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 一個受了浸的基督徒若接受器官移植,例如眼球角膜或腎臟的移植,小組應該採取處分的行動嗎?
關於將一個人的體素或骨骼移植到另一個人身上,這是每個耶和華見證人必須憑良心自行決定的事。有些基督徒可能覺得將另一個人的任何體素或身體部份吸進自己的身體裡便等於吃人肉。他們可能認為移植的人體部份目的是要成為受益者的身體一部份以維持他的生命和身體機能。他們可能覺得這件事與用口吃下人肉沒有什麼分別。他們之所以懷有這種感覺可能是由於想到上帝在下令讓人吃放過血的動物的肉時並沒有明確規定人可以吃同胞的肉。他們可能也考慮到聖經時代的人對吃人肉一事所懷的看法。例如可參閱列王紀下6:24-30;申命記28:53-57,耶利米哀歌2:20和4:10的記載。耶穌在約翰福音6:48-66談及以比喻性的方式吃他的肉和喝他的血。他有些猶太門徒在聽見這番話之後由於不明白這話所含的屬靈意義,以致大感震驚而不再跟從他。這些記載足以說明有些人對吃人肉一事所懷的看法。
今日有另一些誠懇的基督徒則可能覺得,聖經並沒有明確地禁止醫學上移植人的器官。他們可能認為在有些事例上,移植的人體器官並不會成為受益者身體永久的部份。據稱身體的細胞每七年便更新一次,任何移植的身體器官亦然。人也可以辯稱,器官移植與吃人肉並不同,因為「捐者」並沒有被殺以供應這種糧食。在有些事例上,臨死的人實際在遺囑上表示要將身體的部份撥作移植之用。當然,一項移植手術若需要病人接受另一個人的血,這便無疑與上帝的命令背道而馳了。——使徒行傳15:19,20。
很顯然地,在器官移植這個問題上,個人的觀點和良心的感覺均各有不同。如所週知,將人的體素撥作別人之用包括從細小的部份例如荷爾蒙及角膜以致大的器官如腎臟和心臟不等。雖然聖經明令禁止人吃血,卻沒有任何聖經命令明確地禁止人吸收別人的體素。由於這緣故,每個面對這項決定的人均應當仔細和虔誠地考慮這件事。然後按照良心決定他在上帝面前可以或不可以怎樣行。這是一項個人的決定。(加拉太書6:5)若有人接受器官移植,小組的司法委員會並不會採取制裁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