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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僑居的人
    洞悉聖經(下冊)
    • 在西奈山頒布的律法之約特別定立了具體的條例,非常仁愛地指示僑居的人和以色列人怎樣彼此相待。由於不是以色列血統,僑居的人處於弱勢,因此律法之約特別關注和保護他們,作出許多安排保障弱小的人。耶和華不時提醒以色列人,他們也曾僑居異地,深知寄人籬下的滋味,因此應該寬待僑居的人,保護他們。(出22:21;23:9;申10:18)基本上,以色列人應該把僑居的人當作弟兄般看待,對歸信的人就更要如此。(利19:33,34)

      雖然律法之約容許不同國族的人信奉正確的宗教,接受割禮,正式加入以色列會眾崇拜耶和華,但也有一些例外和限制。例如,埃及人和以東人要到第三代才可以加入以色列會眾。這裡說的「第三代」,指的是他們住在以色列地的第三代子孫。(申23:7,8)私生子和他們的子孫,「直到第十代」都不得加入以色列會眾。(申23:2)亞捫人和摩押人「直到第十代,也始終不得加入」,永遠不能成為上帝會眾的一分子。以色列人受到囑咐「一生一世永不可為他們謀求平安興旺」。(申23:3-6)以上條例所限制的,全是這些國族的男丁。此外,凡性器官受損的男子也永不可成為會眾成員。(申23:1)

      僑居的人受了割禮,成了事奉耶和華的人之後,就跟以色列人受同一套律法約束,有義務遵守律法之約的所有條文。(利24:22)例如,他必須守安息日(出20:10;23:12),慶祝逾越節(民9:14;出12:48,49)、無酵節(出12:19)、七七節(申16:10,11)、住棚節(申16:13,14),以及遵守贖罪日的規定(利16:29,30)。他可以獻上祭牲(民15:14),但要照律法規定以色列人獻祭的方式去做(民15:15,16)。祭牲必須沒有任何缺陷(利22:18-20),他要跟以色列人一樣把祭牲牽到會幕門口(利17:8,9)。他不可崇拜任何假神。(利20:2;結14:7)打獵得來的飛禽走獸必須放血,如果他吃了未放血的獵物就必被「剪除」。(利17:10-14)在牽涉到群體罪責的事上,他可以跟以色列人同蒙寬恕。(民15:26,29)他也要遵守潔淨的禮儀,例如接觸過人的屍體後必須按程序潔淨自己。(民19:10,11)聖經提到可以把自死的動物給僑居的人,這類僑居的人顯然還沒有完全崇拜耶和華。(申14:21)

      僑居的人要是跟以色列人訴訟,律法保障他們必得到公平的審訊。(申1:16,17)律法規定不可詐騙僑居的人,也不可在他們的訴訟上顛倒是非。(申24:14,17)誰在審判上屈枉僑居的人,必受咒詛。(申27:19)不管是僑居的人、寄居的人,還是以色列人誤殺了人,都可以逃到庇護城去。(民35:15;書20:9)

      僑居的人沒有任何土地做產業,有的做買賣,有的做雇工,有的做奴隸。(利25:44-46)他們也可能日漸富裕起來。(利25:47;申28:43)不過,律法通常把他們和窮人歸為一類,作出種種安排去保護和照顧他們。例如,以色列人每三年就要把出產的十分之一奉獻出來,僑居的人是受益者之一。(申14:28,29;26:12)以色列人田裡和園裡遺下的莊稼和葡萄,也要留給僑居的人。(利19:9,10;23:22;申24:19-21)安息年期間自生的食物,僑居的人也可以享用。(利25:6)如果僑居的人做雇工,他跟做雇工的以色列人享有同等的保護。一個窮困的以色列人可能把自己賣給富裕的僑民,但買主必須善待他,要待他如雇工一樣。賣身的人自己或他的近親可以隨時為他贖身,不管怎樣,買主最晚要在他做奴隸的第七年或禧年來臨時放他離去。(利25:39-54;出21:2;申15:12)

  • 僑居的人
    洞悉聖經(下冊)
    • 寄居在以色列卻沒有受割禮的人,不可以吃逾越節晚餐或任何聖物。(出12:45;利22:10)在安息年和禧年期間,他可以跟僑居的人和窮人享受同樣的福利,分享田裡的出產。(利25:6,12)他或他的子孫可以賣身給以色列人做奴隸,但不可以贖身,也不可在禧年得釋放,要永遠成為以色列人的產業。(利25:45,46)相反,以色列人可以把自己賣給寄居的人或他們的家族,但隨時都有權贖身,也可以在做奴隸的第七年或禧年得釋放。(利25:47-54;出21:2;申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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