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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產業洞悉聖經(上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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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做父親的有充足的理由將長子權轉賜給其他較年輕的兒子。聖經的事例表明,做父親的這樣做不是因為偏心,而是因別的理由而改變長子的繼承權。以實瑪利是亞伯拉罕的長子,有十四年的時間是亞伯拉罕的繼承人。(創16:16;17:18-21;21:5)後來撒拉的請求獲耶和華批准,結果以實瑪利在約十九歲那年被亞伯拉罕遣走。以撒獲得長子權,並在後來繼承亞伯拉罕所擁有的一切,除了亞伯拉罕分給基杜拉所生的兒子的禮物之外。(創21:8-13;25:5,6)雅各的長子呂便因為跟父親的妾行淫,結果失去了長子權。(創49:3,4;代上5:1,2)雅各給約瑟的次子以法蓮的祝福,比給約瑟的長子瑪拿西的祝福更大。(創48:13-19)
納妾在古代是合法的。在聖經中,妾有時也被稱為「妻子」,跟她一起生活的男子則被稱為她的「丈夫」,這男子也稱她的父親做「岳父」,她的父親則稱這男子為「女婿」。(創16:3;士19:3-5)妾所生的兒子也都是合法的,跟正室所生的兒子同樣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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