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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2012年 |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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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未婚同居的男女學習聖經後,很想受浸。男方沒有合法居留權,而當地的政府不許非法居留的人登記結婚。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倆簽署一份《忠於婚姻聲明書》,就有資格受浸嗎?
這看起來是個解決方法,但並不是聖經所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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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2012年 |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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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不明白《忠於婚姻聲明書》的用途,有些人雖然住在容許離婚的國家,卻因為怕麻煩而要求簽署《忠於婚姻聲明書》。
現在講講一開始問題中的那對男女。根據聖經的標準兩人都有自由結婚,因為沒有配偶束縛。可是,男方在那個國家非法居留,而當地政府不許這樣的人登記結婚。(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儘管男女一方或雙方在當地沒有法律地位,政府仍然准許兩人在當地登記結婚。)在這個例子中,兩個當事人所處的國家有離婚法,因此《忠於婚姻聲明書》的安排在當地並不適用。此外,他們不是任何一方需要離婚但又不獲准離婚。他們倆都有自由結婚,只是男方沒有合法居留權。那麼,他們該怎麼辦呢?他們可以到另一個准許他們結婚的國家登記。或者,如果 男方辦理申請合法居留手續,他們也許就可以在所處的國家正式結婚了。
要符合上帝的標準和凱撒的法律,這對男女是可以做到的。(馬可福音12:17;羅馬書13:1)深願他們會這樣做,好符合資格受浸。(希伯來書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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