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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摩西律法的時代 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後,摩西代表耶和華做他們的審判官。起初,大大小小的案件,摩西都親自審理,從早到晚忙個不停。後來摩西接納葉忒羅的建議,任命了精明能幹的人做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和十夫長。(出18:13-26)不過,看來這不是說每七八個人,就有一個審判官專責管理;而是表明國內有不同職責的領袖,可以處理比較簡單的案件。然而,遇上棘手或重大案件,都必須交由摩西或者供職的祭司審理。

      棘手的案件包括:丈夫懷疑妻子不忠(民5:11-31);難斷的命案(申17:8,9);有人被控犯了悖逆的罪,但罪證不足(申19:15-20)。至於不知兇手是誰的血案,則一概交由祭司處理。(申21:1-9)

      雖然摩西律法中沒有既定的上訴安排,讓案件由下級法庭呈交上級法庭審理,不過十夫長無法審斷的案件都可交給五十夫長處理,餘此類推,甚或直接交由聖殿的祭司或摩西定奪。(出18:26;申1:17;17:8-11)

      被選做審判官的人必須精明能幹、敬畏上帝、信實可靠、憎恨不義之財。(出18:21)一般來說,他們都是家主或族長,是在城裡為民眾斷案的長老。另外,被耶和華分別開來、專責教導人民認識律法的利未人也是審判官,角色舉足輕重。(申1:15)

      聖經一再勸誡審判官不可屈枉正直,不可收受賄賂,也不可偏心。(出23:6-8;申1:16,17;16:19;箴17:23;24:23;28:21;29:4)斷案的時候,既不應該偏護窮人,也不可偏袒有財有勢的人。(利19:15)誰都不可苛待僑居的人,要尊重他們的權益。審判官不可欺壓這些人,不可欺壓看來孤苦無依的孤兒寡婦,要知道耶和華是他們的父親,必保護他們,為他們主持公道。(利19:33,34;出22:21;23:9;申10:18;24:17,18;27:19;詩68:5)另一方面,僑居的人也必須遵守當地的律法。(利18:26)可惜後來以色列國的首領和審判官都棄絕耶和華的律例典章,結果自招懲罰,禍國殃民。(賽1:23;結22:12;撒上8:3;詩26:10;摩5:12)

      審判官是耶和華的代表,因此他們必須為人正直,按耶和華的律法聽訟斷案。換言之,人站在審判官面前受審,就是站在耶和華面前受審。(申1:17;19:17;書7:19;代下19:6)在聖經裡,「集會」或「會眾」多指聚集起來的民眾,但在民數記35:12,24,25和馬太福音18:17裡,經文說站在「會眾」面前受審,則是指站在會眾的代表,即審判官面前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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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判官代表耶和華履行職務,因此配受人民的尊重。(出22:28;徒23:3-5)一旦祭司、聖殿的利未人或是當日秉政的審判官(比如摩西或撒母耳)作出裁決,人人就得遵從;違者一律處死。(申17:8-13)

      審判官要叫該受責打的人伏在地上,當面責打他。(申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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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色列立國以後,難斷的案件都呈交以色列王或是聖殿的祭司審理。申命記17:18,19記載,律法規定以色列王登位以後,要為自己抄寫一份律法書的副本,天天閱讀,好能明辨是非,聽訟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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