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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作出歷史性的判決守望台2012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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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的良心不容許他們參軍或服兵役。但是,假如某個耶和華見證人居住的國家規定國民必須服兵役,那怎麼辦呢?這就是一個叫瓦漢·巴亞特揚的年輕人所遇到的情況。
告上歐洲人權法院的因由
1983年4月,瓦漢在亞美尼亞出生。1996年,他和家人開始跟耶和華見證人學習聖經,後來他在16歲那年受了浸。由於認真研讀聖經,瓦漢看出服從耶穌基督的教導十分重要。他知道耶穌吩咐門徒不要拿起武器。(馬太福音26:52)因此,瓦漢受浸後不久,就要面對人生中一個嚴峻的考驗。
亞美尼亞的法律規定,所有年輕男子一旦滿了18歲,就要到軍隊服役。人如果拒絕服兵役,會被判處最多三年的監禁。瓦漢很想為同胞服務,但又不願違背他那受過聖經熏陶的良心。那麼,他怎樣應付這個問題呢?
2001年,他一到服兵役的年齡,就開始寫信給亞美尼亞的相關部門。他在信裡表明,參與軍事服務會違背他的良心和宗教信仰。同時,他也表明自己很願意做社會服務來代替服兵役。
瓦漢·巴亞特揚,攝於亞美尼亞的努巴拉申監獄前
有超過一年的時間,瓦漢不斷請求當局尊重他的良心,容許他不服兵役。然而,在2002年9月,瓦漢還是被逮捕了,後來被控以逃避兵役的罪名。他被判處監禁18個月,但檢察官認為這個刑罰太輕。在法庭作出判決一個月後,檢察官就向上訴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加重刑罰。他聲稱瓦漢因宗教理由而拒絕服兵役,是「毫無道理而且有害的」。上訴法庭接受檢察官的申請,把瓦漢的刑期增加到30個月。
於是,瓦漢向亞美尼亞最高的法庭提出上訴。2003年1月,最高上訴法庭維持上訴法庭的判決。瓦漢立刻被送到一個監獄服刑,那裡囚禁的都是謀殺犯、毒販和強姦犯。
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
從2001年起,亞美尼亞成為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因此,亞美尼亞的公民如果嘗試過本國所有的司法途徑,但仍未能得到公正的裁決,就有權向歐洲人權法院上訴。瓦漢決定這樣做。他在上訴狀裡指出,亞美尼亞政府因他拒絕服兵役而將他定罪,是違犯了《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他要求歐洲人權法院根據這個條款,保障他因良心不容而拒絕參軍的權利。可是,在此之前,從來沒有人曾根據上述條款成功獲得這方面的保障。
2009年10月27日,歐洲人權法院作出裁決。法院根據當時已有的判例裁定,《歐洲人權公約》的第9條所界定的信仰自由,並不包括人因宗教或良心的理由而拒絕參軍的自由。
巴亞特揚、他的妻子索維娜和兒子瓦埃
知道裁決後,瓦漢非常失望。那時,瓦漢已經獲釋很久,也結了婚,有一個年幼的兒子。他應該就此放棄呢,還是繼續向歐洲人權法院的大法庭上訴呢?他決定上訴。大法庭一般只接受特殊的案件,但這次大法庭願意覆核瓦漢的案件,這使瓦漢喜出望外。
2011年7月7日,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大法庭作出判決。大法庭的17位法官以16票對1票的壓倒性多數通過以下裁決:瓦漢·巴亞特揚因良心不容而拒絕參軍,亞美尼亞政府為此將他定罪和監禁,是侵犯了他的信仰自由。惟一在裁決時投反對票的,是一位來自亞美尼亞的法官。
巴亞特揚和他的法律顧問(攝於歐洲人權法院,2010年11月24日)
這是個意義重大的裁決。為什麼?因為這是歐洲人權法院有史以來第一次裁定,因宗教理由而拒絕參軍的權利完全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一個民主社會監禁因宗教理由而拒絕參軍的人,是違反基本人權的。
關於耶和華見證人因宗教理由而拒絕參軍的這個立場,歐洲人權法院有以下評論:「毫無疑問,上訴人對他的宗教信仰十分認真,他是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服兵役的。服兵役這個公民義務跟他的信仰有嚴重的抵觸,毫無商榷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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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權法院作出歷史性的判決守望台2012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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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漢·巴亞特揚很高興大法庭作出對他有利的裁決。有了這個裁決後,亞美尼亞政府就必須停止起訴和監禁那些由於信仰緣故而堅決不肯參軍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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