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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
    洞悉聖經(下冊)
    • 在摩西律法下 耶和華把給挪亞的禁令加進與以色列國訂立的律法之約裡。他明確地吩咐,任何人如果漠視上帝的律法所規定的程序,哪怕是宰殺動物的程序,也必須擔負「血債」。(利17:3,4)凡宰殺的動物的血,都要倒在地上,用泥土掩蓋。(利17:13,14)不管誰吃了任何 動物的血,都要「從民眾當中剪除」。血是神聖的,任何人如果故意違反這條禁令,就要被「剪除」。(利17:10;7:26,27;民15:30,31)

      麥克林托克和斯特朗合編的《百科全書》(1882,第1卷,834頁)對利未記17:11,12作了以下評論:「除以色列人之外,僑居的外族人也要遵守這條嚴格的禁令。違反這條禁令的人會『從民眾當中被剪除』,看來是指處以死刑(參看來10:28),但我們很難確定行刑時用的是刀劍還是石頭。」

      申命記14:21說,上帝允許以色列人把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賣給僑居的人或外邦人,這表明這些動物的血跟被宰殺的動物的血是有所不同的。(參看利17:14-16)以色列人和歸附正確宗教的僑居人,同受律法之約的管束,都有義務符合摩西律法的崇高要求。所有國族的人都有義務遵從創世記9:3,4的吩咐,但上帝規定,處於摩西律法之下的人,要比外邦人和沒有崇拜耶和華的僑居人,符合更高的標準。

  • 血
    洞悉聖經(下冊)
    • 誰恨弟兄,巴不得他死掉,因而毀謗他,或作假見證誣告他,要他送命,誰就要擔負流弟兄血的罪責。(利19:16;申19:18-21;約一3:15)

      上帝珍視生命,所以聖經說被殺害的人的血會玷污地,只有把殺人犯處死流血,才能使地潔淨。基於這個原則,聖經容許有合法權柄的人對殺人犯處以死刑。(民35:33;創9:5,6)在古代的以色列,故意殺人的必須被處死,其他人不可收取贖價救他的命。(民35:19-21,31)

      假如查不出殺人兇手,最接近遇害人的屍體的那座城就要承擔血債。為了消除這筆血債,城裡的長老要遵從上帝所定的程序,宣告他們是清白的或對兇案全不知情,然後禱告祈求上帝施恩。(申21:1-9)如果誤殺人的對於奪去人命一事漫不經心,也不服從上帝為保護他而作的安排,沒有逃進庇護城並留在城裡,死者的近親就有權報血仇,殺死他,以清除那地的血債。(民35:26,27;見報血仇的人)

      血的正當用途 上帝只准許人在獻祭時用血。上帝在摩西律法裡規定人用動物獻祭來贖罪。(利17:10,11)

  • 血
    洞悉聖經(下冊)
    • 律法之約是藉著動物的血才得以生效的,除罪是這個約的一大特色。(出24:5-8)許多祭牲,特別是在贖罪日獻的祭牲,主要用於贖罪,預示基督所作的犧牲會實際把人的罪除去。(利16:11,15-18)

      獻贖罪祭時,大祭司要把血抹在壇角上,再把其餘的血倒在壇腳或壇基,這表明血在上帝眼中具有贖罪的法律效力。贖罪安排以血為基礎,而獻祭安排的效力(由壇角象徵)也在於血。(利9:9;來9:22;林前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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