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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古代以色列,情形卻有很大分別。一般來說,如果貧窮的以色列同胞陷於經濟困境,就該借錢或食物給他們,律法還禁止向他們收取利息。對以色列人來說,向貧窮的以色列同胞收取利息,就等於利用別人的逆境牟利了。(出22:25;利25:35-37;申15:7,8;23:19)律法規定,以色列人可以要求外邦人支付利息,但這個規定可能只適用於商業借貸。如果外邦人因貧困而借錢,那還是不能收取利息。身處以色列國的外邦人,通常只是暫住在那裡的商人,也可能會放債取利,因此要他們支付利息也是合情合理的。(申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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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督耶穌還在地上的時候,反映了天父耶和華的慷慨美德,並且教導別人也要慷慨待人。耶穌闡釋借貸的問題,說:「你們雖然不計利息借給人,卻指望收回,有什麼可嘉許的呢?就是罪人也會不計利息借給罪人,指望如數收回。所以,總要……借給人不計利息,也不指望收回什麼。這樣,你們就必大得獎賞,也必做至高者的兒子,因為忘恩負義的惡人,他也善待。」(路6:34,35)

      根據摩西律法,聽耶穌講道的猶太人有義務借貸給窮困的以色列同胞,不可收取利息。要是借債的人有能力償還,那麼就算罪人也可能借錢給他,不收利息。這並沒什麼了不起。這樣借錢不收利息,也許是想將來從借債的人身上得到某些好處。另一方面,希望效法上帝的人比罪人更勝一籌:就算別人一窮二白,也許永遠還不了債,效法上帝的人還是借給他們。

      當然,應用耶穌的話還得看具體情況。例如,照顧家人是優先要盡的義務。因此,如果借了給人就不能盡義務向家人提供生活的必需品,那就不對了。(可7:11-13;提前5:8)此外,也要考慮借債人的態度和環境。他貧窮是因為不負責任,為人懶惰,有他能力所及的工作也不肯接受嗎?如果是這樣,使徒保羅的話就可以用在他身上:「有誰不肯工作,就不可吃飯。」(帖後3:10;見債,欠債的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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