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寶訓》——「先去同弟兄和好」
在警誡他的聽眾關乎延續不息的憤怒足以致命之處之後,耶穌將他們的思想引向徹底解決憤怒的因由那方面。他說:「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馬太福音5:23,24。
在此事例上,「禮物」是指人在耶和華的聖殿中可能奉獻的任何祭物。以動物為祭相當重要,由於上帝吩咐此乃純真崇拜的一部分。但對於一個記起「弟兄向自己懷怨」的人說來,還有一件事是更重要的。「把禮物留在壇前,[然後離開]」,耶穌說。「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
此事可能並不如看來那麼困難,由於將這類祭物帶往奉獻的一般時間乃是在逾越節,五旬節和住棚節這三個節期之內。(申命記16:16,17)很可能那個有所冒犯的弟兄會在那些連群結隊往耶路撒冷守這些節期的朝拜者當中。
一個人也許在此記起摩西律法中有關贖愆祭的規定。在偷盜,財物上的損失或欺騙等事例方面,上帝的律法要求一個悔過的犯罪者先如數歸還並另加五分之一然後才獻上他的祭物。(利未記6:1-7)可是,耶穌的這番評論並不只限於應用在贖愆祭和明確的過犯之上。據上帝的兒子的意思,若一個人想起他的弟兄確實有事向他懷怨——是一些他的良心告訴自己他曾做得不當或忘了向他弟兄作的事,或者也許是位從弟兄對自己的態度感覺到有若干冒犯的心情存在的話,任何獻祭也當暫時擱下。在這種情形之下,便應當將祭物活生生地「留在壇前」,即是,在聖殿祭司院子中的燔祭壇前。
從上帝的觀點看來,一個人與同胞的關係乃是純真崇拜中明確、重要的一部分。至於以動物為祭,即使達到「千千的公羊」之數,倘若那些獻祭的人並不適當地對待自己同胞的話則對上帝說來也是毫無意義的。(彌迦書6:6-8)「[因]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使徒約翰寫道,「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上帝。」——約翰一書4:20。
耶穌進而敦促他的聽眾要避免在矯正冤情的事上耽延,說:「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馬太福音5:25(上半部)。
「當對頭人還在前往法院之路時」,冒犯者應當極力設法在庭外將事情調解妥當。倘若有所冒犯的人承認自己的過錯,表示悔憾和有意作賠償的話,很可能那個前往投訴的人會願意表現憐憫,也許甚至答允一些條件是冒犯者可以不必過度難於清付的。
為如此迅速解決事端提出切合實際的理由,耶穌說:「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馬太福音5:25(下半部)。
案件一旦呈交法院處理,倘若被告證明有罪而又無法清付他所欠的,審判官可能把他交與一名「衙役」。結果,這名官差便會將罪犯投入監裡。多久呢?
「我實在告訴你」,耶穌說,「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裡出來。」(馬太福音5:26)根據馬太福音的希臘文本,監禁會繼續到付清最後的一文錢,即一個價值相等於農工平時一天工價約六十四分之一的錢幣。除非有人來到清付囚犯的債務,否則他可能要留在獄中一段很長的時間。
蒙悅納的崇拜必須包括合宜地對待自己的同胞。使徒保羅勸勉信徒同工說:「定意誰也不給弟兄放下絆腳跌人之物。」(羅馬書14:13)假使出現了這樣絆腳跌人之物,該基督徒便必須記起耶穌的話並「趕緊與他和息」。(馬太福音5:25)「[因]我喜愛[憐恤],耶和華說,「不喜愛祭祀」。——何西阿書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