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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士犯了罪該怎麼處理?警醒!1992年 | 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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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無可指摘」
聖經說:「監督[「主教」,《新美國聖經》]應當無可指摘。」(提摩太前書3:2,《新世》)希臘字詞阿內皮勒姆普托斯在這裡被譯作「無可指摘」,實際的意思是「沒有被人攫住」。換言之,監督不應當有任何把柄給人找著,藉此對他不利。《新約神學辭典》把這個希臘字詞的意思進一步引伸,指出監督「不可在道德上受人(甚至非基督徒)抨擊」。
凡帶頭督導上帝的百姓,教導人認識上帝話語的人,都必須緊守上帝所定的崇高道德標準。雅各論及自己和別的長老說:「我們要受更重的判斷。」耶穌申述這項指導原則說:「多託誰,就向誰多要。」——雅各書3:1;路加福音12:48。
因此,假若一位基督徒監督明目張膽地犯罪,但後來卻悔改過來,會眾仍可接納他為其中的成員。不過,他所持有的監督職分必須受到革除。他已非無可指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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