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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2004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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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
基督徒會眾對貪食有什麼看法?
上帝的話語譴責醉酒和貪食,指出崇拜上帝的人絕不可有這兩種行為。因此,基督徒會眾看待慣於貪食而不悔改的人,跟看待慣於醉酒的人一樣。無論是醉酒還是貪食的人,都不能做會眾的成員。
箴言23:20,21說:「不要縱酒,不可貪肉。醉酒貪食的,終必貧窮;好打盹的,必衣衫襤褸。」申命記21:20記載,摩西律法規定「頑梗忤逆」的人應該被處死。經文表明,忤逆而不肯悔改的人有兩個特徵,就是「又貪食又醉酒」。顯然,在古代以色列,對於想要事奉上帝的人來說,貪食是不可接受的行為。
那麼,什麼樣的人才算貪食呢?《希臘語經卷》對此有什麼說法呢?貪食是指貪得無厭地暴飲暴食。因此,貪食是貪心的一種表現,而上帝的話語表明,貪心的人不能承受上帝的王國。(哥林多前書6:9,10;腓立比書3:18,19;彼得前書4:3)此外,使徒保羅提醒基督徒要避免「順應肉體的行為」時,提到「酗酒、狂歡,還有其他類似的事」。(加拉太書5:19-21)酗酒、狂歡往往離不開暴食。另外,貪食顯然包括在保羅說的「其他類似的事」當中。如果一個基督徒以貪食為人所知,而且頑梗不化,不願改變,他就要像慣行其他「順應肉體的行為」的人一樣,被逐出會眾。(哥林多前書5:11,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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