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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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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過、犯法的行為、過犯 聖經裡,「罪」(希伯來語「哈塔特」;希臘語「哈馬蒂阿」)跟其他詞語都有關聯,其中包括「罪過」(希伯來語ʼa·wonʹ阿翁),「犯法的行為」(希伯來語peʹshaʽ佩沙;希臘語pa·raʹba·sis帕拉巴西斯),以及「過犯」(希臘語pa·raʹpto·ma帕拉普托馬)。這些詞語彼此相關,但重點各異,分別主要涉及罪的不同方面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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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洞悉聖經(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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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行為 「犯法的行為」就是「罪」。希臘語「帕拉巴西斯」(犯法的行為)的基本意思是「越過」,即越過某些限制或界線,主要指違犯法律。馬太曾用相關動詞pa·ra·baiʹno(帕拉拜諾)來說明「違犯」的意思。有一次,法利賽派和抄經士指責耶穌的門徒「違犯前人的傳統」,耶穌反問他們「為什麼因自己的傳統,違犯上帝的誡命」,叫上帝的話語作廢。(太15:1-6)另外,「帕拉拜諾」也指「偏離」,例如聖經說猶大「偏離」了自己的職務和使徒職位。(徒1:25)一些希臘語文本也曾用這個動詞去指一個人「越過 基督的教訓又不持守」。(約二9,新譯)
《希伯來語經卷》也有類似的說法,例如說一個人犯了罪,包括「不遵從」耶和華的訓示,「違背」他的約,「罔顧」或「越過」(希伯來語ʽa·varʹ阿巴爾)他的命令等。(民14:41;申17:2,3;書7:11,15;撒上15:24;賽24:5;耶34:18)
使徒保羅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犯法的事」,顯示「帕拉巴西斯」跟違犯律法直接有關。(羅4:15)換言之,如果沒有律法,有罪的人也不算「犯法的人」。因此,每逢上下文涉及律法,保羅和《希臘語經卷》其他執筆者一貫用的希臘語是「帕拉巴西斯」(以及pa·ra·baʹtes帕拉巴泰斯,即「犯法的人」)。(參看羅2:23-27;加2:16,18;3:19;雅2:9,11)亞當直接從上帝那裡接獲禁令,因此他名副其實「犯了法」,違犯了上帝的明確律法。儘管他妻子因為受騙而犯罪,但同樣是違犯了律法。(提前2:14)律法之約是經天使向摩西宣告,並加在亞伯拉罕的約之上,目的是「叫犯法的事顯明出來」,「把一切都交給罪去囚禁」,在法律上定了亞當子子孫孫(包括以色列人)的罪,藉此表明人人都必須對基督耶穌懷具信心,才能得蒙寬恕和拯救。(加3:19-22)因此,如果保羅再一次受摩西律法牽制,就等於再一次證明自己是「犯法的人」,因違犯律法而被定罪。這樣,他也等於把上帝的分外恩典置之不理,這恩典本是要讓人脫離律法,不致被定罪的。(加2:18-21;另見加3: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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