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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最高法院裁定見證人有權在希臘傳道守望台1993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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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1993年5月25日,捍衛崇拜自由的人在當地贏了一場勝仗!在這日,法國斯特拉斯堡歐洲人權法院裁定一個希臘公民有權向別人談論自己的信仰。歐洲最高法院作出這項裁決,廣泛地保障了宗教自由,這件事也許會對生活在其他地方的人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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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最高法院裁定見證人有權在希臘傳道守望台1993年 |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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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耶和華見證人在希臘受到種種不公平待遇,但最後案件是怎樣呈到歐洲人權法院去的呢?
實驗案件
這宗案件開始於1986年3月2日。當時米諾斯·科基納基斯已是個77歲的退休商人。當日他和妻子在克里特的錫蒂亞探訪喬治亞·基里亞卡基太太。基里亞卡基太太的丈夫是當地希臘正教教堂的詩歌班領唱人。他向警方舉報。於是警察來,把科基納基斯夫婦拘捕,帶往當地警署。他們整夜被拘留在那裡。
警方以什麼罪名控訴他們?就是過去50年間一次又一次地用來控告耶和華見證人的同一罪名——改變他人的信仰。希臘憲法(1975)第13條規定:「不准改變他人的信仰。」此外,希臘法例第4項,編號1363/1938,以及編號1672/1939,把改變別人的信仰列為刑事罪行。它說:
「『改變別人的信仰』意思特別是指:任何直接或間接地把一種宗教信仰強加在一個有不同宗教信念的人之上的意圖。……目的是要破壞對方的信仰,方法可能是某種引誘、道德上的支持、物質援助、欺騙手段,又或是利用對方經驗膚淺、信任別人、貧困、智力低或無知等情況。」
克里特的拉西錫行政區刑事法庭於1986年3月20日聆訊這宗案件,並裁定科基納基斯夫婦使別人改變信仰罪名成立。兩人都判監四個月。法庭判罪時宣告兩被告強行把信仰加諸「正教信徒的宗教信念之上,……利用他們經驗膚淺、智力低和無知」。兩被告再被控「利用自己乖巧而熟練的解釋鼓勵[基里亞卡基太太]……改變她的正教信仰」。
兩名被告後來向克里特的上訴法庭提出上訴。1987年3月17日,克里特法庭撤消科基納基斯太太的控罪,但她丈夫卻維持原判,刑期減為三個月。判決斷言科基納基斯先生「利用[基里亞卡基太太]經驗膚淺、智力低和無知」。並說他「讀出聖經中的一段,然後熟練地分析經文的意思,他所用的方法是這個缺乏基本教義知識的基督徒女子無法質詢的」。
一位上訴法官卻提出異議,他執筆指出,科基納基斯先生「也應獲釋,因為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丈夫是教會詩歌班領唱人的喬治亞·基里亞卡基……格外不熟諳正教教義、智力特別低或特別無知,以致為被告利用,……誘使她成為耶和華見證人教派的一員。」
科基納基斯先生把案件呈交希臘最高上訴庭,即希臘最高法院。可是法院在1988年4月22日駁回上訴,於是科基納基斯於1988年8月22日向歐洲人權組織求助。終於該組織在1992年2月21日接納他的請願信,並把這宗案件呈交歐洲人權法院審理。
案中各項爭論
由於希臘是歐洲委員會成員,因此有義務行事與歐洲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一致。該公約的第9條說:「人人有權享有思想自由、支配良心自由、宗教自由;這項權利包括有自由改變自己的宗教和信仰,有自由選擇單獨生活抑或與其他人住在一起,有自由公開或私下藉崇拜、教導、習慣、儀式把自己的信仰表明出來。」
因此,希臘政府在歐洲法庭上變成被告。它被控公開觸犯基本人權——希臘公民有權奉行自己的宗教,緊守耶穌基督的命令,即『要教導人和使人成為耶穌的門徒』。(馬太福音28:19,20)再者,使徒彼得說:「[耶穌]吩咐我們向人民傳道,作一個徹底的見證。」——使徒行傳10:42,《新世》。
1992年《歐洲人權雜誌》一期特刊的封面標題是「希臘——蓄意違反人權」。雜誌在第二頁解釋說:「在歐洲共同體和歐洲,希臘是惟一的國家立例罰款或監禁所有使人改變信仰的人。」
因此,現時法律界內外激動的情緒正日益高漲。關於希臘禁止人把自己的信仰教導別人的法例,法庭會有什麼裁決?
斯特拉斯堡的聆訊
聆訊的日子終於來到了——1992年11月25日。當日斯特拉斯堡烏雲密布,寒氣迫人,可是在法庭內,雙方律師卻各自慷慨陳詞。證詞長達兩小時之久。科基納基斯的代表律師費東·韋萊里斯教授一針見血地問:『這條為了防止希臘正教徒改信其他宗教的法例應當繼續保留及應用嗎?』
韋萊里斯教授顯然感到大惑不解,他問道:「我感到莫名其妙,為什麼這條法例竟把正統道理與愚昧無知相提並論。我一直納罕為什麼正統道理需要用愚昧和靈性衰弱作為保障,……這件事使我深感不安,甚至震驚。」很重要的是,除了耶和華見證人之外,政府代表甚至不能提出一個例證證明這條法例曾應用在其他人身上。
科基納基斯的第二位代表律師,帕納約蒂斯·比察赫斯,表明這條禁止使人改變信仰的法例是多麼不合情理。他說:「成年人交談的先決條件是要接受相互的影響。否則,我們會成為一個古怪社會裡的沉默動物,只會思想而不表達,只會說話而不會溝通,只能存在而不能共存。」
同時,比察赫斯先生認為「科基納基斯不是因為他『做了某些事』而受罰,相反只是因為『他是什麼人』而被定罪」。因此,比察赫斯先生表明,希臘政府不但違反了宗教自由的原則,而且把這些原則完全粉碎。
希臘政府代表聲稱希臘是個「享受人權的樂園」,他們企圖以此給別人一個與事實不符的形象。
判決
期待已久的宣判日子來到了——1993年5月25日。法院以六票對三票裁定希臘政府侵犯了84歲的米諾斯·科基納基斯的宗教自由。法院除了證實科基納基斯一生所從事的公開傳道是正當之外,並給他1萬4400美元作為賠償。因此,法院駁回希臘政府所說,科基納基斯和耶和華見證人在與人談論自己信仰時採用高壓伎倆。
雖然希臘憲法和古希臘律法都禁止使人改變信仰,但歐洲最高法院卻裁定,用這條法例去控訴耶和華見證人是不對的。這樣做觸犯了歐洲人權公約的第9條。
法院的判決解釋:「宗教是『人類思想經常更新』的部分。因此認為宗教完全不應受到公開辯論是不可能的事。」
九位法官意見一致,其中一位法官說:「使人改變信仰的定義是,『傳播信仰的熱忱』,人不應為此受罰,因為這是人『把自己的宗教表明出來』的方法,這樣做本身是完全合法的。
「在目前這宗個案中,申請人[科基納基斯先生]僅因為表現了這種熱忱就被定罪,但他一點也沒有行差踏錯。」
裁決的結果
歐洲人權法院提出的清晰指示,要求希臘政府官員停止誤用禁止使人改變信仰的法例。我們希望希臘政府會遵守這項法庭指示,停止逼迫耶和華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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