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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督徒對法律的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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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從地上的政府
  • 服從最高的律法
  • 正當地運用我們的生命
警醒!1970
《警》70 6/8 26-28頁

基督徒對法律的服從

今日普世正瀰漫著一片不法之風,可是一切在生活上真正與聖經一致的人卻絕沒有助長這種風氣。反之他們聽從上帝的道的吩咐:「要順服政府和權威為統治者。」——提多書3:1,《新世》。

誠然,有些現在從事純真崇拜的人以前曾作過不法的事。他們可能偷過別人的東西。也許他們以前認為只有在看見警察時才須服從法律。在這方面他們很可能並不比社會上的其他許多人更壞。可是聖經卻對他們清楚表示,他們若要從事純真的崇拜就非改變他們的生活態度不可。——以弗所書4:22-29。

服從地上的政府

論到基督徒對世上各政府所應採取的態度,使徒保羅說:「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上帝的。」(羅馬書13:1)這並不是說世上的各政府是上帝所建立的,也不是說上帝嘉許他們的行徑。有些政府甚至坦白聲稱他們並不相信有神。可是上帝卻容許他們存在。若非上帝許可,他們根本就無法掌權。耶穌基督曾表明這點,他對羅馬總督本丟·彼拉多說:「若不是從上頭賜給你的,你就毫無權柄辦我。」——約翰福音19:11。

因此倘若上帝容許世上的政府統治一段時期,基督徒何必要干預他們的所為呢?即使一個人不同意政府所為,他又何必參加暴動或實行不合作主義以阻撓政府施政呢?這樣行的人僅是自尋煩惱而已;他們不僅得罪俗世的政府,同時也得罪了上帝。正如羅馬書13:2說:「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罰。」

對政府表示適當的尊敬及感激政府為人民所作的服務是很對的。我們都有很好的理由感覺欣幸當地的政府為我們修築道路,興建學校,舉辦消防和檢查食物等。法庭和治安的措施也有很大的價值。在此種種方面『在上的權柄』均表明自己是「上帝的用人」,因為他們為上帝的子民作種種有益的服務。

因此當政府要求我們藉著納稅為這些公共服務付出代價時,我們應該記得聖經說:「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你們納糧也為這個緣故,因他們是上帝的差役,常常特管這事。凡人所當得的,就給他;當得糧的,給他納糧;當得稅的,給他上稅。」——羅馬書13:5-7。

可是基督徒順服政府的權威要達到什麼程度呢?作無限的順服嗎?服從人為的法律會比服從上帝的律法更重要嗎?當然不!請留意以上引證的經文說服從不單是為了「懼怕刑罰」,同時也為了「良心」。我們絕不可以將良心置諸不理,特別以受過上帝之道薰陶的良心為然。

耶穌基督指出我們需要考慮到兩方面。為了表明向羅馬政府納稅是適當的,他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然後他接著說:「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馬可福音12:17)因此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檢討一下自己的生活和行為,以肯定自己的確沒有跟從大眾藐視上帝的律法。——詩篇1:1-3。

服從最高的律法

耶穌基督死後不久,他的使徒有機會公開表明他們對這件事的立場。耶路撒冷的統治者吩咐他們不得奉耶穌基督的名傳道。他們有遵命嗎?你會怎樣行呢?使徒們堅決地回答說:「我們應當服從上帝底權柄,過於服從人。」(使徒行傳5:29,《新修》;並參看4:18-20)他們並沒有看輕他們對當地法律所負的義務,可是當人的法律與上帝的律法直接衝突時,他們意識到上帝的律法才是最高的。有鑑於此,審訊他們的法庭中有一位受人敬重的法官明智地勸其他的法官們不要阻撓這些基督徒以免和上帝作對。——使徒行傳5:33-39。

上帝吩咐人傳道的誡命並不是唯一重要的命令。此外還有別的重要命令。論到其中的一條,耶和華在摩西的日子對他的子民說:「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麼形像,彷彿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要求專一效忠]的上帝。」——出埃及記20:4,5。

儘管上帝的律法明令禁止,人們仍然製作了許多偶像去崇拜。有許多是用金屬或木頭造成。另一些則用布製上,其上縫有或印有天上或地上的物體的形像。對這些東西的尊崇和敬拜有許多時是自願的,但有時則由法律所規定。這會造成任何差別嗎?倘若世俗的法律要求人在一個偶像或象徵物之前作若干帶有崇拜的舉動,這可以解除我們在這件事上服從上帝的律法的義務嗎?

巴比倫境內耶和華忠心的敬拜者並不作如是想。聖經告訴我們有三個年青的希伯來人,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拒絕參加國王下令舉行的一項儀式。為什麼呢?因為這項儀式牽涉到崇拜在內,而他們的崇拜是唯獨屬於耶和華的。上帝嘉許他們的行動。可是巴比倫王的反應如何呢?

尼布甲尼撒王起先非常憤怒。可是後來他卻看出耶和華上帝介手於這件事中。他意識到他們這樣行對國家並無害,於是下詔保障他們的自由。(但以理書3:1-30)你豈不欽佩他們對上帝的忠貞嗎?你豈不想和他們一樣堅決地向耶和華作專一的崇拜嗎?

在羅馬帝國治下生活的基督徒主也面對著同一的崇拜問題。當時政府規定每個人都必須對皇帝燒香而以此作為效忠的證據。基督徒無法這樣行,雖然他們服從其他的法律。他們看出這件事牽涉到崇拜在內,不論該項動作是為了尊崇一個象徵物抑或尊崇一個人。耶穌說得不錯:「當拜[耶和華]你的上帝,單要事奉他。」——馬太福音4:10。

生活於公元第二世紀的賈斯丁·馬特,解釋當時基督徒的觀點說:「我們唯獨崇拜上帝,但在其他事上卻很樂意為你們[政治統治者]效勞,承認你們是世人的君王和統治者。」基督徒時常被人誤解,可是他們的行動其實並無不敬之意,豈不是嗎?他們也絕不會危害其他的羅馬人。早期的基督徒的確是奉公守法的人。正如羅馬總督小蒲林尼在對圖雷真皇帝所上的一項奏摺中報告說,他們拒絕作偽、偷盜或犯姦淫。他們是任何人都會樂於與之為鄰的守法公民;他們之所以成為這樣的人乃是由於受他們的宗教薰陶所致。

除了崇拜之外我們還欠上帝一些東西。耶穌基督的一位使徒指出這點說:「創造宇宙和萬物的上帝……將生命……賜給萬人。」(使徒行傳17:24,25)若不是由於上帝開恩,我們就沒有一個人會活著了。他乃是生命之源。(詩篇36:9)可是我們怎樣運用他容許我們享有的生命呢?

正當地運用我們的生命

真正的基督徒知道,他們若想贏得上帝的嘉許就必須避免將他們的生命用來作一些違背上帝的事。因此他們避免與一些被聖經描述為註定在這個邪惡的事物制度終結時受上帝的行刑官處決的人同流合污。(啟示錄19:17-21)他們體會到耶和華的判決是正直和公義的。所以他們趁現在就使自己的生活與上帝的旨意一致。

真正基督徒深知這樣行可能使那些寄望於現今這個事物制度的人對他們發生反感或甚至迫害他們。可是,他們全心相信上帝的行事方式是對的,因此他們將他的律法和對他的崇拜生活上置於首。(彌迦書4:1-3)他們效法上帝的兒子耶穌基督將生命用在與上帝的旨意一致的事上而非用來追求自私的利益或執行自私的人的旨意。(哥林多前書7:23;彼得前書4:1,2)藉著如此行,他們真正將屬於上帝之物還諸上帝。

你希望獲得上帝的嘉許嗎?若是的話,服從法律便成為你生活上一件嚴肅的事了。這會促使你對鄰人的身體和財產均懷有適當的尊重。這也會使你敬重政府的官員。然而最重要的是,這會促使你在生活上與最偉大的立法者和最高的法官耶和華上帝的律則完全協調一致。——以賽亞書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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