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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6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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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見證人對於吸煙一事採取基於聖經的立場。同樣地,他們接受聖經對貪食一事所作的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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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6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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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貪食又如何?聖經很坦率地譴責暴食,意即飲食過度或在這方面表現貪婪。以色列人若有兒子頑梗不化地「貪食好酒」,這兒子就會被處死。(申命記21:18-21)箴言警告人不要「與貪食人作伴」。(箴言28:7;23:20,21)既然聖經告訴我們「貪婪的」人不會承受上帝的國,貪食顯然是不對的。(哥林多前書6:9,10;可參閱彼得前書4:3;腓立比書3:18,19。)基督徒監督要表現「自制」而非「好吃懶做」。(提多書1:8,12,《新譯》)貪食是一件相當嚴重的事。有些監督曾由於沒有在飲食上表現節制而被革職。
可是,我們必須承認的一點是,要判斷怎樣才算是貪食並不容易。進食(與吸煙不同)是一件自然和正當的事。肥胖也不是制定貪食的唯一標準。一個骨瘦如柴的人可以是個貪食者。聖經所譴責的並非身體超重而是飲食過度——這可以導致肥胖,但也未必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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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函守望台1986年 |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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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此,耶和華見證人基於聖經的理由不贊成貪食。不論體重如何,他們都力求「在一切事上有節制」,包括飲食在內。他們這樣行,主要來說並非由於一時的風尚而是由於他們渴望按照聖經的原則而生活,同時保持活躍作上帝所嘉許的基督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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