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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價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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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跟救贖有關的希伯來語是ga·ʼalʹ(加阿),主要包含了收回、復得或購回的意思。(耶32:7,8)在何西阿書13:14,「加阿」和「帕達」被用作同義詞,可見兩者的詞義很相近。經文說:「我要救贖[『帕達』的一個詞形]他們脫離墳墓的魔掌,解救[『加阿』的一個詞形]他們脫離死亡。」(參看詩69:18)「加阿」強調的是有權收回或購回;誰賣掉產業或賣了身,想要贖回來,他的近親或原來的物主(即賣主)都有權這樣做。在這些情況下,近親(希伯來語go·ʼelʹ戈埃)是指「購贖……的人」(得2:20;3:9,13);在涉及人命的案件中,死者的近親叫做「報血仇的人」。(民35:12)
摩西律法規定,貧困的以色列人因環境所迫,賣掉了祖傳的土地或城內的房子,甚至賣身為奴,「有購贖權的近親」(即「戈埃」)可以「把弟兄所賣的贖回來[『加阿』]」;原來的物主要是有能力的話,也可以自行贖回。(利25:23-27,29-34,47-49;另見得4:1-15)假如有人已經起誓把房屋或田地獻給上帝,後來改變主意,就必須給祭司交付所估定的價錢,另加五分之一,才能把產業贖回來。(利27:14-19)可是,凡東西撥出來作「當滅的」,則一律不可贖回。(利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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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價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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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由於以色列人「出賣自己去行耶和華看為惡的事」(王下17:16,17),因此耶和華好幾次把他們「賣了」給仇敵,即把他們交在仇敵手中。(申32:30;士2:14;3:8;10:7;撒上12:9)每當以色列人願意悔改,上帝就把他們從被擄之地贖回,救他們脫離困境。(詩107:2,3;賽35:9,10;彌4:10)在這些情況下,上帝都盡了購贖者(「戈埃」)的義務,把親人贖回來;以色列人是上帝的「妻子」,名副其實是上帝的親人。(賽43:1,14;48:20;49:26;50:1,2;54:5-7)不過,耶和華雖然把他們「賣給」信奉異教的仇敵,卻沒有從這些國家收取過什麼實質的報酬。對上帝來說,他的回報就是看見公正的原則得到滿足,他的旨意得以實現,意即悖逆不忠的以色列人受到糾正和管教。(參看賽48:17,18)
同樣,上帝也不一定要用實質的報酬作為購贖的代價。耶和華贖回那些被擄到巴比倫的以色列人時,自願釋放以色列人的居魯士在有生之日並沒有得到實質的回報。可是,當耶和華從惡待以色列人的暴君手中拯救他的子民時,他卻要這些暴虐之徒賠上自己的性命作為代價。(參看詩106:10,11;賽41:11-14;49:26)耶和華把猶大國的居民交給或「賣給」巴比倫人時,並沒有獲得任何補償。猶太人獲釋時也一樣,並沒有付錢給巴比倫人或耶和華去換取自由。因此,他們是「無價被賣」,也「無價被贖」。耶和華只憑著自己「聖臂」的力量,就把他們救贖回來了。(賽52:3-10;詩77:14,15)
由此可見,耶和華以「戈埃」的身份,一方面為受壓迫的僕人報仇,另一方面也讓自己的名彰顯為聖,證明列國藉以色列人受困苦一事來指控上帝是毫無道理的。(詩78:35;賽59:15-20;63:3-6,9)身為以色列國以至個別的以色列人的偉大「救贖主」和近親,耶和華挺身為他們「伸冤斷案」,主持公道。(詩119:153,154;耶50:33,34;哀3:58-60;另見箴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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