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實行「誰拾得就歸誰」的陋習嗎?
當你發現別人遺下的貴重東西時,你有什麼感覺呢?
這立即在你心裡引起佔有慾,以致你將物歸原主的念頭置於腦後而代之以「誰拾得就歸誰」的主張嗎?
也許你並不懷有這種無情的看法。那末,你是否開始找尋藉口避免物歸原主,心裡想道:「無論如何,這人不應如此粗心大意以致將東西遺失了,」或者想道:「我不知道失主是誰。找尋失主不是我的責任——而且,這也太麻煩了」?
任何人都很容易這樣想。但是上帝對於將失物歸還失主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
我們查考一下他通過摩西賜下的律法,看看律法吩咐人怎樣應付這種情形便可知道。律法說:「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為不見,總要把牠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你弟兄若離你遠,或是你不認識他,就要牽到你家去,留在你那裡,等你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你的弟兄無論失落什麼,或是驢,或是衣服,你若遇見,都要這樣行,不可佯為不見。」——申命記22:1-3。
以遺失的動物來說,發現動物的人要自己掏腰包去飼養牠,直至失主出現為止,但是他不能以此為藉口將牲畜據為己有,或任牠遊蕩,以致牲畜被野狗或野獸襲擊或被人偷去。
在另一方面,如果一個人將拾物據為己有,不將它歸還失主又如何呢?如果他被捉到和被認為有罪,他會被視為竊賊。律法說:「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出埃及記22:9;請比較出埃及記22:1,4。
這樣的案件會被帶到城中的長老面前,後者會以上帝的代表的身分審判這事。經過調查之後,他們會發現事實的真相而依法辦理。在別人的財物中發現的失物通常可藉著若干特徵和特點以及熟識該件東西的證人而認出來。在以色列較小的社區中這種情形尤為真實。
一個人若被發現將拾得的東西,佔為己有,他怎可以被指控為竊賊呢?法官怎麼知道他是否僅是將拾物保管,等候失主來認領呢?從他沒有發出適當的通知和作充分的努力去尋找失主這件事實可以知道。忠實的人會通知城中的長老和其他人他拾到一件東西,等候失主來認領。若然失物的保管者便不會被控。
倘若拾遺者作了適當的努力去尋找失主,並且等候了相當長的時間後仍然沒有人來認領失物,他無疑會獲准將拾物賣去或以其他方法將其處置。
提防引誘
一個平時不偷竊的人可以受拾物所引誘。他會變成貪心而實際淪為匪類。上帝將這樣的人視為有罪;他不但得罪物主,同時也得罪上帝。當一個人的良心使他意識到他做了錯事之後,他應該迅速地將事情糾正,向他所得罪的人請罪,並祈求上帝寬恕。——馬太福音5:23,24。
什麼罪性推使一個拾遺的人不肯毅然將失物歸還原主,反而自私地將其據為己有或要求酬報呢?貪婪。貪婪的人絕不會從上帝獲得永生的賞賜。——哥林多前書6:10。
設法尋找失主
也許有人會問,「我應該盡多大努力去尋找失物的原主呢?」請留意一位立下良好榜樣的耶和華見證人的經驗:
三藩市有一個人在紐約市乘搭計程車時遺下一個錢包,內有395美元。有一位耶和華見證人發現了這個錢包。他從錢包內的證件知道失主住在紐約市某間酒店,他遂撥電話給該酒店。可是這人已經去了倫敦。見證人憑著錢包內的定房單撥長途電話到倫敦通知失主。這人在電話中表示非常感激。見證人將錢包及其中的錢(只減去郵費)寄到三藩市失主的公司。
你所拾到的東西很少會這麼貴重。可是耶穌所說的原則卻很適用:「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倘若你們在別人的東西上不忠心,誰還把你們自己的東西給你們呢?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上帝,又事奉瑪門。」——路加福音16:10-13。
雖然將拾物歸還失主通常是一件小事,但是這其實牽涉到以下的問題;我以誰或奉什麼為我的神?我待別人像我想別人待我一樣嗎?——馬太福音7:12。
論到酬報,忠實的人並不想要屬於別入的東西。有一個清白的良心和獲得快樂乃是更大的酬報。「凡遵守公平,常行公義的,這人便為有福。」(詩篇106:3)此外,我們若不是懷著自以為義的精神去這樣行,我們的忠實便可能將上帝的道及其公義原則向別人推薦。這乃是上帝的傳道員「將真理表明出來」藉此「在上帝面前把自己薦與各人的良心」的方法之一。——哥林多後書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