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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61 7/1 413-4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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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必須繳納十分一捐嗎?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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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61年
《守》61 7/1 413-414頁

你必須繳納十分一捐嗎?

對古代的以色列人說來十分一捐,即將個人收入的十分之一捐出來作為促進宗教崇拜之用,乃是生活上一件不可忽視的事實。至於異教的國家有沒有仿效和採納這種希伯來習俗則不得而知。後者無疑有一種供奉祭司和神祗的捐獻制度。可是他們所採用的制度是否與猶太人的制度相似則至今尚未十分清楚。不過看來這種可能性很小。

研究古埃及歷史的學者塞斯(Sayce)和派特累(Petrie)在這個問題上供給我們一些資料。塞斯教授寫道:「雖然埃及人將禮物大量地捐給他們的廟宇,但他們看來並沒有任何十分一捐的規定。」派特累教授則說:「我不記得有任何提及十分一捐的記載。……埃及祭司的收入是靠資產而非倚賴税收或十分一捐。」馬哈菲(Mahaffy)和格陵費(Grenfell)教授均認為埃及人獻給廟宇和諸神的供奉是收入的六分之一。

雖然大英博物館亞述部的前任主管平齊斯博士(Dr. Theophilus G. Pinches)曾說:「我們差不多有確實的證據知道在公元前2000年以前巴比倫人民將錢財的十分之一捐給諸神的廟宇。」然而大英博物館的伯茲博士(Dr. Wallis Budge)卻根據他對原始用楔形文字寫成的文獻的研究結果認為這種十分一捐的性質是「一種自由的奉獻而非必須實際將收入付出十分之一的義務。」

在幼發拉底的河谷地帶和別的地方亦有其他階級的人民每年向他們的神祗供獻禮物。古代的希臘人將十分之一的戰利品獻給亞波羅,羅馬人則獻給赫克力斯。這些奉獻都屬於半義務和半自願的性質。「正確地說來,」克拉克(H. W. Clarke)在他所著的《十分一捐的歷史》一書中說,這些十分一捐「都不是摩西律法中所規定的那種捐獻。它們只是個人隨意自作的誓願和奉獻而已;但我們並不能因為它們的份量是十分之一便貿然將它們認為是十分一捐。這些異教徒所獻的有時多於十分之一,有時則少於十分之一。」

聖經中含有關於人類風俗習慣的最古老和最可靠的歷史記載。我們可以在創世記14:20首次見到它提及十分之一的捐獻,那便是當亞伯拉罕將戰利品的十分之一獻給麥基洗德的時候。不過聖經的記載沒有說他在以後再獻過如此的十分之一捐,也沒有說他曾命令他的子孫繳納十分之一捐。在創世記28:20-22我們讀到亞伯拉罕的孫子雅各向耶和華許願說,上帝若使他凡事順利,並在路途上保佑他,他必將他的財產的「十分之一」獻給上帝。他的話表明他的誓願是一種自動的捐獻而非遵守一條規定他必須繳納十分之一捐的命令。

以色列人乃是上帝的律法規定必須繳納十分一捐的第一批人。既然對耶和華所作的崇拜在以色列人的生活上屬於最重要的地位,上帝便需要制定方法以維持這種崇拜。這乃是藉著徵收十分一捐的律法。沒有分得產業的利未族便靠十分一捐維持生活。另外一種十分一捐撥作慶祝節日時所需的費用,而這種捐獻在每七年的第三和第六年則由一種撥給窮人的捐獻所代替。我們從來沒有讀到以色列人將這種十分一捐看作一種不當的負擔。事實上,當以色列人緊守上帝的律法時,他們的收成便更豐盛。所以這種捐獻制度其實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民數記18:21-27;申命記14:22-24,28,29。

毫無疑問地,古代的以色列人需要繳納十分一捐,但基督徒是否也必須作這種捐獻呢?以色列人捐獻財物十分之一的事實並不證明基督徒也有義務如此行。克魯頓(Alexander Cruden)在他的《經文索引》中說:「我們的救主和他的使徒都未曾在十分一捐的問題上下過任何命令。」克拉克(Clarke)則說:「自基督教紀元開始以來的許多世紀中,基督徒均沒有繳納過任何十分一捐。」在基督教希臘文聖經裡沒有一節經文說基督徒必須繳納十分一捐,也沒有說他們曾徵收過這種捐獻。事實上,塞爾邦伯爵(Lord Selborne)在他的著作「關於教會及十分一捐的古老史實和虛構故事」(Ancient Facts and Fictions Concerning Churches and Tithes)一書中說:「在第五世紀末葉戴奧尼修斯(Dionysius),[一個搜集了401份東方和菲洲教會法典的西泰族修士]所收集的羅馬教會古代教會法中,沒有任何部份提及十分一捐。」

到了第六世紀,一般人逐漸將教士視為摩西律法下的利未族祭司的承繼者,由此產生了他們有權向平民徵收十分一捐的觀念。這種發展是緩慢而逐漸的。一直到公元567年的圖斯會議(Council of Tours),十分一捐才首次被規定為信徒的義務。到第九世紀查理曼大帝首次在他的領土內頒佈徵收十分一捐的法律,可是人民卻固執地不肯繳納。《美國百科全書》說:「在每一個徵收十分一捐的地方,這種捐獻都引起很大的騷動,……因此差不多所有的國家都已摒棄了這種捐獻。」

在使徒時代,基督教的傳道員純粹靠一種自願的捐款來維持生活,而一般信徒均自動地捐獻。宣揚好消息的人都憑著好消息而生活。可是今日基督教國中卻有許多宗教團體忽視了這個基督教的原則以及「你們白白的得來,也要白白的捨去」的原則而要求他們的會眾繳納十分一捐。「對於基督徒繳納十分一捐的著重正迅速地發展為各教會的主要論題,」基督教會全國會議(National Council of the Churchs of Christ)的一位發言人說。在過去曾有人因為拒絕繳交十分一捐而被監禁,他們的財物被沒收,有些人甚至因此被鎗斃。今日有些教派期望每一個信徒在入教時便捐出財產的十分之一,並且從此按月獻出收入的十分之一。作這種規定的人並沒有從聖經獲得這樣行的權柄。當上帝將摩西的律法釘在受苦柱上時,他已終止了這律法的效力。他也取消了十分一捐的律法。因此保羅說基督徒是「在恩典之下[而]不在律法之下。」——馬太福音10:8;羅馬書6:14;哥林多前書9:14;歌羅西書2:14;希伯來書7:12。

當基督徒在公元33年五旬節受聖靈所膏時,他們便不再對希律王所建的聖殿有繳納十分一捐的義務了。上帝已摒棄了那間聖殿,後來更容許羅馬大軍將其毀去。因此他們怎能支持上帝自己已拋棄的東西呢?對於一般猶太籍的基督徒說來,十分一捐乃是「將來美事的影兒,」它所預表的是耶穌基督所帶來的一個新事物制度。它預表屬靈的十分一捐,即我們為了支持事奉上帝的工作而在金錢上及其他方面所作的全部捐獻。不論它們的數量多少,它們都是表明我們已將一切所有奉獻給耶和華上帝的一個標記或象徵;它是我們所作的獻身誓願的一個紀念。——希伯來書10:1。

因此,你必須繳納十分一捐嗎?答案是不必。保羅說:「各人要隨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難,不要勉強,因為捐得樂意的人是上帝所喜愛的。」所以,要甘心樂意和慷慨大量地捐獻,凡是說你「必須」捐獻多少的規定都是不合乎聖經的。——哥林多後書9:7;哥林多前書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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