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基督徒容許親屬的遺體接受解剖檢驗是否合宜?
聖經並沒有直接評論解剖驗屍一事。但是基督徒可以考慮若干有關的聖經思想,然後根據這些經文就當時的情況作出決定。
解剖驗屍是一項外科檢查屍體的方法,目的是要斷定死因。這樣行也可以提供有關疾病的影響和作用過程的資料。有些宗教對解剖驗屍一事的看法受到無聖經根據的教義所影響。例如,一部天主教百科全書聲稱:「死者的身體應當被視為靈魂以前的居所而受到尊重。……在大規模復活的時候,這個身體會與靈魂一同起來承受永生。……在醫學上的死亡與靈魂離去之間也許有一段時間的空隙。」可是,聖經卻表明,人(活的魂)死時便成為一個死的魂。(創世記2:7;7:21-23;利未記21:1,11,《新世》)他的身體又如何?關於「世人」和「獸」,我們讀到:「[兩者]都是出於塵土,也都歸於塵土。」(傳道書3:18-20)復活的時候,上帝並不會興起長久以來已化為塵土的身體。反之,他會隨自己意思賜給死者一個適當的身體。——可參閱哥林多前書15:38,47,48。
關於解剖驗屍一事,有另一個關乎死者的聖經觀點可以考慮一下。上帝吩咐以色列國說:「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在身上刺花紋。我是耶和華。」(利未記19:28;申命記14:1,2;耶利米書47:5;彌迦書5:1)不錯,上帝的百姓不可仿效周遭的列國,切割自己的血肉之軀以象徵對死者的哀悼,也不可為了其他基於偽宗教的理由而如此行。這項命令必然也曾鼓勵以色列人對上帝所創造的身體表現尊重。——詩篇100:3;139:14;約伯記10:8。
照樣,基督徒應當對自己的生命和身體表現適當的尊重,因為他們已把自己的身體和生命獻了給上帝。(羅馬書12:1)有些人據此作出結論,認為對身體表現尊重這個觀點應當影響到人對解剖驗屍一事的看法。他們認為,除非有不得已的理由,否則他們寧可摯愛親屬的屍首毋須接受死後解剖。他們也許知道,在某些地方,從解剖的屍體取出的血液給人撥作輸血或其他用途。這是他們不願參與其事的。a
那麼,何以有些基督徒容許解剖驗屍一事呢?他們意識到,聖經並沒有就這項醫學程序作出明確的評論。他們也許留意到,以色列人在埃及時曾容許埃及的醫生用防腐藥物保存雅各和約瑟的屍體。這項程序很可能牽涉到某些外科步驟,把體內的器官除去。(創世記50:2,3,26)今日,在某些事例上,當地的法律規定屍體必須加以解剖檢驗。例如,一個年輕壯健的人若沒有顯著的理由而死去,死後解剖也許是必然的事。顯然,法律若規定屍體要解剖檢驗,基督徒應當記住「[要]順服較高的權威」的勸告。——羅馬書13:1,7,《新世》;馬太福音22:21。
在另一個事例上,某個人也許已一直在醫生的照顧之下。因此,他的死因很可能已為人所知。即使如此,解剖驗屍卻可以提供有益的資料。死者遺下的兒女也許希望知道準確的死因以求增加家人在醫療歷史方面的資料。這樣的資料可以影響到他們自己日後的生活模式或治療。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原因何以有些人容許屍體解剖。一項提供身體組織研究資料的死後解剖報告,例如提供與煤礦有關的黑肺病證據,也許可以使家人有資格獲得發給遺族的福利。有些人甚至感到解剖驗屍能夠使他們更安心,幫助他們明白什麼造成或沒有造成親者的死亡。事情也許牽涉到家庭以外的人。親屬也許衷誠認為,容許屍體解剖可能幫助醫生明白疾病的過程,從而能夠以更佳的方法去治療其他人。
因此,基督徒對身體表現尊重是適當的。可是,在特殊的情況之下,有其他的因素可以供他們考慮以決定是否同意施行屍體解剖。
[腳注]
a 關於運用人體各部分以達成移植目的的可行性,可參看《守望台》1980年9月15日刊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