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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上冊)
    • 所遵循的自然法則都是他制定的。人既然是耶和華所創造的,就受制於上帝所定的自然法則。人既有道德感和思維,能夠推理及滿足屬靈的需要,自然也受上帝的道德律法所規範。(羅12:1;林前2: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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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樣,上帝所定的道德規範也是不可逾越的,無視這些規範的人必定要受罰。上帝的道德規範跟他的自然法則一樣可靠,即使違犯的人沒有即時受到制裁,早晚也必有報應。「上帝是不可蔑視的。人種的是什麼,收的也是什麼。」(加6:7;提前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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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和華向以色列人頒布律法之前,人如何得知上帝的旨意?

      亞當反叛之後,直到大洪水的日子,亞當的後代大都肆意作惡,而且越來越壞,但忠信的人卻「一直與上帝同行」。(創5:22-24;6:9;來11:4-7)聖經記述,那段時間上帝惟一頒下的明確命令,就是他給挪亞關於方舟的訓示。凡上帝吩咐的,挪亞都照著做了。(創6:13-22)不過,當時忠心的人也有若干原則和先例,足以指引他們「與上帝同行」。

      忠心的人知道,上帝無比慷慨,為人類預備了伊甸樂園,而四周的事物也充分顯示了上帝無私的愛。他們也知道,領導權的原則從起初就發揮作用:上帝領導男子,男子領導女子。這些忠僕清楚上帝指派給人類什麼工作,也明白上帝賜給人類什麼東西,而且還關注他們怎樣運用和享受這些東西。他們知道,性交只限於男女,而男女的交合又只限於夫妻。男女一旦結為夫妻,就要「離開父母」,永遠廝守,而非短暫的相處(像淫亂的人那樣)。從上帝針對伊甸園中的各樹(尤其是「辨識善惡樹」)所下的命令,這些忠僕不難看出,他們必須尊重物主和別人的財產。他們深深意識到第一個謊言所帶來的惡果。他們知道,上帝悅納亞伯的崇拜,不喜歡該隱妒忌和仇恨弟弟,也知道該隱因殺害弟弟而被上帝懲罰。(創1:26-4:16)

      因此,即使上帝在當時沒有賜下其他具體的律例、法令或規定,他的忠僕也可根據上述原則和先例,應付其他相關的情況。許多世紀之後,耶穌和他的使徒也都是以這些原則和先例為依據,去評論大洪水之前的情況。(太19:3-9;約8:43-47;提前2:11-14;約一3:11,12)律法是一套行為準則。上帝的忠僕從他所說的話和所做的事,得知他的行事方式和標準,也就是他們應該遵循的行為準則或規範。遵循的,就能「一直與上帝同行」;不遵循的,即使沒有法典的指證,也是有罪的,因為「達不到標準」。

      大洪水之後,上帝向挪亞頒布的命令,其實也是給全人類的。他容許人類吃肉,但不能吃血;殺人流血的,必被處死。(創9:1-6)大洪水之後一段較早的歷史時期,亞伯拉罕、以撒、雅各、約瑟等人認真留意上帝的行事方式,遵循他的行為準則。(創18:17-19;39:7-9;出3:6)儘管上帝當時曾向這些忠心的人頒布明確的命令(創26:5),例如要行割禮,卻沒有證據表明他賜下了一套詳盡的法典。(參看申5:1-3)然而,這些忠僕仍可遵循大洪水之前的原則和先例,也可用大洪水之後更多的原則和先例(上帝所說的話和他對待人類的方式)作為行為的依據。

      所以,即使上帝那時還沒有賜下一套詳盡的法典(像他後來賜給以色列人一套律法那樣),人們仍然有判斷是非對錯的依據。舉個例:當時上帝還沒有明文規定人不可拜偶像,但正如使徒保羅指出,「自從創世以來,上帝那些看不見的特質,就是他的永恆力量和神性,都已清楚可見,從他所造的東西就能看出來」,人確實是沒有藉口去拜偶像的。「尊崇敬奉受造物而不是造物主」是完全不合理的。這樣做的人思想空洞,會輕易做出許多不義的事來,比如同性戀,就「改變了身體的自然功用,做出違反自然的事」。同樣,即使沒有明文律法的指證,這種行為也顯然跟上帝造人的目的背道而馳,跟男女的構造相悖。人是照著上帝的形像造的,是有智慧的生物,應該能夠看出這一點。如果一個人行事違背上帝的規定,即使沒有明文律法去指證他有罪,他在上帝面前仍然是有罪的,因為「達不到標準」。(羅1:18-27;另見羅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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