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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守》91 4/15 3-4頁
  • 認罪——有不妥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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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認罪——有不妥之處嗎?
  • 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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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台宣揚耶和華的王國-1991年
《守》91 4/15 3-4頁

認罪——有不妥之處嗎?

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徒說:「認罪(告解)是一項屬靈的潔淨,一個從新開始、勾銷往事的方法。我愛認罪,把自己的罪告訴教士,讓他寬恕我,事後我的心情十分愉快。」——《神父,祝福我罷,因為我犯了罪》。

據《新天主教百科全書》說:「只有教士才蒙基督賜予或委託捆綁和釋放的權力、恕罪和留罪的權力。」同一本參考書說,經常告解意味到「恢復生命因大罪而喪失的聖潔,……並且潔淨人的良心」。可是,許多國家裡一般人的道德情況顯示,經常告解並沒有促使許多如此行的人「離惡行善」。(詩篇34:14)既然如此,情形是否有點不妥呢?

僅是儀式?

告解起初可能僅是一種儀式。在愛爾蘭,人在初次領聖餐之後隨即行告解禮。因此,一個七歲的女孩關心她將穿美麗、精緻的禮服過於關心「恢復生命因大罪而喪失的聖潔」,又何足為怪呢?

拉蒙娜在七歲的時候第一次告解。她承認道:「最使我興奮的是衣裳,以及親友給我的金錢。」她繼續說:「在我所認識的女孩子當中,沒有人有屬靈的感覺。當時我們甚至沒有人想及上帝。」

事實上,硬要小孩子經常認罪可以使這件事變成機械式的背誦。邁克爾也在七歲的時候開始經常告解。他說:「我只是一次又一次地背著同樣的台詞而已。」

《神父,祝福我罷,因為我犯了罪》一書引錄了一些天主教徒的評論,表明即使他們長大後,認罪仍然對他們沒有多大的屬靈價值。有一個人承認:「認罪教懂你說謊,因為有些事情是你根本不敢告訴教士的。」人可能利用教士缺乏一致標準這件事,只作出最少的補贖(以苦行贖罪)便算了。有些人刻意找一個「好」神父去聽他們告解,以求得到他們想聽見的勸告。一個年輕女子說:「我打聽了三個月,才找到這個聽告解的神父。我每個月在告解室裡面對面見他。他實在好極了。」另一個天主教徒說:「如果你真的聰明,就會找一個聾的教士,而且是不會說英語,只會說『要高呼萬福馬利亞三次』的。」

所以,有些人慣行的認罪方式顯然有不妥之處。但聖經的確表示我們需要認罪,因為聖經說:「文過飾非的,必不會順利;認錯悔改的,將蒙受憐憫。」——箴言28:13,《主經》。

這表示基督徒應該承認自己一切的罪嗎?若然,向誰承認呢?下一篇文章會探究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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