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b 許多聖經註釋論及提摩太前書5:20時均表達類似的意見。例如亞爾拔·巴恩期的評釋說:「……這裡的訓示論及我們應當怎樣對待一個證明有罪和過犯為大眾所知的犯過者。這樣便應將責備公開表達出來。」史查夫-蘭格的註釋說:「我們應當明白,需要哈瑪坦農他斯的案件乃是性質較嚴重的過犯,不錯,造成醜聞的過犯。」《亨利聖經》註釋則評論說:「不成體統,公開犯罪的人必須受到公開的申斥;既然他們的罪已成為公開,或至少為所有人所聽聞,他們所受的責備也必須公開地在所有人面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