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倘若長老或助理僕人家庭的兒女是在「控以行為放蕩」的情況之下,什麼決定這家的一家之主是否可以繼續以受任命的身份為小組服務?
聖經很清楚說明在小組服務的已婚男子應當是堪作榜樣的一家之主。我們讀到:「作監督的,必須……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兒女凡事端莊順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上帝的教會呢?)。」(提摩太前書3:2,4,5)「[助理僕人]只要作一個婦人的丈夫,好好管理兒女和自己的家。」——提摩太前書3:12。
小組有權期望長老們,助理僕人們和他們的家庭作為基督徒生活上的優良榜樣。(參閱提摩太前書4:12;彼得前書5:3)倘若情形不再是這樣,這可以有損小組的靈性福利。舉例說,若長老與助理僕人們的兒女在實踐聖經原則方面放縱馬虎,這可以助長小組其他兒童同樣行和為他們的不當行為辯護。(參閱哥林多前書8:9-13;10:31,32)倘若長老和助理僕人們的兒女涉及嚴重過犯時情形變得甚至更加嚴重。
因此,當這等兒女使家庭和小組蒙羞時,長老團應當決定作父親的是否有資格繼續擔任長老或助理僕人。他個人的感覺認為家庭雖有此等發展自己仍具資格這點並不應左右長老團所作出的決定。
論到一個男子繼續服務,應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他有能力給他的家庭提供所需的屬靈幫助,而他並未曾在這方面有過重大的疏忽。一位敏銳的父親通常能夠在難題未達到無法處理之前便已察覺。身為一個知道如何管理自己的家庭的男子,他是能夠採取步驟控制自己家庭裡不良的情況。當他的兒女可能犯過之際,他應該能夠給予他們所需的指導和管教好使他們不成為『放蕩』的人。——提多書1:6。
當然,可能有時雖有父親在靈性上協助家人值得稱讚的努力,一名孩子也離棄真理之道或行差踏錯。他的其他兒女很可能在基督徒生活上是優良榜樣,證明他們之獲得父母的良好訓練。另一方面,倘若住在家中未成年的兒女,一個接著另一個地在達到某個年齡時陷入嚴重的屬靈難題,為家庭和小組帶來羞恥的話,究竟作父親的是否『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便大有疑問。這樣便必須審慎,不僅是指出聖經中那些沒有學好的人,包括以掃,撒母耳的兒子們等類榜樣便將情形作算。(創世記25:27-34;26:34,35;撒母耳記上8:2,3,5)應當謹記聖經所指那些偏離正道的人多數是成年人,足夠能力為自己作決定的。他們並不像在家庭中未成年兒女那般要順服同樣的權威與指導,而我們在這裡所考慮的乃是這些年紀的兒女。
有鑑於在長老或助理僕人的兒女涉及真正嚴重過犯時可以為小組帶來的屬靈危險,那些兒女是當事人的男子應當與長老團通力合作以查明真相。他們不應輕視自己兒女的這等嚴重過犯或企圖加以隱瞞而藉此保留他們的職位。此外,他們也應該避免對兒女過度嚴厲。(以弗所書6:4)這些父親們應當衷心關懷盡環境所容許的情況下在靈性上協助他們剛愎的兒女。首先要關心的應當是他們家庭的靈性狀況,而非他們是否可以繼續以受任命的身份服務。——提摩太前書5:8。
因此,倘若家中兒女所作的嚴重過犯在小組中的確使人對於一個男子之好好管理自己的家方面產生重大疑問,他便不應該繼續擔任為長老或助理僕人。若這人擔任長老而他的長老同工們容許他們的判斷和決定受友誼或感情影響到規避聖經原則的程度的話,那麼他之可以繼續擔任長老職份,雖是沒有資格,便特別對小組靈性上有害。這是因為此事可以有損對整個長老團的尊重。此事可以給予小組其他兒童犯過的藉口。因此,最好謹記這人作為講者或組織者的能力,或是他可愛的品格並非真正要討論之點。決定的因素乃是他是否正好好地履行他作為父親的身份。唯有他的確是,他才可以繼續擔任。當然,若情形是這樣的話,長老團便應避免在檢討他的家庭狀況時過度批評和吹毛求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