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b 《耶穌時代的巴勒斯坦》一書說:「有時候,婦女的地位跟奴隸差不多。比方說,婦女不可在法庭上作證,惟一的例外是作證丈夫的確死了。」關於利未記5:1,《密西拿經》的解釋是:「『見證發誓』[的條例]只對男子適用,對女子並不適用。」——《舍布俄特》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