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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耶和華——秉公「審判全地的主」
    守望台1992年 | 7月1日
    • 耶和華——秉公「審判全地的主」

      「那按各人的工作秉公審判的父親」。——彼得前書1:17,《新世》。

      1,2.(甲)為什麼想到耶和華是偉大的審判者應當令我們同時感到畏懼和安慰?(乙)在耶和華與列國所發生的爭訟中,他在地上的僕人擔任什麼角色?

      耶和華是「審判全地的主」。(創世記18:25)身為宇宙至高的上帝,他絕對有權審判他所創造的眾生。想到這件事一方面令人懍然生畏,同時也予人安慰。摩西以感人的方式表達這種看來矛盾的感覺,說:「耶和華——你們的上帝——他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至大的上帝,大有能力,大而可畏,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他為孤兒寡婦伸冤,又憐愛寄居的,賜給他衣食。」——申命記10:17,18。

      2 多麼傑出的平衡!一位崇高偉大、能力高強、令人生畏的上帝,但卻大公無私地懷著愛心維護孤兒寡婦和寄居者的權益。有什麼審判者能夠比耶和華更仁愛呢?耶和華上帝形容自己與撒但世界的列國發生訴訟,並且籲請他在地上的僕人作他的見證人。(以賽亞書34:8;43:9-12)他並不倚賴他們的作證去證明他的上帝地位和合法的至高統治權。但是他賜給他的見證人一項莫大的特權,讓他們在全人類面前作證他們承認他的至高地位。他的見證人全心順服他公義的至高統治權,同時藉著他們的公開服事職務促使別人也歸於至高審判者的權柄之下。

      耶和華的審判方式

      3.我們可以怎樣簡述耶和華的審判方式?在亞當和夏娃的事例上,怎樣表明這點?

      3 在人類歷史的早期,耶和華曾親自審判若干犯過者。他處理司法事件的方式為他的僕人立下典範,其中有些人後來奉命在他的子民當中負責處理司法事務。(詩篇77:11,12)簡而言之,他的審判方式是:在有必要時嚴格,只要可能便開恩。以亞當夏娃而言,既然他們是完美的人,而且蓄意反叛,他們不配受到慈悲的對待。因此耶和華將他們判處死刑。但上帝卻對他們的後代表現慈悲。耶和華暫緩執行死刑的懲罰,從而容許亞當夏娃生下兒女。他仁愛地向亞當夏娃的後代提出從罪與死的奴役獲得釋放的希望。——創世記3:15;羅馬書8:20,21。

      4.耶和華怎樣對待該隱?為什麼我們對這件事特別感興趣?

      4 耶和華對待該隱的方式特別令我們感興趣,因為這是聖經所載的第一宗牽涉到亞當夏娃不完美的後代的案件;這些後代都是『賣了給罪』的人。(羅馬書7:14)耶和華有考慮到這件事嗎?有鑑於此,他對待該隱的方式與他對待該隱父母的方式有所不同嗎?今日的基督徒監督能夠從這件事學得什麼教訓呢?讓我們看看。耶和華看見該隱在自己的祭物不蒙悅納時反應很惡劣,於是仁愛地警告他提防他所面對的危險。一句古老的格言說:『預防勝於治療。』耶和華盡可能警告該隱不要受自己有罪的傾向所支配。他試圖幫助該隱「行得好」。(創世記4:5-7)這是上帝首次促請有罪的人悔改。該隱表現頑梗的態度,悍然作惡犯罪之後,耶和華將他放逐到外地,但卻同時下令禁止人殺他以緩和這項懲罰。——創世記4:8-15。

      5,6.(甲)耶和華怎樣對待洪水以前的世代?(乙)耶和華對所多瑪、蛾摩拉城的居民執行判決之前先怎樣行?

      5 洪水之前,『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便心中憂傷。』(創世記6:5,6)他感到「後悔」,因為在洪水之前的世代,大部分人都濫用了他們的自由意志,以致上帝不得不對他們執行判決;這令他十分遺憾。可是,他給他們充分的警告,派挪亞作『傳義道者』達多年之久。在此之後,耶和華就再沒有理由『寬容那不敬虔的世代』了。——彼得後書2:5。

      6 耶和華也不得不處理一宗控告所多瑪、蛾摩拉的墮落居民的案件。但是請留意他怎樣著手。他首先聽見有人對這些居民的可恥行為提出「指控」,即使僅是公義的羅得在禱告中如此行。(創世記18:20,《現譯》;彼得後書2:7,8)但在採取行動之前,他先差遣天使「下去」查清楚事實。(創世記18:21,22;19:1)他也撥出時間向亞伯拉罕聲明他絕不會行事不公。——創世記18:23-32。

      7.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能夠從耶和華的審判方式學到什麼教訓?

      7 今日長老們能夠從這些事例學得什麼教訓呢?在亞當夏娃的事例上,耶和華對那些受到牽連的無辜者表現愛心和體恤。他對亞當夏娃的後代表現慈悲。在該隱的事例上,耶和華預見該隱所面對的危險,於是仁慈地與他推理,試圖阻止他犯罪。耶和華甚至將該隱放逐外地之後仍然以體貼待他。除此之外,耶和華表現了很大的忍耐之後才對洪水以前的世代執行判決。耶和華見到世人執迷不悟,作惡多端,他感到「心中憂傷」。世人反叛他的公義統治,以致他不得不對他們作出不利的判決,他對此深感遺憾。(創世記6:6;可參閱以西結書18:31;彼得後書3:9。)在所多瑪、蛾摩拉的事例上,耶和華查清楚了事實之後才採取行動。他為今日負責處理司法案件的人立下多麼優良的榜樣!

      族長時代屬人的審判者

      8.耶和華的什麼基本律法在族長時代已為人所知?

      8 雖然當時看來還沒有任何寫下來的法典,族長社會卻熟知耶和華的基本律法,而且上帝的僕人有義務要遵守這些律法。(可參閱創世記26:5。)在伊甸園發生的戲劇性事件清楚表明人必須服從和承認耶和華的至高統治權。該隱的事件則顯示耶和華譴責謀殺。洪水過去之後,耶和華隨即頒布有關生命的神聖、殺人、死刑和吃血等事的律法。(創世記9:3-6)在牽涉到亞伯拉罕、撒拉和迦薩附近的基拉耳王亞比米勒的事件上,耶和華大力譴責姦淫。——創世記20:1-7。

      9,10.什麼事例表明在族長社會裡已有司法制度存在?

      9 在古代的日子,族長以審判者的身分處理司法案子。耶和華論及亞伯拉罕說:「我眷顧他,為要叫他吩咐他的眾子和他的眷屬遵守我的道,秉公行義,使我所應許亞伯拉罕的話都成就了。」(創世記18:19)亞伯拉罕表現不自私的精神和辨識力,解決了在他的牧人和羅得的牧人之間的爭端。(創世記13:7-11)由於猶大以為他的媳婦她瑪犯了姦淫,於是猶大便以族長和審判官的身分判定用石頭將她瑪打死,然後用火焚燒。(創世記38:11,24;可參閱約書亞記7:25。)可是,後來他獲知所有的事實,便宣稱媳婦比他自己更公義。(創世記38:25,26)在作出司法決定之前,我們必須獲知所有的事實。這樣行是多麼重要!

      10 約伯記一書暗示當時已設有司法制度,並且表明行審判應當大公無私。(約伯記13:8,10;31:11;32:21)約伯自己憶述,有一個時候他是個受人尊重的審判者,坐在城門口替人主持公道,維護孤兒寡婦的權益。(約伯記29:7-16)因此,證據顯示在族長社會裡,甚至在以色列人離開埃及,從上帝接獲國家的憲法之前,「長老」已經在亞伯拉罕的後代當中作審判者了。(出埃及記3:16,18)事實上,摩西將律法之約的條文授予代表人民的以色列「長老」。——出埃及記19:3-7。

      以色列的司法制度

      11,12.據兩位聖經學者說,什麼特色令以色列的司法制度與其他國家的制度截然不同?

      11 以色列的司法程序與四周列國所採納的法律制度頗為不同。以色列人並沒有民法與刑法的分別。兩者均與道德和宗教律法融為一體。冒犯鄰人就等於冒犯耶和華。作者安德烈·舒拉基在《聖經的人民與信仰》一書中寫道:「希伯來人的司法傳統與四周的民族頗為不同,不是僅在過犯的界說與所定的懲罰方面,而是在律法的精神方面。……托拉[律法]與日常生活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律法透過所作的祝福和咒詛控制日常生活的性質和內容。……在以色列,……將城市的司法活動作清楚的劃分差不多是不可能的事。這些活動隱藏在一種專一的生活之中,這種生活完全以達成永生上帝的旨意為目的。」

      12 這種獨特的情形使以色列的司法制度居於一個比同時代的列國崇高得多的水平。聖經學者羅朗·德沃寫道:「以色列的律法雖然在形式與內容方面與其他國家的律法有相似之處,卻與東方各種『條約』的條款和他們的『法典』的條文截然不同。這是一套宗教律法。……以色列的律法全是上帝所設立的,沒有任何東方的律法可以與之相比。如果這套律法含有道德和禮儀的規定,並時常將兩者混合起來,乃是由於它將上帝的約的全部範疇都包括在內,而且人際關係以及人與上帝的關係均受這個約所支配。」難怪摩西問道:「哪一大國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們面前所陳明的這一切律法呢?」——申命記4:8。

      以色列的審判者

      13.在什麼方面摩西為今日的長老立下優良榜樣?

      13 既有這麼優秀的司法制度,怎樣的人才有資格作審判者呢?論到第一個在以色列被立為審判者的人,聖經說:「摩西為人極其謙和,勝過世上的眾人。」(民數記12:3)他絕沒有自命不凡、過度自信。(出埃及記4:10)他雖然要審判人民,卻不時代他們向耶和華說項,求他寬恕他們,甚至甘願為他們犧牲自己。(出埃及記32:11,30-32)他以詩意的口吻說:「我的言語要滴落如露,如細雨降在嫩草上,如甘霖降在菜蔬中。」(申命記32:2)他審判人民絕非藉賴自己的智慧,相反,他宣告說:「他們有事的時候就到我這裡來,我便在兩造之間施行審判;我又叫他們知道上帝的律例和法度。」(出埃及記18:16)他若有疑問,就將事情交給耶和華定奪。(民數記9:6-8;15:32-36;27:1-11)今日的長老要『牧養上帝的羊群』和負責作司法決定,摩西無疑為他們立下優良榜樣。(使徒行傳20:28)願他們與弟兄的關係好像「細雨降在嫩草上」一般。

      14.摩西在以色列國中立為審判官的人具備什麼屬靈資格?

      14 過了一段時候,摩西不再能夠獨力負起審判人民的責任了。(出埃及記18:13,18)於是他接受岳父的提議,找人在這件事上協助他。他揀選怎樣的人呢?我們讀到:「『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上帝、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摩西從以色列人中揀選了有才能的人,立他們為百姓的首領,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他們隨時審判百姓,有難斷的案件就呈到摩西那裡,但各樣小事他們自己審判。」——出埃及記18:21-26。

      15.在以色列國中作審判官的人具備什麼資格?

      15 我們可以看出,在揀選人作審判者方面,年歲並不是惟一的準則。摩西說:「你們要按著各支派選舉有智慧、有見識、[有經驗]的,我立他們為你們的首領。」(申命記1:13)摩西很熟悉年輕的以利戶在許多年前所說的話:「尊貴的不都有智慧;壽高的不都能明白公平。」(約伯記32:9)顯然,受任命的必須是『有經驗的人』。但最重要的是,他們必須是有才能、敬畏上帝、信實可靠的人;他們必須明智謹慎,恨惡不義之財。因此,看來約書亞記23:2和24:1所提及的「族長」和「審判官」跟同一節經文所說的「長老」並不是指不同的人,反之,他們是從長老當中揀選出來的。——可參閱《洞察聖經》,第2冊,549頁。

      施行審判

      16.關於摩西給新受任作審判官的人的訓示,今天我們應當留意什麼要點?

      16 受任命的審判者從摩西獲得適當的訓示,他說:「當時,我囑咐你們的審判官說:『你們聽訟,無論是弟兄彼此爭訟,是與同居的外人爭訟,都要按公義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聽訟不可分貴賤,不可懼怕人,因為審判是屬乎上帝的。若有難斷的案件,可以呈到我這裡,我就判斷。』」——申命記1:16,17。

      17.約沙法王立誰作審判官?他向這些人提出什麼警戒?

      17 當然,惟獨摩西在生的時候,案件才可以呈交給他。因此上帝作了安排將難斷的案件交給祭司、利未人,特別是受任命的審判官去處理。(申命記17:8-12;歷代志上23:1-4;歷代志下19:5,8)約沙法王曾在猶大諸城設立審判官,他對這些人說:「你們辦事應當謹慎;因為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你們當敬畏耶和華,忠心誠實辦事。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歷代志下19:6-10。

      18.(甲)有些什麼原則是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遵從的?(乙)審判官必須時刻將什麼事緊記在心?什麼經文表明他們忘記這樣行便招致嚴重的後果?

      18 有些重要原則是以色列的審判官必須遵從的,包括以下幾條:對貧富一視同仁(出埃及記23:3,6;利未記19:15);大公無私、不偏不倚(申命記1:17);不受賄賂。(申命記16:18-20)審判官必須時刻緊記在心,他們所審判的乃是耶和華的羊。(詩篇100:3)事實上,後來耶和華捨棄了肉體上的以色列人,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他們的祭司和牧人對同胞作威作福而沒有憑公義審判人民。——耶利米書22:3,5,25;23:1,2;以西結書34:1-4;瑪拉基書2:8,9。

      19.查考一下耶和華在公元前的司法標準對我們有什麼益處?我們在下一篇文章會考慮什麼問題?

      19 耶和華是不改變的。(瑪拉基書3:6)關於在以色列國中施行審判的正確方式,以及耶和華對審判不公所懷的看法,我們在以上作了一番簡略的檢討。這應當使今日負責作司法決定的長老們三思。耶和華自己在審判方面所立的榜樣,以及他在以色列國中設立的司法制度,確立了若干原則,從而為基督徒會眾裡所施行的審判定下模式。我們會在下一篇文章討論這個問題。

  • 長老們,要憑公義審判
    守望台1992年 | 7月1日
    • 長老們,要憑公義審判

      「你們在同族弟兄中聽訟,……都要按著公義而判斷。」——申命記1:16,《呂譯》。

      1.在審判方面,有什麼授權的情形發生?對屬人的審判者來說,這暗示什麼?

      身為至高的審判者,耶和華將司法權柄授予他的愛子。(約翰福音5:27)作為基督徒會眾的元首,基督則任用忠信審慎的奴隸及其治理機構去任命長老,而長老有時必須擔任審判者的角色。(馬太福音24:45-47;哥林多前書5:12,13;提多書1:5,9)他們是代理審判者,因此有義務要緊緊跟從屬天的審判者——耶和華與基督耶穌——所立的榜樣。

      基督——模範的審判者

      2,3.(甲)與彌賽亞有關的什麼預言將基督作為審判者所具備的各種特質顯露出來?(乙)什麼要點特別值得我們留意?

      2 論到身為審判者的基督,聖經的預言說:「耶和華的靈必住在他身上,就是使他有智慧和[理解力]的靈,謀略和能力的靈,知識和敬畏耶和華的靈。他必以敬畏耶和華為樂;行審判不憑眼見,斷是非也不憑耳聞;卻要以公義審判貧窮人,以正直判斷世上的謙卑人。」——以賽亞書11:2-4。

      3 請留意預言列出使基督能夠「按公義審判天下」的各種特質。(使徒行傳17:31)他按照耶和華的靈、上帝的智慧、理解力、謀略和知識施行審判。請也留意他懷著敬畏耶和華的心如此行。因此,「基督的審判台」便代表「上帝的審判台」。(哥林多後書5:10;羅馬書14:10;《新譯》)他刻意按照耶和華的處事方式去施行審判。(約翰福音8:16)他審判並非僅憑眼見或傳聞。他以正直審判謙卑和低微的人,為他們主持公道。他是個多麼卓越不凡的審判者!今日有些不完美的人須要執行司法任務,耶穌為這些人立下多麼優良的榜樣!

      屬地的審判者

      4.(甲)在基督的千禧年期間,14萬4000位助理統治者的職務之一是什麼?(乙)什麼預言表示,有些受膏基督徒在地上時已被任命為審判者?

      4 聖經表示只有數目較小的受膏基督徒,始於12位使徒,會在千禧年期間與基督耶穌一同作審判者。(路加福音22:28-30;哥林多前書6:2;啟示錄20:4)在1918-19年,屬靈以色列受膏分子的餘民本身受到審判和經歷復興。(瑪拉基書3:2-4)論到屬靈以色列人的復興,聖經預言說:「我也必復還你的審判官,像起初一樣,復還你的謀士,像起先一般。」(以賽亞書1:26)因此,像耶和華在屬血肉的以色列人的「起先」所為一般,他賜給復興的餘民一些公義的審判官和謀士。

      5.(甲)屬靈的以色列復興之後,誰被『立為審判者』?啟示錄一書怎樣描述他們?(乙)在司法工作上,受膏的監督現在受誰所協助?這些人正怎樣受訓成為更優良的審判者?

      5 首先,被『立為審判者』的「智慧人」都是受膏的長老。(哥林多前書6:4,5)啟示錄一書把忠心而受人尊重的受膏監督形容為在耶穌的右手裡,意即在他的控制和指揮之下。(啟示錄1:16,20;2:1)自1935年以來,受膏者受到數目日增的「大群人」的忠貞支持,後者的希望乃是渡過將臨的「大患難」,永遠生活在地上的樂園裡。(啟示錄7:9,10,14-17,《新譯》)隨著「羔羊婚娶的時候」日益臨近,有越來越多屬於這個階級的人從受膏的治理機構受到任命,在全球各地耶和華見證人6萬6000多群會眾裡作長老和審判者。a(啟示錄19:7-9)透過特別的訓練班,他們正受到培訓在「新地」社會裡照料各項責任。(彼得後書3:13)1991年年尾在許多國家舉行的王國服事職務訓練班強調長老要以適當的方式處理司法事件。作審判者的長老們有義務要效法耶和華及耶穌基督,這兩位所作的判決都是真實公義的。——約翰福音5:30;8:16;啟示錄19:1,2。

      「存敬畏的心」的審判者

      6.為什麼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應當「存敬畏的心」行事?

      6 既然基督自己尚且懷著敬畏耶和華的心和憑著聖靈之助施行審判,不完美的長老們更多麼需要這樣行!每逢他們奉派在司法委員會任職,他們都需要「存敬畏的心」求那『秉公審判的父』幫助他們憑著公義施行審判。(彼得前書1:17)他們應當記住,他們所處理的是別人的生命,別人的「魂」,他們是要為此「交帳」的。(希伯來書13:17)有鑑於此,長老若在司法方面犯了任何他們本可避免的錯誤,就無疑要對耶和華負責了。J.H.A.埃布拉德在他對希伯來書13:17所作的評注中寫道:「牧人有責任要看守 交給他照料的人,並且……必須為所有這些人,包括那些由於他的過錯而迷失的人在內,向上帝交帳。這是一件嚴肅的事。每個傳道者都應當記住,他已自願 接受這個令人生畏、責任重大的職分。」——可參閱約翰福音17:12;雅各書3:1。

      7.(甲)現代的審判者應當將什麼事緊記在心?他們應當以什麼為目標?(乙)長老應當從馬太福音18:18-20學得什麼教訓?

      7 擔任司法職務的長老應當記住,每宗案件的真正審判者是耶和華和基督耶穌。想想以色列的審判官受到怎樣的勸戒:「你們判斷不是為人,乃是為耶和華。判斷的時候,他必與你們同在。現在你們應當敬畏耶和華。……這樣行,你們 就沒有罪了。」(歷代志下19:6-10)由於懷有敬虔的畏懼,長老判案時應當盡力秉公行事,務要肯定耶和華真正『在判斷的時候與他們同在』。他們所作的決定應當準確地反映出耶和華與基督對事情的看法。他們以象徵性的方式在地上「捆綁」(判為有罪)或「釋放」(判為無罪)的,應當是已經 在天上捆綁或釋放的——由上帝所感示的話語顯露出來。只要他們奉耶穌的名向耶和華禱告,耶穌就會「在他們中間」幫助他們。(馬太福音18:18-20;英文《守望台》1988年2月15日刊,9頁)舉行司法聆訊時的氣氛應當顯示基督真的在他們當中。

      全時的牧人

      8.正如耶和華以及耶穌基督所立的榜樣表明,長老們對羊群的主要責任是什麼?(以賽亞書40:10,11;約翰福音10:11,27-29)

      8 長老並非全時擔任審判工作,但他們是 全時的牧人。他們的任務是要醫治,不是懲罰。(雅各書5:13-16)監督一詞的希臘字(以辟斯高普斯)背後所含的基本意思是,予以保護照顧。《新約神學辭典》說:「這個字詞補充牧人一詞[在彼得前書2:25],意指從事看守或保衛的牧養工作。」不錯,他們的主要責任是看守和保衛羊,使之留在羊群裡。

      9,10.(甲)保羅怎樣強調長老的首要責任?因此我們有理由提出什麼問題?(乙)保羅在使徒行傳20:29所說的話暗示什麼?因此長老們可以怎樣設法減少司法案件的數目?

      9 使徒保羅對以弗所會眾的長老談話時清楚表明事情的重點:「聖靈立你們作全群的監督,你們就當為自己謹慎,也為全群謹慎,牧養上帝的教會,就是他用自己[兒子的]血所買來的。」(使徒行傳20:28)保羅所強調的是牧養,不是懲罰。有些長老最好想想以下的問題:『如果我們花多點時間和精神在牧養方面,是否就可以省去很多後來花在調查和處理司法案件方面的時間了?』

      10 誠然,保羅警告人要提防「兇暴的豺狼」。但他豈不是指責這些人「不愛惜羊群」嗎?(使徒行傳20:29)雖然他暗示忠心的監督應當把「豺狼」驅逐出去,他的話豈不是表明長老們應當「愛惜」羊群的其他分子,以溫厚對待他們嗎?羊若在靈性上軟弱下來,停止事奉上帝,他所需要的是什麼?責打還是醫治?懲罰還是牧養?(雅各書5:14,15)因此,長老應當經常撥出時間從事牧養的工作。這樣,他們就可能不用花那麼多時間處理一些牽涉到被罪所勝的基督徒的司法案件了。長老們最關心的事無疑應當是提供紓解和鼓勵,以期在耶和華的子民當中促進和平、寧謐和安全。——以賽亞書32:1,2。

      作造益會眾的牧人和審判者

      11.為什麼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必須不偏不倚和具有「從上頭來的智慧」?

      11 長老若在基督徒同工行差踏錯之前加強牧養的工夫,就很可能減少耶和華子民當中司法案件的數目。(可參閱加拉太書6:1。)可是,由於人的罪性和不完美,基督徒監督可能不時需要處理犯過的案件。他們應當受什麼原則所指引?自摩西或早期基督徒的日子以來,這些原則並沒有改變過。摩西對以色列的審判者所說的話至今仍然適用:「你們在同族弟兄中聽訟,……都要按著公義而判斷。審判的時候、不可[偏心]。」(申命記1:16,17,《呂譯》)對所有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來說,「從上頭來的智慧」是不可或缺的,而不偏不倚乃是這種智慧的特色之一。(雅各書3:17;箴言24:23)這種智慧能夠幫助他們辨明軟弱與邪惡的分別。

      12.在什麼意義上說來,審判者不但必須是義人,同時也是「仁人」?

      12 長老必須根據耶和華的是非標準「按著公義而判斷」。(詩篇19:9)可是,雖然他們努力作義人,他們也應當力求按照保羅在羅馬書5:7,8所作的區別做「仁人」。《洞察聖經》一書在「公義」的條目下評論這兩節經文說:「聖經所用的希臘字詞顯示,以良善著稱的人是樂善(樂於造福或造益別人)好施(將這樣的良善積極表現出來)的。他不是僅關心做公平所要求的事,而是更進一步;他受到對別人的適當體貼以及要造福、幫助別人的願望所推動。」(第2冊,809頁)公義而又良善的長老會以仁慈體貼的方式對待犯過者。(羅馬書2:4)他們應當樂於表現慈悲和憐憫。他們應當盡力幫助犯過者看出有悔改的必要,即使對方起初看來對他們所作的努力沒有什麼反應。

      聆訊時的正確態度

      13.(甲)長老擔任審判者的角色時,他仍然是什麼?(乙)保羅的什麼勸告對司法聆訊也適用?

      13 每逢情況需要舉行司法聆訊,監督們不應當忘記,他們在聆訊時仍然是牧人,他們所處理的乃是耶和華的羊,是在「好牧人」照顧之下的。(約翰福音10:11)保羅曾提出勸告怎樣在平時給遭遇困難的羊所需的幫助,他的訓示對司法聆訊也同樣適用。他寫道:「弟兄們,若有人偶然被過犯所勝,你們屬靈的人就當用溫柔的心把他挽回過來;又當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誘。你們各人的重擔要互相擔當,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拉太書6:1,2。b

      14.監督們應當對司法聆訊懷有什麼看法?他們對犯過者應當懷有什麼態度?

      14 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不應當自視為高等法官,聚集起來是要施行懲罰;相反,他們應當把聆訊看作牧養工作的另一個層面。耶和華手下有羊遭遇困難。他們能夠做些什麼去挽救當事人?羊若離開了羊群,予以幫助是否已太遲了?我們希望不是。只要有正當理由,就應表現憐憫;長老們應當對這件事懷有積極的看法。當事人若犯了嚴重的罪,我們並不是說長老應當降低耶和華的標準。但他們若留意到任何情有可原的環境,就可以幫助他們在可能範圍內向犯過者開恩。(詩篇103:8-10;130:3)可惜的是,有些犯過者表現頑梗的態度,以致長老不得不採取嚴厲(但絕非苛刻)的措施。——哥林多前書5:13。

      司法聆訊的目的

      15.每逢有嚴重難題在個別分子之間發生時,長老首先要決定的應當是什麼事?

      15 若有嚴重的難題在個別分子之間發生,睿智的長老會首先決定當事人有沒有以馬太福音5:23,24或馬太福音18:15的精神設法在私下解決難題。當事人若已這樣行,卻勞而無功,也許一兩位長老提出勸告便夠了。惟獨當事人若犯了可能導致開除處分的大罪,長老才必須採取司法行動。(馬太福音18:17;哥林多前書5:11)他們必須有充分理由才需要設立司法委員會。(可參閱《守望台》1990年1月1日刊,28頁。)若設立司法委員會,就應當揀選對該宗案件具備最佳資格去處理的長老作為成員。

      16.長老希望藉著司法聆訊達成什麼目的?

      16 長老想藉著司法聆訊達成什麼目的呢?首先,除非長老知道事情的真相,否則就不可能憑公義審判。像古代的以色列國一樣,審判者必須將嚴重的案件『仔細查究』。(申命記13:14;17:4)因此,聆訊的目的之一是要探知案件的事實。但他們能夠,也應當,懷著愛心這樣行。(哥林多前書13:4,6,7)一旦獲知事實,長老們便會採取必需的措施去保護會眾,務求在會眾裡維持耶和華的崇高標準,使他的靈能夠暢行無阻。(哥林多前書5:7,8)可是,舉行聆訊的目的之一是盡可能挽救身處險境的犯罪者。——可參閱路加福音15:8-10。

      17.(甲)在聆訊期間,被告應當受到怎樣的對待?為了什麼目的?(乙)這需要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怎樣行?

      17 長老應當以上帝的羊所應受的待遇對待被告。被指控的人應當受到溫厚的待遇。當事人若犯了罪,公義的審判者的目的是要幫助罪人作出調整,看出自己的不是,毅然悔改而得以脫離『魔鬼的網羅』。這樣行可能需要相當時間——也許要舉行幾次聆訊才行。c長老也需要運用『教導的藝術』以「溫和的態度」施行教導。(提摩太後書2:24-26;4:2;《新世》)罪人後來若承認自己犯了罪,真正感覺痛心而懇求耶和華寬恕,那又如何?(可參閱使徒行傳2:37。)委員會若深信他衷誠想獲得幫助,以通常而言就無需將他開除。——可參閱《守望台》1983年7月1日刊,29頁,4段。

      18.(甲)在什麼時候司法委員會應當守正不阿,毅然將犯過者開除?(乙)鑑於什麼令人痛心的情形,長老應當盡力挽救迷途的羊?

      18 在另一方面,司法委員會的成員所處理的案件若牽涉到毫無悔意的叛道、蓄意違抗耶和華的律法或全然的邪惡,他們就有責任把不肯悔改的犯過者開除以保護會眾的其他成員。如果犯過者顯然沒有表現敬虔的憂傷,司法委員會並沒有義務要多次與之會面,也無需教犯過者怎樣說以期迫使他悔改。近年來,全世界被開除的人大約相當於傳道員數目的百分之一。這意味到留在欄裡的每一百隻羊,就大約有一隻迷失了——至少暫時是這樣。既然將一個人帶進欄裡也需要很多的時間和精神,每年竟有幾萬人被『交還給撒但』,這豈不令人痛心嗎?——哥林多前書5:5。

      19.在司法委員會任職的長老千萬不可忘記什麼事?因此他們會以什麼為目標?

      19 著手處理司法案件的長老應當記住,會眾裡大部分犯罪案件所牽涉到的都是軟弱而非邪惡。他們千萬不可忘記耶穌論及失落的羊的比喻;耶穌在比喻的末了說:「我告訴你們,一個罪人悔改,在天上也要這樣為他歡喜,較比為九十九個不用悔改的義人歡喜更大。」(路加福音15:7)的確,耶和華「不願有一人滅亡,卻願人人都悔改」。(彼得後書3:9,《新譯》)願普世各地的司法委員會都憑著耶和華的幫助,盡力幫助犯過者看出有悔改的必要,從而重新在導向永生的窄路上穩步向前。這樣,他們便會使天上大大歡喜。——馬太福音7:13,14。

      [腳注]

      a 關於來自另外的羊階級的長老在基督右手中的地位,請參閱紐約守望台聖經書社出版的《啟示錄的偉大高潮近了!》136頁腳注。

      b 可參閱《守望台》1990年1月1日刊,29頁。

      c 可參閱《守望台》1982年3月1日刊,26頁,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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