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函
耶和華見證人對於購買偷竊得來的物品有什麼看法?
基督徒會避免購買任何他們知道是偷竊得來的商品用具。
偷竊無疑是不對的。上帝頒布給以色列人的律法斬釘截鐵地說:「不可偷盜。」(出埃及記20:15;利未記19:11)律法規定,竊賊若被發覺,就要按環境作出兩倍、四倍或五倍的賠償。
自古以來,竊賊均設法盡快將偷來的物品出售取利,以免被人發覺贓物在他們手上。因此他們往往會以許多買家難於抗拒的低價賣出贓物。我們在出埃及記22:1所讀到經文便可能牽涉到這樣的行為:「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猶太教師亞伯拉罕·奇爾意識到這些律法有其進一步的含意,他寫道:「律法禁止人購買或接受偷來的財物,即使這件物品尚未被人鑑定是贓物。是故,不應從牧人手中買一隻山羊,因為牧人很可能未得雇主同意便將羊出售以中飽私囊。」——《誡條——誡命及其理論基礎》。
可是,上帝的律法其實並沒有規定,人僅因為懷疑對方會侵吞雇主的金錢,就不可『從牧人手中購買一隻山羊』。但在問題的另一面,如果賣主顯然不是貨品的物主,或該項物品可能是對方偷來的,耶和華的僕人就不應當參與這宗交易(無論物品是山羊或任何其他東西)。上帝的律法表明他承認財產的私有權,但竊賊卻從物主手中將財物奪去。人若買了明知是偷來的東西,即使他不致因此便成為竊賊,但他所作的交易卻減低了物歸原主的可能性。——箴言16:19;可參看帖撒羅尼迦前書4:6。
眾所周知,購買者——不論是家庭主婦抑或是商號的採購員——均力求以最廉宜的價格購入商品。世界各地的婦女通常都希望購買價廉物美的東西,所以她們會等到減價的季節才購物,以及在批發市場或管理費用低的商店購物,因為這些地方的貨品較廉宜。(箴言31:14)然而,這種購買平價貨品的興趣應當有其道德上的限制。在尼希米的日子,忠貞的人拒絕在安息日購物,即使他們在這些日子可能購得廉宜的物品。(尼希米記10:31;可參閱阿摩司書8:4-6。)基督徒的處境也與此類似。既然他們不願偷竊,這項決心可以幫助他們控制任何想購買顯然是偷來的廉價物品的引誘。
有時,某些商人以出售偷竊得來的貨物為人所知。或者一個私下提出的價格低到異乎尋常的程度,以致任何正常的人都會懷疑貨品很可能是藉非法手段得來的。甚至國家的法律也承認人需要表現這樣的合理態度。一本法學著作評論說:
「人無需確知財物是誰偷的及物主是誰,也無需知道是在何時何地偷的,或在什麼情況下偷的;相反,只要他知道物品是偷來的便夠了。……有些法庭認為,一個人是否對犯罪知情,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在一個有普通智力和頭腦的人會認為物品是偷來的情況下接受該物品。」
這使基督徒有進一步的理由要避免購買任何偷竊得來的物品。購買這類貨品可以使買者以身試法。許多人認為,只要自己能夠逍遙法外,便可以肆無忌憚地違反法律。但是『順服較高權威』的基督徒卻絕不會這樣行。遵守法律可以保護他們不致遭刑事起訴,也使他們能夠在耶和華面前享有清白的良心。——羅馬書13:1,4,5。
上帝的朋友亞伯拉罕在保持良心清白方面立下優良的榜樣。在他的日子,四位東方的統治者戰勝了羅得所住之地的幾個王,掠去了許多財物作為戰利品。後來亞伯拉罕率兵追趕敵人,將他們制服,得回他們所奪去的物品。所多瑪王對亞伯拉罕說:「財物你自己拿去」作為酬報好了。但亞伯拉罕並沒有這樣行;相反,他將財物歸還原主,說:「凡是你的東西,……我都不拿,免得你說:『我使亞伯蘭富足!』」——創世記14:1-24。
基督徒對於任何可能藉偷來的物品而得的利益均不感興趣。耶利米寫道:「那不按正道得財的,好像鷓鴣菢不是自己下的蛋。」(耶利米書17:11)基督徒不但明智地小心避免違反凱撒有關贓物的法律,更決心擁護上帝的公平,因此他們拒絕在任何方面與偷竊的不公勾當有關。大衛說得不錯:「一個義人所有的雖少,強過許多惡人的富餘。」——詩篇3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