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d 見Sir William Blackstone 所著的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1983年由紐約的Baker, Voorhis and Company出版,第4版第5,6頁。
與此有關地,我們在Thomas M. Cooley L.L.D. 所著的A Treatise on the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1927年在波士頓出版,第4版)第二卷第966-969頁讀到:
「在美國任何憲法之下均不合法的各事可綜述如下:
1. 任何關於建立一種宗教的法律……。
2. 藉著稅收或其他方法強制執行宗教教育……。
3. 強制人參加宗教崇拜。任何人若不願或不感覺有責任遵守宗教規條,國家均不可強制他如此行。國家有權在可行的範圍內強制人民履行對同胞或社會所負的義務和責任;但由他與造物主的關係所產生的責任則只能由良心的督策而非由人為律法的處分使其執行。既然所有真正的崇拜都必須由受造物對造物主自願獻上的敬愛與感激所構成,人為的法律顯然不足以激發或促成它所引起的自發和外露的感情,而人訂的處分最多只能強制人遵守沒有意義的儀式;即非出於自願,這對參與者根本毫無價值,同時亦缺乏真正崇拜的一切要素。
4. 限制人按照良心的指引自由地從事崇拜。當有限的生物欲對無限的主宰作應當的崇拜時,而所用的方式在他的良心和主見看來是適合他自己和為他的崇拜對象所嘉許的,則沒有任何外在的權威可以干預……。
5. 限制人表達宗教的信仰。一個懇切的信徒通常認為他有責任傳播自己的意見而使別人採納他的見解。剝奪他的這項權利便等於使他無法履行一項他視為最神聖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