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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pensation)

      為損失或傷害而付出或接受的同等價值。譯做「賠償」的希伯來語動詞sha·lemʹ(沙倫)跟sha·lohmʹ(沙隆,意思是「和平;和睦」)有關。(出21:36;王上5:12)因此,這個動詞暗示藉著付出代價或物歸原主而恢復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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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男人打鬥時誤傷了懷孕的婦人,孩子早產,卻沒有鬧出人命,傷人的就要照婦人的丈夫所要求的賠償。假如丈夫漫天要價,審判官就會裁定適當的賠償。(出21:22)

      如果一頭牛好鬥好撞,牛主受過警告,卻不看管,後來牛撞死了別人的奴隸,牛主就要賠償三百四十克銀子(30舍客勒;66美元)給奴隸的主人。據猶太評注家解釋,這指的是外邦奴隸,不是希伯來裔的奴隸。如果牛撞死了自由人,牛主就得償命。如果審判官考慮到環境或其他因素,認為可以從輕發落,就要給牛主規定贖價。在這種情況下,不管審判官要牛主付多少贖價,牛主都必須如數交付。此外,牛主還要承擔牛的損失,因為撞死人的牛要用石頭打死,牛的肉也不可吃。(出21:28-32)這條律法顯然也適用於其他能致人於死的牲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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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損毀財物 殺了別人家畜的人必須賠償。(利24:18,21)如果一頭牛撞死了另一頭牛,就要把活牛賣掉,兩個牛主平分銀子和死牛。可是,如果牛主本知道牛好鬥好撞,就必須賠償一頭活牛,死牛歸他所有,因為死牛的價值低得多。(出21:35,36)

      誰讓自己的牲畜進別人的田裡吃掉人家的作物,就要拿自己田裡最好的出產或園裡最好的葡萄賠償。假如有人點火,火勢蔓延到別人的田地,造成損毀,就要向田主作出相等價值的賠償。人讓牲畜走進別人的田裡要受更重的懲罰,因為牲畜比火容易控制,而且讓自己的牲畜進別人的田裡吃掉人家的作物,其實是用不義的手段獲利,就像偷竊一樣,所以不能只作出相等價值的賠償。(出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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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牲畜自己死掉,或被野獸撕裂,或被強盜搶走,保管人就沒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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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如有人借用別人的牲畜,牲畜受傷或死了,借的人就必須賠償。(出22:14)如果物主在場,借的人就不必賠償,因為物主應該照管自己的財物。如果是租用的,物主就要自行承擔損失,因為他定租金時已經考慮到相關風險。(出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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