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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81 9/15 14-17頁
  • 誰是上帝的傳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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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誰是上帝的傳道員?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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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81年
《守》81 9/15 14-17頁

誰是上帝的傳道員?

幾年前有人提出若干反對理由,認為不應當將「傳道員」一詞應用在所有獻了身、受了浸的基督徒身上。這些反對理由是根據語言的差異,其他宗教團體和政府官員對見證人自稱為傳道員的看法等而提出的。可是,看來這些反對理由並不足以否定耶和華的百姓在過去一百年來大部分時間所持守的立場。

「戴亞告努斯」——傳道員

在基督教希臘文聖經的英文譯本中,“minister”(作為動詞的意思是『服事』,作為名詞的意思則是『僕役』或『傳道員』)出現過許多次。這個字譯自希臘文的名詞戴亞告努斯(di·aʹko·nos),實際的意思是『穿過塵土』,看來指一個僕僕風塵、執行差事的人。看來這個字被用在三種不同的意義上,我們現在會將其查考一下。

首先,戴亞告努斯一詞用來指一個在屬物質和世俗的意義上服事別人的人。這個字可能僅是指在家裡作僕人而言,例如我們在耶穌的一個比喻中讀到:「王對侍從(di·aʹko·noi)說:『把他的手和腳都綁起來。』」(馬太福音22:13,《新譯》)同一個字在羅馬書13:4被譯作「用人」,所指的是俗世的政府。

在若干場合,戴亞告努斯這個希臘字被用在一種有限的特別官式意義上,例如在腓立比書1:1。這節經文將戴亞告努斯一字用來指基督徒小組中一些持有受任命的職位的人,因為該節經文將這些人與其他持有監督職位的人相提並論。我們讀到:「基督耶穌的僕人保羅和提摩太,寫信給凡住在腓立比,在基督耶穌裡的眾聖徒和諸位監督,諸位執事(di·aʹko·noi,助理僕人,《新世》)。」提摩太前書3:8,12也將此字用在這個特別意義上;在這節經文裡,使徒保羅列出助理僕人所需具備的各項條件。

最後,有些其他例證表明受上帝感示的基督教希臘文聖經執筆者看來將這個名詞用在一種較廣闊的意義上,而所含的意思並非僅限於指一位執行世俗職務的僕人。在這種意義上,這個名詞適用於任何獻了身而在神聖或屬靈的事務上事奉上帝的人。有些文字將這個字譯為一個較適當的名詞,即「傳道員」(英文minister)。這含有作一種崇高或敬虔的服務的意思。例如使徒保羅在歌羅西書1:23(《當代聖經》)將自己稱為「福音的使者[戴亞告努斯]」或一個『成為傳道員的人』。(《新世》;可參閱英文的《欽訂本》;《標準譯本修訂本》;腓立斯的《現代英文新約》;《新英文聖經》。)保羅也將其他人,例如提摩太,稱為傳道員。——提摩太前書4:6,《欽訂本》;《標準譯本修訂本》;《新國際譯本》。

「戴亞告尼亞」——傳道的職分

與希臘字戴亞告努斯有密切關係的一個字是戴亞告尼亞(di·a·ko·niʹa)。這個名詞所指的是一項服務或「職分」。這個希臘字也同時被用在一種世俗的意義和宗教或神聖的意義上。使徒行傳6:1將其應用在世俗的意義上,我們讀到:「當門徒不斷增加的時候,講希臘話的猶太人,埋怨本地的希伯來人,因為在日常的供給[《新世》註腳,“ministration”]上,忽略了他們的寡婦。」(《新譯》)

當戴亞告尼亞一字被用在宗教的意義上時,若干文字的譯者用一個特別的字去譯這字,不是將其譯作「供給」或「服務」而是譯作「傳道職分」,意即一項崇高、敬虔的服務。在這些文字中,譯者將保羅論及他作外邦人的使徒的話譯作,「[我]尊重我的職分[傳道職分,《新世》]。」(羅馬書11:13,《新譯》,RSV; NE; NIV)a保羅進一步寫道,他感激上帝『認為他忠心而將一項傳道的職分委派給他』,這乃是一種敬虔、崇高的「服務」。(提摩太前書1:12,《新世》)保羅對提摩太寫道:「要在所有事上保持平衡,忍受苦難,做傳福音的工作,徹底完成你的傳道職分。」(《新世》)提摩太致力於傳福音或宣揚「好消息」的工作,這並非一項普通的服務。反之這是一項敬虔、崇高的服務——一項傳道職分——因此這使他成為一個傳道員。同理,今日所有參加傳福音工作的人都的確可說是傳道員。——提摩太後書4:5,AV; NIV; RSV。

基督教希臘文聖經的執筆者在上帝感示之下使用戴亞告努斯、戴亞告尼亞和類似的希臘字的方式為耶和華見證人立下了規範。其實,耶和華見證人不但在一般人所接納的意義上是個宗教組織,猶之乎人們承認「教會」是個宗教組織一般,同時他們也構成一個群體,訓練和裝備男、女和少年成為傳道員,在一種崇高或敬虔的意義上作「僕人」和上帝王國好消息的宣揚者。為了這目的,他們有一項繼續不斷的研究課程以教育男、女和少年獲得重要的聖經知識,使他們能夠不斷增加他們作為上帝的傳道員的效能。這些研究課程由每週的五個聚會施行,其中包括闡明聖經的教義,解釋聖經的預言,獲得關於基督徒行為的訓示和訓練人宣揚及教導聖經的真理等。

受任命成為傳道員

像所有宗教組織一般,耶和華見證人有權決定他們的學生在什麼時候有資格成為上帝的道的傳道員,在一種崇高、敬虔的意義上作上帝的「僕人」。經過一段適當的個人受訓時期之後,他們受到小組裡正式被任命的長者所審察。學生若能夠表明他對上帝的道具有適當的知識,衷心體會其中的信息,並且毫無保留地將自己呈獻給耶和華以遵行他的旨意和跟從耶穌基督的腳蹤,而且他們若已使自己的生活與上帝的條件和原則一致,他們便可以受浸而藉此受任命成為傳道員。這個程序具有充分的聖經根據,因為耶穌唯獨在受了浸之後才以上帝所膏的傳道員的身分開始他的傳道事業而致力於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馬可福音1:9-15。

但我們有充分理由認為完全將人浸入水中的浸禮是一項適當的任命儀式嗎?b按照基督教國流行的習慣來說也許不是,但是按照聖經的觀點來看卻是;我們從麥克凌託與史特朗斯所編的《聖經神學及教會著作百科全書》(1877)第七卷411頁對這個問題所作的評論可以看出這點。據這本百科全書說,任命聖職乃是「任命或指派人擔任牧師或傳道員的職位,不論有沒有附帶的儀式。……我們若在聖經裡查考一下這個問題,就無法不看出一件重要的事實,即主耶穌基督或他的門徒對於任命聖職一事均沒有提出過任何明確的訓示或宣佈。」今日的傳道員並不需要任何文憑或任命證書,正如使徒保羅並不需要這樣的東西一般。——哥林多後書3:1-3。

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職分

耶和華見證人怎樣執行他們的傳道職分呢?有些作受任命的長老,以這樣的身分在小組裡從講壇上傳道教人以及在見證人家裡所舉行的小組研經班中施行教導。可是耶和華見證人在執行傳道職分方面所採用的最廣泛和最與別不同的方法便是使徒和耶穌的其他早期門徒遵照他的命令所採用的傳道方法:「你們無論進那一城那一村,要[找出配得的人],……進他家裡去,要請他安。那家若配得平安,你們所求的平安就必臨到那家。」——馬太福音10:11-13。

類似地,使徒保羅一方面對各小組傳道,同時也在人們家裡對個別的人傳道。正如他告訴以弗所的長老說:「你們知道得很清楚……凡對你們有益的事,我從沒有避諱不告訴你們,也從未停止過公開和逐戶地教導你們。反之,關於對上帝悔改和相信我們的主耶穌,我對猶太人和希臘人都作了徹底的見證。」(使徒行傳20:18-21,《新世》)這為今日上帝的傳道員立下了良好的先例。

關於現代的傳道員運用宗教書刊執行逐戶的傳道職分一事,美國的最高法院在『默爾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1943)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是:「親手向人分派宗教書刊乃是一項歷史悠久的傳福音方法……這有如印刷的歷史一樣悠久……這種形式的宗教活動在憲法的第一修正案之下與在教堂中的禮拜及從教堂講壇上所作的傳道居於同樣受人尊重的地位。」

此外,美國第七區高等法庭在『倫森對美國政府』(1955)一案中宣佈,法庭無法「根據法律……將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員和較為傳統的各教派的傳道者加以區分;前者逐戶及在街頭向人傳道而以此為天職,後者則在教堂的講壇上及在教會學校中傳道或為他們的教會執行其他各種宗教活動。」

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員並沒有將所有時間均用於執行傳道職分方面,這是否表明他們沒有資格自稱為傳道員呢?絕不然,因為使徒保羅也從事俗世的工作以維持自己和同工的生活。(使徒行傳18:3,4;20:33,34)這個立場受到美國第五區高等法院的裁判所支持;在『韋京士對美國』(1958)一案中,法官宣判說:「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員不得不從事世俗工作以求獲得款項使傳道成為他們的天職……決定的因素……是……一個以傳道為天職的人是否經常而非僅是偶爾地教人和向人宣揚自己的宗教原則。」

因此,誰是上帝的傳道員呢?他們便是獻了身、受了浸而以為上帝及鄰人服務為一生主要目標的基督徒!(馬可福音12:28-31)請也讀讀以下三篇文章。

[腳注]

a 見以下的文章。

b 可參閱英文《守望台》,1957年8月15日刊,485-487頁。

[第15頁的圖片]

按照聖經來說,人在受浸時便受任命成為上帝的傳道員

[第16頁的圖片]

耶和華見證人跟從聖經的先例,「公開和逐戶地」執行他們的傳道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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