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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
    守望台1987年 | 12月15日
    • 父母和兒女

      廣泛的家庭制度的確存在於聖經的時代。可是,雖然基督徒有義務要「看顧親屬」,聖經卻沒有表示這項命令必須包括廣泛家庭制度中的所有親屬及其他人在內。

      聖經特別強調父母對兒女所負的義務。保羅論及小組向他提出的幫助說:「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哥林多後書12:14)著名的法律權威克拉克(H. B. Clark)評論說:「父親具有血緣和道德上的義務要維持兒女的生活。」父親既被上帝任命為一家之主,就負有首要的責任要謀生養家。時常妻子從旁協助,好好料理家務,明智地運用金錢,或甚至在環境有需要時出外工作。——參看箴言31:10-31。

      請留意,父母受到勸勉不是僅賺錢養家而已,聖經也敦促他們為兒女「積財」。父母聽從這項明智的勸告往往能夠對兒女有所幫助,甚至在兒女長大離家之後亦然。兒女若從事全時的基督徒傳道服務,有時需要一點經濟資助才能繼續留在工作崗位上,父母予以援手更尤其適當。

  • 照顧家庭——應到什麼程度?
    守望台1987年 | 12月15日
    • 基督徒供養「親屬」的義務必然包括自己的配偶和兒女、雙親和祖父母。即使這些親屬是不信者或在身體上有殘障,基督徒仍然有責任在他們有生之日照顧他們。基督徒若已婚,便甚至可能需要幫助配偶供養對方的父母。人若忽視這項原則或將其置諸不理,便往往會釀成嚴重的婚姻難題。

      供應什麼?在何時如此行?

      可是,父母不應以為自己可以隨時向兒女要求物質支持,因此就揮霍無度,也不應當對子孫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期望子孫將很多時間用來照顧他們,因為通常子孫也有自己的家庭而有義務要首先照顧自己的家人。這與保羅所說的話是一致的:「兒女不該為父母積財,父母該為兒女積財。」——哥林多後書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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