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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悉聖經(下冊)
    • 摩西律法明確規定:「脂肪全都屬於耶和華。……凡脂肪和血,你們都不可吃。」(利3:3-17)

  • 脂肪
    洞悉聖經(下冊)
    • 基督徒不必遵守 大洪水之後,上帝准許挪亞和他一家吃動物的肉,但沒有提到脂肪。(創9:3,4)不過,吃血是明令禁止的。直至八百五十多年後,上帝與以色列人訂立律法之約,才頒令禁止他們吃脂肪。公元1世紀,中央長老團申明基督徒仍然要禁戒血。(徒15:20,28,29)與挪亞一家的情況相似,基督徒無須禁戒脂肪。由此可見,上帝只禁止以色列人吃脂肪。

      禁令背後的原因 在律法之約下,血和脂肪被視為只屬於耶和華。血裡有惟獨耶和華才能賜予的生命,因此血屬於耶和華。(利17:11,14)脂肪被視為動物身上最肥美的部分。既然耶和華厚賜百物給人,把動物的脂肪獻給他,顯然表示承認最好的東西屬於耶和華,也表明崇拜耶和華的人渴望把最好的東西獻給他。脂肪象徵以色列人把最好的東西獻給耶和華,所以聖經說脂肪燒在壇上,煙氣上騰,是獻給耶和華的「食物」,散發蒙他「悅納的香氣」。(利3:11,16)吃脂肪就等於盜取獻給耶和華的聖物,侵犯耶和華的權益,所以吃脂肪的人會被剪除。但是,脂肪跟血不同,因為自死的或被野獸撕裂的動物的脂肪,至少可以做別的用途。(利7:23-25)

      禁令涵蓋的範圍 基於利未記7:23-25,許多聖經評注家認為利未記3:17的禁令所指的脂肪,只限於獻為祭物的牲畜的脂肪,比如公牛、綿羊和山羊的脂肪。猶太導師對這個問題意見分歧。然而,利未記3:17的禁令,把脂肪和血同時列為不可吃的東西,而禁戒血的命令明確地禁止吃一切 動物的血。(參看利17:13;申12:15,16)因此,利未記3:17的禁令應該也涵蓋所有動物的脂肪,包括以色列人為日常用途所宰殺的動物的脂肪,這個理解使禁令看來更加一致。

      有關禁令涵蓋所有動物的脂肪,這個看法與申命記32:14並沒有矛盾,這節經文說耶和華讓以色列人吃「公綿羊的肥甘」,其實只是個比喻,用來比擬羊群中最好的。《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把這個詞組譯作「最好的綿羊」。(另見思高)同一節經文的下部分,如果直譯就是「小麥腎 上的脂肪」和「葡萄的血 」,可見不是實際的意思。同樣,尼希米記8:10說耶和華吩咐以色列人「去吃肥美的」,我們也不會望文生義,認為以色列人真的吃脂肪。「肥美的」是指肥而味美、不乾不癟的食物,比如用植物油烹調的美味佳肴。因此,《聖經新譯本》譯做「肥美的肉」,《牧靈聖經》則譯做「豐盛的食物」。

      摩西律法並沒有禁止人養肥牛羊來做菜肴。我們在聖經裡讀到,浪子的父親為他宰了一頭「肥壯的公牛犢」。(路加15:23)所羅門的食物有「肥杜鵑」和肥牛。(王上4:23)在撒母耳記上28:24,希伯來語ʽe·ghel-mar·beqʹ(埃格-馬貝克)譯作「肥牛犢」,meʹach(梅阿)和meriʼʹ(梅里)則指「肥畜」。(賽5:17;結39:18)但是,這裡說的「肥」不是指長出許多肥肉或脂肪來,而是指這些牲畜肥壯而非皮包骨。(參看創41: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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