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洞悉聖經(下冊)
-
-
立約的方式 一個人跟另一個人立約,往往會請上帝作見證。(創31:50;撒上20:8;結17:13,19)有些人以誓言作為立約的憑據。(創31:53;王下11:4;詩110:4;來7:21)有些約的憑證是個記號或實物,比如一件禮物(創21:30)、一條柱、一堆石頭(創31:44-54),或者為某個地方起的名(創21:31)。耶和華曾以彩虹作為憑證。(創9:12-16)另一個立約的憑據是宰殺牲畜後切開,讓立約雙方從肉塊之間經過;希伯來成語「切約」就來自這個習俗。(創15:9-11,17,18,Rbi8 腳注;耶34:18,Rbi8 腳注;34:19)有些人會在立約結盟後慶祝一番。(創26:28,30)
-
-
約洞悉聖經(下冊)
-
-
跟挪亞立約 耶和華上帝跟挪亞(他代表他的一家)立約,表明他定意要毀滅當時邪惡的世界,並保全挪亞一家和各樣活物的性命。(創6:17-21;彼後3:6)挪亞五百歲過後,生了三個兒子。(創5:32)上帝向挪亞透露他的旨意時,這三個兒子都已經成年並成家了。根據這個約的條款,挪亞要建造方舟,要跟妻子、兒子、媳婦一起把動物和糧食帶進方舟;耶和華則要保全方舟裡的人和動物的性命,讓地上有血肉的活物不致滅絕。挪亞聽從吩咐,遵守了這個約的條款,因此上帝也履行承諾,保全了人類和動物的性命。公元前2369年,洪水過後,挪亞一家和其他動物從方舟出來,再次在地上各按其類地繁衍增多,這個約就完全達到目的了。(創8:15-17)
以彩虹為憑立約 公元前2369年,耶和華上帝在亞拉臘山以彩虹作為憑證,跟有血肉的活物(包括人類[由挪亞一家代表]和動物)立約。耶和華宣布,他必不再降洪水消滅一切有血肉的生物。當時上帝把彩虹放在雲中,作為立約的憑證。只要大地仍然有人居住,這個約就一直有效,是萬世之約。(創9:8-17;詩37:29)
跟亞伯拉罕立約 亞伯蘭(亞伯拉罕)渡過幼發拉底河前往迦南時,上帝跟他所立的約正式生效。至於律法之約,則在四百三十年後才訂立。(加3:17)當亞伯拉罕住在美索不達米亞,即迦勒底人的吾珥時,耶和華向他顯現,吩咐他起程前往一個地方,到時再給他進一步的指示。(徒7:2,3;創11:31;12:1-3)出埃及記12:40,41(LXX)透露,以色列人在埃及和迦南地住滿四百三十年的「那一天」,就離開了埃及,擺脫了奴役。以色列人得救離開埃及的那一天,是公元前1513年尼散月十四日,即逾越節當天。(出12:2,6,7)由此看來,亞伯拉罕應該是在公元前1943年尼散月十四日渡過幼發拉底河前往迦南的,當時上帝跟他所立的約正式生效。亞伯拉罕進入迦南地的示劍以後,上帝再次向他顯現,就先前的應許透露了更多細節。上帝說:「我要把這塊土地賜給你的苗裔 」,由此表明這個約跟上帝在伊甸園的應許密切相關,也顯示「苗裔」會來到人間,出自某個世系。(創12:4-7)其後耶和華逐步揭示進一步的細節,分別載於創世記13:14-17;15:18;17:2-8,19;22:15-18。
從那時起,跟這個約有關的應許就通過亞伯拉罕的後代,包括以撒(創26:2-4)和雅各(創28:13-15;35:11,12)代代相傳了。使徒保羅指出,基督以及跟基督聯合的人是真正的「苗裔」的成員,而基督則是首要的「苗裔」。(加3:16,28,29)
上帝也向人揭示,他跟亞伯拉罕立約有什麼目的以及要成就什麼事。其中包括:應許的「苗裔」必出自亞伯拉罕的世系;這個苗裔必佔領仇敵的城門;通過以撒所生的苗裔的數目必然眾多,就當時而言可說是數不勝數;上帝必使亞伯拉罕的名為大;亞伯拉罕的苗裔必承受應許之地;地上萬族必因這個苗裔而贏得福分(詳見上文提到載於創世記的經文)。這些事基本上都已實現,而且會通過基督以更大的規模進一步實現。關於這樁涉及亞伯拉罕、撒拉、以撒、夏甲和以實瑪利的往事,保羅提供了更多細節,闡明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究竟象徵什麼、預示什麼。(加4:21-31)
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是「萬世之約」。根據有關的條款,這個約必繼續生效,直到上帝的仇敵被徹底消滅,地上萬族得福為止。(創17:7;林前15:23-26)
談到亞伯拉罕的這個約以及律法之約,保羅提出的原則是:「單方面的安排用不著居間人」,還補充說:「這裡所說的只有上帝一方。」(加3:20;見居間人)耶和華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是單方面的。其實,這個約是個應許,耶和華並沒有要求亞伯拉罕遵守什麼規定,以作為他實現應許的條件。(加3:18)因此,這個約並不需要任何居間人。律法之約卻完全不同,是涉及雙方的,一方是耶和華上帝,另一方是以色列人,居間人是摩西。以色列人都同意遵守這個約的條款,並許下嚴肅的承諾要服從律法。(出24:3-8)不過,上帝跟亞伯拉罕所立的約,並沒有因為律法之約的訂立而失效。(加3:17,19)
割禮之約 公元前1919年,亞伯拉罕九十九歲的時候,耶和華跟他和他的後代訂立跟割禮有關的約。根據這個約,亞伯拉罕家裡的所有男丁,包括奴僕,一律要受割禮。不肯受割禮的,必從民眾中剪除。(創17:9-14)後來上帝也規定,如果有僑居的外族人想吃逾越節的晚餐(意即想跟以色列人一起敬拜耶和華),他家中的男子都必須先受割禮才行。(出12:48,49)割禮既是正義的憑證——表明亞伯拉罕未受割禮時已憑信心成為義人,也是立約的憑證——表明亞伯拉罕通過雅各所生的後代跟耶和華立了約。(羅4:11,12)割禮一直蒙上帝認可,直到律法之約在公元33年被廢除為止。(羅2:25-28;林前7:19;徒15章)雖然以色列人一直根據律法之約恪守割禮的規定,但耶和華一再強調,割禮的象徵意義其實更重要,即以色列人要「在心裡行割禮」。(申10:16;利26:41;耶9:26;徒7: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