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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限度守望台198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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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你也許有旅行的自由,可是你只能夠在法律許可的限制之內駕駛你的車輛。設立這些限制或法例不單是為了保護他人,同時也為了保護我們。因此,真正的自由並不含有免除所有約束、紀律及犧牲的意思,也不意味到沒有任何正當和有益的法例。饒有趣味地,《布萊克法律辭典》為自由一詞作了以下的定義:
「自由的情況,……除了公正和必需的法例以及團體生活所負的諸般義務之外免去一切的阻撓、障礙或禁制。」
若要享有自由,我們必須在兩種界限——自然的律法和道德的律法——之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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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限度守望台1986年 | 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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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在300年前,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把你可能對於自由和人為律法已看出的事實作了一項總結。他寫道:「沒有律法就沒有自由。自由乃是要免受來自別人的束縛和暴力;除非有法律,否則這是無法實現的。自由並不是有些人所說的『人人都可以為所欲為』的情況。人若可以受別人隨意轄制,還有什麼自由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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