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寶訓》——「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
耶穌在登山寶訓中對上帝所寫下的道表示深切的愛和尊重。他說:「莫想我來是要廢掉律法和先知[即全本希伯來文聖經)。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馬太福音5:17。
耶穌在言論和行為上均證明與當日的猶太宗教導師不同。他聲稱時候將到,人們不再在耶路撒冷聖殿崇拜上帝。(約翰福音4:21)他把他的教訓比作「新酒」不能裝在「舊皮袋」裡。(路加福音5:37)耶穌也與「稅吏和罪人」一同進食。並且在每週的安息日施行治病奇跡。(馬可福音2:13-17;3:1-5)這種行為沒有違反上帝的任何律法;但卻與猶太傳統背道而馳,這些傳統是被猶太人視為比希伯來文聖經還重要的。a既然法利賽人和希律黨徒把耶穌看作違犯上帝律法者,他們甚至在耶穌講出著名的登山寶訓之前已暗謀殺害他。——馬可福音3:6。
可是,上帝兒子向他的聽眾保證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他既沒有廢掉律法的誡命,也沒有聲稱任何部分是以色列人不受其約束的。反之,耶穌來是要「成全」上帝的法律。他既是一個無罪的人,他遵守律法至完全的地步,甚至「順服至死,且死在受苦柱上。」(腓立比書2:8;希伯來書4:15;彼得前書2:22)他的犧牲死亡也應驗了律法的祭牲制度的預言模式。——但以理書9:26,27;希伯來書10:1-9。
耶穌不但成全了律法的字句,而且成全了律法背後的精神。律法禁止犯罪的行為,耶穌卻指責促成這樣行為的態度。例如,凶殺和姦淫是違犯上帝律法的;但耶穌表明人若對別人懷恨在心或對婦人起了淫念,這些念頭便是導至犯罪的了。(馬太福音5:21,22,27,28;雅各書1:13-15)再者,耶穌為了人類的益處而自願犧牲他的屬人生命乃是愛心的至高表現,聖經將這種愛稱為「完全了律法」。——羅馬書13:8-10;參閱約翰福音15:13。
耶穌在他的訓示中繼續聲稱:「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18。
據《王國隔行譯本》表示,耶穌在這裡所用的希臘字「阿們」(Amen)意即「實在」或「如此」。既是上帝的受膏兒子,應許的彌賽亞,他當然能保證他們所說的話的真實性。——參閱哥林多後書1:20;啟示錄3:14。
上帝的律法甚至「一點一畫」也要成全。照當時流行的希伯來字母的一點是「約特」(,)。若干希伯來字母以小畫,丁點或「小點」為特色,文士和法利賽人不但把上帝律法的字句和字母,而且把「小點」小畫均看作有極大意義。一本希伯來傳奇以代表上帝口吻說:「所羅門和一千個像他一般的人會逝去,但你(摩西五經)的一個小點我也不許其被消滅。」
上帝律法甚至最微細的部分若不成全,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比「天地要廢去」還沒有可能。這等於說「永不」,因為聖經表明實際的天和地會存到永遠。——詩篇78:69;119:90。
耶穌進一步強調他高度尊重上帝的律法,說:「所以無論何人[破壞]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馬太福音5:19。
一個人也許藉著故意違反而「破壞」一條誡命。或者,他也許做出被人認為更糟的事,那便是,教導猶太同胞服從律法但不必遵行某些命令。當律法之約有效時,它是上帝對他的百姓所表示的旨意。人若違反或以反對誡命的事教人就會在重要性上被視為「最小」,那便是對上帝變節不忠。——參閱雅各書2:10,11。
律法的頒賜是引導以色列人歸向彌賽亞,他乃是上帝王國的主要統治者。(加拉太書3:24;以賽亞書11:1-5;但以理書7:13,14)因此,就進入上帝的王國而論,破壞上帝誡命的人會被「稱為『最小』的」。他們絕不會進入上帝王國,——馬太福音21:43;路加福音13:28。
另一方面,那些盡力遵守摩西律法的人在與屬天王國的關係上會被「稱為『大』的」。他們便是接納耶穌為彌賽亞和後來蒙召與他分享王國的人。(路加福音22:28-30;羅馬書8:16,17)頗有趣地,聖經把這些王族中人稱為「大人」。——箴言25:6;路加福音1:32。
耶穌繼續發出的言論可能使他的聽眾驚異,說:「我告訴你們,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馬太福音5:20。
耶穌當日的「文士」是一班特別飽學律法的人。他們之中雖然有些隸屬撒都該人,但許多文士均屬於法利賽「教派」,法利賽人對形式上的清潔,作十分一捐和其他宗教責任的苛求過於摩西的律法規條。——使徒行傳15:5。
這些宗教領袖們對於獲致公義持有狹隘,律法主義的觀點。他們相信遵行律法上的字句是純粹出自行為的。根據猶太傳統,他人每次遵守了一項誡命,他便立下一次「功勞」。犯罪一次便是負了「罪債」一次。功大於罪使人成為「公義」,罪債太多便使人成為「邪惡」。
可是,這種律法主義的觀點與上帝的公義標準相差甚遠。(羅馬書10:2,3)他們很少留意到發展美好的品質如愛心、公平、謙卑、仁慈和忠信等。但上帝卻把這些品質看得比墨守法律規條更為重要。(申命記6:5;利未記19:18;彌迦書6:8)耶穌有良好的理由喊叫說:「你們這假冒為善的文士和法利賽人有禍了!因為你們將薄荷、茴香、芹菜獻上十分之一,那律法上更重的事,就是公義、憐憫、信實,反倒不行了。」——馬太福音23:23;參閱路加福音11:42。
基督徒的公義要「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據耶穌說,一切渴望真正崇拜上帝的人必須「以心靈和[真理]拜父」。(約翰福音4:23,24,《新世》)他們的崇拜不僅是外表上按照律法規條的敬虔舉動,而是以「心靈」崇拜,這是由充滿信和愛的內心所推動的。——馬太福音22:37-40;加拉太書2:16。
[腳注]
a 稱為密殊拿的古猶太法典聲稱:「實行[遵守]文士的話比[遵守]律法[寫下]的話要嚴格得多。」——《最高法院》,11:3,丹比爾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