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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接受教育,認識法律上的權利和程序

      在1920年代後期和隨後的日子,隨著訴訟事件激增,耶和華見證人需要在法律程序上接受教育。既然J.F.盧述福是個律師,並且有時擔任法官,他體會到見證人需要在這些事上受到指引。特別自1926年起,見證人強調在星期日運用解釋聖經的書籍從事逐戶傳道。由於許多人反對見證人在星期日分發聖經書刊,盧述福弟兄預備了一本稱為Liberty to Preach(《傳道自由》)的冊子,去幫助美國的見證人明白他們在法律上擁有的權利。可是,他無法親自處理所有的法律工作,因此他作了安排,請其他律師在總社任職。除此之外,在美國各地還有其他律師也與社方緊密合作。

      當時有數以千計的案件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活動,律師們無法在所有案件中均親自出庭,但是他們能夠提供深具價值的意見。為了達成這個目的,社方作了安排去訓練所有耶和華見證人認識基本的法律程序。1932年,這項安排在美國的一系列特別大會以及各群會眾平時的服務聚會節目中落實。社方在耶和華見證人的《1933年鑑》中刊登了一項詳細的「審判程序」(不久之後以單行本的形式發行)。這些訓示按照環境的需要受到調整。在1937年11月3日刊的《安慰》雜誌中,社方就當時見證人所遭遇的各種情況提出進一步的法律勸告。

      見證人通常運用這些資料在當地法庭為自己辯護,而非請律師代他們辯護。他們發覺,藉著這樣行,他們時常能夠對法庭作一個見證,將爭論清楚向法官提出,而非讓法庭僅根據法律的技術細節去作出判決。見證人若敗訴,就通常會提出上訴。可是,由於在上訴法庭,被告必須雇用律師作為代表,有些見證人決定不雇請律師而寧可服刑一段時期。

      隨著新的情勢產生,法庭的裁決定下了若干先例;社方於是提供更多資料,使見證人能夠認識最新的程序。例如,社方在1939年印製了Advice for Kingdom Publishers(《給王國傳道員的勸告》)這本冊子,以幫助弟兄們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兩年後,Jehovah’s Servants Defended(《為耶和華的僕人辯護》)這本冊子對問題作了一項更廣泛的討論。書中引用或論及美國法庭所作的50項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裁決以及其他許多案件,並且解釋見證人能夠怎樣從這些法律先例得益。後來在1943年,每個見證人均獲得一本Freedom of Worship(《崇拜自由》),並且在會眾的服務聚會中仔細加以研讀。除了提供有價值的法律案件摘要之外,這本冊子也詳細列出以某種方式處理事項的聖經理由。接著在1950年,社方發行了Defending and Legally Establishing the Good News(《維護及在法律上確立好消息》)這本冊子。

      這一切乃是一項逐步的法律教育。可是,這項教育的目的並不是要使見證人成為律師,而是要使他們繼續有自由公開及逐戶地向人宣揚上帝王國的好消息。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第692頁的圖片]

      社方發覺必須教導耶和華見證人認識法律的程序,使他們能夠應付在傳道工作上遭遇的反對;這些是他們運用的法律書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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