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愛自由的基督徒
為爭取宗教自由而奮鬥
宗教的自由並非在世上每一個國家都獲得保障,甚至在美國亦沒有。因此爭取宗教自由的奮門仍在繼續進行中,正如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華倫(Earl Warren)在最近曾說:「事實表明我們今日的確有一場為了保持我們的自由而作的鬥爭在進行中,正如每一個世代中的美國人都有義務為他們的自由而奮鬥一般。」在這場奮鬥中誰贏得了許多場勝利呢?誰比其他任何人更有力地影響到憲法的形成呢?一般作家已逐漸留意而開始討論到這件事。
塑造憲法
「在過去的歷史上極少見到有任何一個人或一群人能夠在一段時期內形成我們龐大的憲法體制中的任何一面,然而這事是可能發生的,而且已經發生了,」美國律師協會所出版的《民權條例評論》如此說。「這一群人便是耶和華見證人,」它又接著說,「藉著幾乎沒有中斷過的訴訟,這個組織已經在關於言論和崇拜自由的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條例的應用方面創下了一連串的先例。」
促進宗教自由的理想
在1950年哈帕弟兄出版公司發行了史都克(Anson Phelps Stokes)所著的《美國之教會與政府》一書。在第三冊的第546頁這位作者說:「在結束這篇關於耶和華見證人與政府之間發生的困難的簡短報導以前,我若將他們憑著毅力為我們的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奮門的功勞抹殺不提的話,我便可說是不公平了。近年來他們比任何其他的宗教團體花了更多的時間在法庭上;雖然他們在一般人看來頭腦好像狹窄一點,他們卻忠於自己良心的信仰。由於這個緣故,聯邦法庭已作了一連串的判決使美國公民能夠有更大的宗教自由及保障,並且也維護和擴大了他們的公民自由。從1938至1943五年間,最高法院曾處理過有關他們的卅一件訴訟案,而最高法院對這些以及後來的案件所作的判決都大大地促進了民權條例所規定的一般自由,特別在加強宗教自由的保障方面功勞尤大。」
「憲法對耶和華見證人所欠的債」
明尼蘇達州《法律評論》雜誌1944年的三月刊中出現了一篇以上面的題目為標題的文章,這篇文章是由明尼蘇達州的地方法院裡一位已退休的法官威特(Edward F. Waite )所寫的。「很顯然地,目前憲法對個人的自由所作的保障遠較1938年春季之前為廣,而這種擴展大部份均可以在卅一件關於耶和華見證人的案件中找到。」
「比任何其他團體更大」
在他所著的《共和國》一書的第173頁,貝爾德 (Charles A. Beard)說:「不論一般人對於見證人的意見如何,他們無疑具有殉道者的勇氣……因此他們近年來對於擴展與宗教自由有關的憲法方面所作的貢獻比任何其他的教派或團體更大。請相信我,他們正在迅速地如此行。」
對於其他的國家有所幫助
耶和華見證人在促進宗教自由方面所贏得的法律勝利並非僅對美國人民具有價值。正如守望台社在其出版的小冊子《維護並合法地建立好消息》中指出,「在經過徹底辯論的各主要爭論上,美國法庭所作的判決應該可以作為對其他國家的法庭與法官有所幫助和具有說服力的先例……我們知道美國法庭所作的決定並不能夠強制或迫使其他國家的法官作同樣的判決,但是毫無疑問地,它們的確具有說服的價值,並且應該被用來協助法庭獲致一個合理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