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的代價
美國懷俄明州一個法庭最近作了一項罕有的判決,裁定一個婦人應得一百三十萬美元的損失賠償,由一個被懷疑把性病傳染給她的男子付出。她自願與該男子發生多次性行為,但在最後一次才知道他患有淋病。她投訴這病使她的生殖器官痛楚及受損,也許令她不能生育。
她的律師說:「這宗案件建議市民有權受到保護免因疏忽大意而傳染得性病……這與受保護免為疏忽駕駛人或一件製品的疏忽廠商所害的權利雷同。」
但僅是那傳染病與人的一方才疏忽大意嗎?唯獨這些人才須對美國的二百六十萬宗淋病負責嗎?抑或是那寬容或鼓勵婚姻以外的不法性行為的道德風氣之過呢?犯過者要為這等行為付出代價乃是意料中的事。「上帝是輕慢不得的,」聖經說,「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順著情慾撒種的,必從情慾收敗壞。」——加拉太書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