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以色列的反叛
「耶和華如此說,『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反叛],我必不免去他們的刑罰,因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賣了窮人。他們見窮人頭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礙謙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個女子行淫,褻瀆我的聖名。他們在各壇旁鋪人所當的衣服,臥在其上;又在他們神的廟中喝受罰之人的酒。』」——阿摩司書2:6-8。
在聖經裡,「三」這個數目時常代表強調的意思。因此,十支派的以色列國「三番四次」反叛耶和華這句話代表以色列國不忠的全部記錄。
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律法的確規定竊賊若無法作出適當的賠償,就應當為了所偷竊的財物而被賣為奴。(出埃及記22:3)因此,可能有勢力的統治階級越出這項規定,為了謀利將低微的平民出賣而非由於窮人需要作賠償之故。或者,「為銀子賣了義人」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法官獲得銀子作為賄賂之後便冤屈地將義人判罪。
可能因為窮人無法為一雙鞋子付出代價,債主便硬起心腸將他售賣為奴。或者,為了獲得一對鞋子或其他沒有很大價值的物品,有勢力的人竟將窮人出賣。鐵石心腸的人「垂涎」或渴望見到窮人陷於絕望而將灰撒在頭上。(可參閱約伯記2:12)「謙卑」的人根本沒有希望獲得公平的待遇。
由於崇拜偶像,同屬一家的以色列人會光顧同一個廟妓以作為一種崇拜形式,藉此他們褻瀆了耶和華的聖名。他們也肆意違反他的律法而對至高者視若無睹。例如,律法規定作當頭的衣服必須在當晚還給物主。(出埃及記22:26)但是惡人卻將別人所當的衣服扣留下來,並且將其當作氈子,在廟宇中獻祭飲宴之後躺臥於其上。除此之外,他們以冤屈地從窮人榨取的罰款用來購買他們在神廟中禮拜時所用的酒。這樣,他們將他們從壓榨別人所得的利益用在謬誤的崇拜之上。不忠的以色列人為耶和華的聖名帶來多大的羞辱!
為了公平起見,上帝必須與十支派的以色列國算賬。上帝執行判決的日子果然在公元前第八世紀來臨,當時亞述人征服了以色列國,北部以色列國的首都撒瑪利亞也落在他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