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祭司在耶和華面前代表全國人民,如果他任職大祭司期間誤犯了罪(例如判斷錯誤、誤用律法或對國事處理不當等),連累人民擔負罪責,就要為自己和全會眾所犯的罪獻上價值最高的祭牲,一頭公牛作贖罪祭(利4:3,13-15)。
為個人所犯的罪獻上贖罪祭,只須把祭牲的血帶到祭壇。但如果是為大祭司和全會眾贖罪,就要把祭牲的血帶進聖所(即聖所的第一部分),灑在帷幔前。帷幔的另一邊是至聖所,就是約櫃蓋上有神奇的光做代表的耶和華「所居之處」(惟獨在每年贖罪日獻上贖罪祭時,祭牲的血才被帶進至聖所,即聖所的第二部分;利16章)。祭牲的血如果被帶進聖所,這祭牲的肉祭司就不可吃(利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