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注 a 據《巴比倫塔木德》說,猶太律法師的一個傳統規定:「人犯了罪,第一、第二、第三次都可以赦免,第四次就不可以赦免了。」(約馬篇86下)所以有這個規定,部分原因是由於人誤解了阿摩司書1:3;2:6和約伯記33:29的經文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