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愛抑或迷戀?
是愛抑或迷戀?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為什麼呢?因為獲致美滿婚姻的機會很多時有賴於促使雙方結合的究竟是愛抑或是迷戀。這個問題對於年青人尤為重要,因為在美國每兩對十餘歲的年青人的婚姻中便有一對遭遇分居或離婚的結果。
這種可悲的情形尚未將全部悲劇透露出來。據美國家庭服務會會長布拉克伯恩稱:「無疑有百分率高到可悲程度的年青夫婦雖然保持夫妻關係,但卻對他們的婚姻感到幻滅和不滿,以致視之為一件討厭的事、一個笑柄、一個負贅和一項失敗。」
無疑這些年青人都以為他們因為「愛」而結婚;他們以為「愛」的意思就是受到異性身體的吸引力所迷。其實這件事本身並不能保證使他們得到幸福,雖然在當時他似乎帶來很大的快樂和希望。但是憑著一份不自私,意即對對方的幸福的關懷,以及大量良好的見識,這種愛常常能夠帶來幸福,正如聖經告訴我們,古時的希伯來人以撒「愛[利百加],……自從他母親不在了,這才得了安慰。」——創世記24:67。
可是,迷戀便不同了。它的定義是「強烈而沒有理智的戀慕。」英文的這個字(infatuation)來自拉丁文的fatuus,意思是「愚蠢。」從它得到了英文的「fatuous」一字,它的定義是「缺乏智慧和合理的考慮,特別指懷著渺茫而沒有根據的希望或慾望。」
異性互相吸引是很自然的。事實上造物主使異性彼此具有強烈的吸引力,這樣人類才能夠「遍滿地面。」醫學界指出,性慾主要不是來自生殖腺或性腺而是來自中腦或丘腦下部。既然產生性慾的中心位於腦部;這同時可以解釋為什麼這種慾望會影響到腦的較高部分,例如推理、想像和崇拜的部分。因此,問題是我們應該讓誰控制誰?我們應該讓性慾控制較高的機能嗎?抑或讓較高的機能控制性慾呢?——創世記1:28。
迷戀顯然是不成熟的一種產品。——它以另一個人為渴求和佔有的對象,但很少,甚至沒有想到所牽及的責任與及對方的感覺和福利,正如當女孩子崇拜某些大受歡迎的娛樂界人物時的情形一般。
可是,並非只有年青人才會犯把迷戀當作愛情的錯誤。年紀和經驗均不能防止這種錯誤發生;例如有許多離婚的人均是第二次離婚或分居,由此可以體會到這點。迷戀不會把事實考慮清楚。它并不是根據理智和原則的。一個年青人可能迷戀一個年紀非常大的人;一個未婚的人會可能迷戀一個已婚的人;或者一個人可能迷戀另一個在嗜好、生活方式、原則和宗教方面都完全不同的人。在這些情形之下,他們對對方的快樂並不會有很大的貢獻,除了使對方因性吸引而得到一些快感之外。
迷戀看來也帶有一種反常的特性,時常它愈不合理,它的感覺便愈強烈。它使人忽略父母朋友的忠告而耽於肉體的關係,因此使人若非感情受挫折便是良心自疚。這是一種強烈而不受控制的情感;它好像地震和颶風一樣不受控制,通常只很短暫,但是破壞力卻很大。
有人說愛情是盲目的,但是真正的愛情並不是盲目的。例如聖經所載的古代情人雅各對秀麗的拉結的愛無疑就是這種愛。「他因為深愛拉結,」在他的眼中「七年如同幾天。」他深深了解她,終生愛護她而證明他對她所懷的愛而不是迷戀。再者,如果他只是迷戀拉結,他便不會等待七年這麼久了,因為正如俗語說:「迷戀使人急於結合。」——創世記29:20。
但迷戀卻是盲目的,至少瞎了一隻眼睛。它使人以自我為中心而只看見自己所想看的和所想像的;它差不多註定以悲劇收場。迷戀的人不會忠實地考慮到自己和自己使對方快樂的可能性,也不想到是否有長相廝守的希望。他不會問問:我們兩人除了喜歡鮮衣美食和「好玩」之外,我們還有什麼相似之處呢?他忽略了耶穌所說的原則,「施比受更為有福。」——使徒行傳20:35。
可是,請留意並非所有不明智的結合都是以分居或離婚收場的。兩個未成熟而以自我為中心的年青人若已經結為夫婦了,他們可以學習彼此相就、彼此相愛而一同生長。他們的婚姻是可以挽救的,如果他們真正希望這樣做的話,但是他們需要謙卑、忍耐、堅毅、自制、體貼以及對對方具有不自私的關懷。——加拉太書5:22,23。
所以要提防迷戀的傾向。聖經清楚指出性的吸引力是可以而且必須加以控制的。它警告上帝的僕人不但要避免淫亂和犯姦淫,同時也不可與不信的人結婚。(申命記7:3,4;哥林多前書6:9,10;7:39)這件事本身表明基督徒可以,同時亦應該,控制性的吸引力而明智的方法運用它。唯有這樣它才能夠帶來快樂,唯有這樣它才能夠為上帝增光而得到他的喜悅。——哥林多前書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