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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J.F.盧述福在1909年5月獲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律師團的成員;直至他在1942年去世,他一直保持這項資格。由此可見,社方主管人員所受的乃是冤屈的監禁,他們絕不是罪犯。從1939年至1942年,在提交最高法院的14宗案件中,J.F.盧述福是辯護律師之一。在稱為「施奈德對新澤西州」(1939年)及「邁納斯維爾學區對戈比蒂斯」(1940年)的案件中,盧述福親自在最高法院提出口頭的辯詞。此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聯邦監獄局的主任允准在1918-19年被冤屈監禁的A.H.麥克米倫定期探訪美國的聯邦監獄,以便照顧由於嚴守基督徒的中立而被判入獄的青年男子的屬靈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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