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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較好的方法?警醒!1992年 |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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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較好的方法?
聯合國憲章的序言道出以下崇高的宗旨:「我們聯合國國民決心拯救未來世代免受大戰蹂躪。在我們的日子,大戰已兩度為人類帶來無限憂傷。……[我們渴望]合力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且決心合力達到這些目的。」
聯合國有「達到這些目的」嗎?它有促使各國合力維護和平與安全嗎?沒有,至今還未達到這個階段,雖然聯合國衷誠嘗試要比國際聯盟做得更好。目擊聯合國在1945年建立的那世代的人,他們在世界各地飽受戰爭、革命、侵略、政變、攻擊所折磨。然而,這等暴力事件卻涉及許多決心「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國家。
尚非較好的方法
批評家指責聯合國無力阻止這些悲劇發生,但他們忘記了一項重要的事實——一個組織所操的力量有賴於憲法賦予它的權力,也在於組織的成員有沒有承擔憲法所定的義務。首先,聯合國憲章並沒有把聯合國立為一個世界政府,對各成員國操有至高統治權。
憲章第2條(條款7)規定:「目前的憲章並沒有授權聯合國干涉任何國家的國內管轄事務。」1945年4月25日至6月26日,各國在美國舊金山舉行「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UNCIO),大家最後簽署憲章規定,必須「確保聯合國在目前的世界情況下不會越權,超乎可接納或應有的限度。」
你留意到「在目前的世界情況下」這句修飾片語嗎?「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聲稱,如果世界情況有變,這項規定就可以因應「世界形勢、世界輿論、以及世界互相依存的事實,使它有需要切合時宜地」相應調整。
聯合國憲章的宗旨是要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這為人類立下了理想的目標。如果各國均服膺以下聯合國憲章第2條(條款4)的規定,世界無疑會比現今安全得多:「各成員國不得……對任何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構成威脅,也不得用武力干預。」不過,各成員國的自私利益卻屢次阻礙了聯合國努力達到它的目的。各國或國家集團非但沒有遵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以和平的方式解決國際間的糾紛」,反而時常訴諸戰爭,聲稱『爭端基本上是屬於他們國內管轄事務的』。——憲章第2條(條款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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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較好的方法?警醒!1992年 |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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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聯合國所能實現的和平充其量是制止暴力而已。
這是真正的和平安全嗎?誠然,「聯合國歡迎所有……愛好和平的國家加入。」(憲章第4條(條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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