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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有權選擇
    血可以怎樣拯救你的生命?
    • 「有關知悉實情而同意的法律是基於兩個大前提的:首先,病人有權獲得充分的資料去對醫生所提議的治療法作出一項知悉實情的選擇;第二,病人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醫生的提議。……除非我們把病人視為有權拒絕,也有權接受或帶有條件地接受,不然有關知悉實情而同意的理論基礎便消失無遺了。」——《知悉實情的選擇——法律理論與臨床實踐》,1987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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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是,《對輸血作知悉實情後的同意》(1989年)一書報導,有些法庭每逢見到病人由於堅持宗教立場而甘冒某項危險,便如此深感不安,以致「作出若干法律上的例外——你可以說是法律上的假定——去容許輸血發生。」他們可能為此辯護,說事情牽涉到妊娠或父母有兒女要照顧。「這些都是法律上的假定,」該書說。「有法定資格的成年人是有權拒絕接受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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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個人自主權的道德觀念強調取得病人同意是必需的,有關個人未來的決定應當由當事人自行去作。必須取得病人同意的法律理由則是:不得病人同意而採取的醫療行動足以構成人身攻擊。」——《對輸血作知悉實情後的同意》,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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