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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結出和平果實的管教守望台1988年 |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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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裁判
16,17.法庭對較早時候提及的案件作了什麼判決?
16 上文提及一個女子選擇背棄信仰,脫離組織之後,由於以前認識她的人不願與她交談而感覺惱怒,於是向法庭上訴。你也許想知道事情的結局如何。
17 在法庭審訊案件之前,一個聯邦區法庭已作出裁判認為原告無理。判決所基於的原則是,法庭不應牽涉在教會的懲戒事件中。女子於是上訴。聯邦上訴法庭所作的一致判決c則基於較廣泛的理由根據(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權利:「因為迴避的行動是耶和華見證人的信仰的一部分,我們認為『自由行使』美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使原告不能勝訴。被告的權利受到憲法保護,可以執行迴避的行動。因此我們維持」區法院在較早時候所作的判決。
18.法庭對這宗案件提出什麼進一步的判案理由?
18 法庭所舉出的判案理由繼續說:「耶和華見證人根據他們對聖經經文的解釋執行迴避的行動,我們無權對經文另作解釋。……被告有權自由實行他們的宗教信仰。……法庭通常並不仔細審查教會的教友(或前任教友)彼此之間的關係。各教會在對教友或前任教友施行管教方面享有很大的自由。我們同意[前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傑克遜的見解,認為「僅與信徒有關的宗教活動應當保持自由——盡量接近最大程度的自由。」……[原告]決定脫離教會之後,教會的成員認為他們不想再與她交往。我們認為他們有自由作出這樣的選擇。」
19,20.為什麼與小組斷絕關係的人無法向法庭上訴索取賠償?
19 上訴法庭承認,即使原告因為以前的朋友不願與她交談而感覺痛苦,「若容許她聲稱受到無形的或感情的創傷而勝訴,就會限制耶和華見證人的宗教自由而違反憲法了。……憲法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這要求社會容忍[原告]所受到的傷害;為了保護所有公民所享的宗教歧異之權,這是個值得付出的代價。」在一種意義上,自那時以來這個決定甚至受到更大的支持。怎會如此呢?上述婦人後來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希望能夠推翻對她不利的判決。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87年11月拒絕如此行。
20 因此,這宗重要的案件決定,一個被開除或脫離組織的人不能因為耶和華見證人迴避他便向法庭要求見證人賠償損失。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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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結出和平果實的管教守望台1988年 | 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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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雖然曾有不同的人提出訴訟,沒有任何法庭由於耶和華見證人實行基於聖經的迴避而作出對他們不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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