發動戰爭去懲罰那犯罪的城市和便雅憫族,這場戰爭幾乎將犯罪的便雅憫支派全部殲滅,從而證明其他的十一支派是熱心維護以色列族的純潔的。——士師記19,20章。
35.當處理哥林多地方一項與父親之妻通姦的事件時,保羅可能因為顧慮到什麼因素所以只下令將姦夫逐出組織之外?
35 當使徒保羅在哥林多前書5:1-13處理一件姦淫案件時,他只命令將犯姦淫的男子逐出組織外,以免他的罪像酵母一樣毒化了整個小組。犯罪的女子若也是組內的一份子,保羅為什麼不行使使徒的權力命令當地的小組將這同樣有罪的婦人開除呢?這婦人乃是通姦者的父親的妻子,她的丈夫可能已對她作了適當的處置,所以為了尊重這位弟兄起見保羅不對她另加懲罰。因此後來保羅只建議讓那悔改的兒子回到組織裡以免見他陷入魔鬼的網羅中。
36.為什麼基督徒不可利用配偶的姦淫接受金錢的賠償?
36 這種寬恕悔過者的配偶的行為絕不能與故意讓妻子犯姦淫,然後趁機向姦夫敲詐一筆「賠償金」的醜行相提並論。有些多妻的男子擁有相當數目的妻妾,而其目的專就是要利用她們作搖錢樹,往往以同一個妾待向不同的男子索取「賠償費」。這比使自己的兒女賣淫更卑污。(利未記19:29)人若寬大地願與犯過的配偶重修舊好,就不應該向通姦的另一方索取「賠償金」。接受金錢的賠償等於容忍姦淫罪行的本身而以此盈利。寬恕犯罪者並且不要求任何金錢上的賠償可以使無辜的一方保持清白。這樣行使他更體驗到姦淫這種醜行的罪惡,而不是想到如何卑鄙地利用妻子賣淫謀利。
37.在末認識真理以前曾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離異而再婚的人可以怎樣?為什麼?
37 在認識上帝的真理和他所規定的條件之前,一個人可能藉不符合聖經的理由與配偶在法律上離了婚而再度結婚。這人接受王國的信息時若是處於這項新的婚姻關係之下,則組方面並不能改變他的婚姻現狀。組方面必須承認他在接受上帝的信息時的身份,信賴上帝會寬恕他因無知而犯的過錯。但基督徒的小組必須要求他對他的第二次婚姻保持忠誠,否則它便不能相信上帝會接納這人的獻身,因此也不能容許這人受浸。
38.基督徒若想和不貞的基督徒配偶離婚,則組方面應該先怎樣?
38 若有一個已婚的基督徒犯了姦淫罪,而他的基督徒配偶要求離婚,那末為了避免使耶和華的百姓因其中一份子的污穢不貞而蒙受不必要的羞辱,基督徒的小組應該先將不貞的份子開除,然後清白的一方便可以採取公開的法律行動控告那不再是組織的一份子也不再是耶和華見證人之一的不貞配偶,這樣上帝的神治組織就不致蒙受公開的羞辱了。
39,40.(甲)信徒若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離異,組方面必須對離婚者注意些什麼?在何時必須採取行動?(乙)為什麼信徒在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獲准離婚後,即使悔改亦不能自由再婚?
39 總括而言,基督徒的小組有責任留意組裡的一份子或一對夫婦的基本離婚理由。理由若不符合聖經的規定,組方便必須注意他們離婚後的行為。有時候在離婚的申請書或法庭的判決書裡不一定寫明促成離婚的不道德緣由。在某些地方批准離婚的原因可能註明是「嚴重即公開的損害」。這話的意思差不多總是指姦淫而言;可是為了保護無辜的一方不致蒙受羞辱或感覺難堪起見,離婚的理由遂採用這樣的字眼。它不能僅因為某一份子的離婚理由不符合聖經便將其開除。不過這份子若在離異的配偶死亡或犯姦淫罪之前先行再婚,則組方面會因這份子再婚犯了姦淫而開除他。
40 一個基督徒僅僅祈求上帝寬恕他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與配偶離婚並不能就此使他獲得再婚的自由。他的罪之得赦免不能撤銷他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藉法律而解除的合法婚姻。這並不能改變他的婚姻身份,若能改變的話,那末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與配偶離異的人與他人結合便不能算是犯姦淫了。請記得這一點,不論一項婚姻是在一個人獻身給上帝之前或之後以不符合聖經的理由解除的,在上帝眼中都不會因為離婚者懇求寬恕便得以真正取消,猶之乎一個被囚在監獄裡的罪犯即使獲得上帝寬恕亦不能就此撤銷他的服刑期而讓他自由離開監獄。所以若為得聖經許可或授權便貿然再婚乃是姦淫罪,組方面必須將犯罪者逐出組外。同樣地,一個基督徒若和曾不符合聖經的理由離婚的世俗人結婚,他便犯了姦淫罪,因此應該遭受開除的處分。——羅馬書7:2-4;哥林多前書7:39。
41.(甲)離婚後夫婦的一方若不當地再婚,保持清白和獨身的一方可以怎樣?(乙)對於在當地再婚的一方,組方面必須採取什麼行動?從此之後這個人不再享有什麼權利?
41 夫婦中一方不當地再婚能夠使離婚生效,因此清白的一方可以自由留在組織,若願意的話便可以再婚,但不當地再婚的一方則必須因所犯的姦淫罪遭受開除的處分。由此這人陷入一種很危險的狀況中,使他獲致永生的希望大受威脅。「犯姦淫的毫無理智,行這事的毀滅自己。」(箴言6:32,譯自RS)只有返回組織內才能拯救他,但是組方面不能僅因為違背聖經而再婚的人願意悔改便完全將他接回組織裡。這人在回到組織之後必須經過一個相當長時間,至少一年,的試驗,讓他表現誠心悔改的果實以及對婚姻的適當尊重。他的再婚在當地的法律上仍是有效的,所以必須具有正當合法的理由才能在法庭上加以解除。即使他從前以不合乎聖經的理由離異的妻子死去或在他在婚後亦另行結婚,他仍然不為因此便能自動被接回組內,他仍須悔改認罪,申請返回組內,然後接受考驗。即使悔罪者忠實地履行他對新的婚姻所賦的義務,結出悔改的果實而再度為組織所接納,他從此以後不再有資格擔任組內任何示範性或富有特別職責的職位了,因為他以往在認識真理之後的行為實不足作他人的模範。
42.為什麼忠實履行婚姻的神聖義務的人是快樂的?
42 真誠和純潔的婚姻乃是耶和華所賜的一項權利。這制度是他所創立的,而聖經說:「在他毫無不義。」(詩篇92:15)對婚姻的神聖義務忠實履行的基督徒是快樂的。他們維護這個神聖的制度的尊嚴和光榮;他們謹記著聖經對基督徒所作的訓令:「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床也不可污穢,因為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審判。」(希伯來書13:4)他們主要所享有的不是肉體關係的樂趣而是由於兩性這種親密的結合所帶來的屬靈的裨益。這種關係不但實現了婚姻的理想,並且贏得上帝的嘉許和祝福。它使婚姻成為協助夫妻兩方獲致救恩和齊心事奉上帝的工具;它證明耶和華上帝為了增加人類的快樂和成就他自己的意旨而創立的這種制度是成功的。
[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