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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但耶和華見證人深知,美國的憲法保證人民可以享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因此,每逢法官曲解當地的法令,以圖妨礙宣揚上帝話語的工作進行,見證人便向上級法庭提出上訴。b

      回顧當年發生的事,曾在處理守望台社的法律事務方面擔任顯要角色的海登·C·科溫頓後來解釋說:「地方法官、警察法庭和其他下級法庭曾作了數以千計的不利判決,我們若沒有就這些判決提出上訴,這些不利判決就會在崇拜方面形成如山的巨大障礙了。但藉著上訴,我們制止了這樣的障礙形成。由於我們鍥而不舍地將不利的判決加以上訴,我們的崇拜方式已被編進美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裡。」在美國,有數十宗案件最後由最高法院加以裁決。

      加強自由所受的保障

      在牽涉到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工作的案件中,最先交由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的個案之一源於喬治亞州。這宗案件最後在1938年2月4日由最高法院聆訊。艾爾瑪·洛弗爾被喬治亞州格里芬市的初審刑事法庭判決違反了當地的法令,這條法令禁止人未得市行政官允准便分發任何種類的書刊。除了其他指控之外,洛弗爾姊妹曾向人介紹《黃金時代》這本雜誌。1938年3月28日,美國的最高法院裁定,由於該項法例使出版自由受到牌照和審查制度所限制,所以完全無效。c

      次年,J.F.盧述福擔任上訴人的律師,為「克拉拉·施奈德對新澤西州」d一案在最高法院提出辯護。接著在1940年,最高法院聆訊「坎特韋爾對康涅狄格州」e一案,辯護狀由J.F.盧述福撰寫,在法庭上的口頭辯護則由海登·科溫頓提出。這些案件所獲得的有利裁判加強了憲法對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提出的保證。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在接著三年,最高法院在19宗案件中均作出對耶和華見證人不利的裁決。影響最大的是1942年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l一案中所作的不利判決。由於沒有繳付牌照稅便在亞拉巴馬州歐佩萊卡市的街上分發書刊,羅斯科·瓊斯被法院判罪。最高法院維持原判,聲稱政府有權向從事兜售的人收取合理的費用;即使地方當局武斷地取消當事人的牌照,這並不足以影響有關法律的效力。對見證人來說,這是個沉重的打擊,因為在此之後,任何社區在教士或反對見證人的人士教唆之下,均能夠合法地將見證人摒諸門外。這樣,反對者便可能以為,他們可以就此制止耶和華見證人的傳道活動了。但接著有一件十分異乎尋常的事發生。

      否極泰來

      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法庭所作的裁決雖然使耶和華見證人的公開服事職務大受打擊,其中三位法官卻聲明,他們不但不同意大多數法官所作的裁決,而且他們覺得自己曾在「戈比蒂斯」一案中為這項錯誤裁決定下基礎。他們補充說:「既然我們在戈比蒂斯一案中同意所作的判決,我們認為現今是個適當的時候,公開聲明我們現在相信,以往所作的決定是錯誤的。」耶和華見證人將此視為一項提示,於是再次將各項爭論向最高法院提出。

      社方就「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向最高法院提出重新聆訊的申請。社方在申請書中提出有力的法律論據,同時堅決地宣稱:「法庭應當意識到這項至為重要的事實,它所審理的乃是全能上帝手下的僕人。」辯詞提出一些將這件事的含意顯示出來的聖經先例。辯詞也引用律法教師迦瑪列對第一世紀猶太最高法院提出的勸告:「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不然],恐怕你們倒是攻擊上帝了。」——使徒行傳5:34-39。

      最後,在1943年5月3日,最高法院在堪作里程碑的「默多克對賓雪法尼亞州」a一案中,把以前法院在「瓊斯對歐佩萊卡市」一案中所作的判決推翻。法院宣布,官方若以繳納牌照稅作為行使宗教自由、分發宗教書刊的先決條件,就違反憲法了。這宗案件在美國為耶和華見證人打開了新的機會;自那時以來,他們能夠就數以百計的案件提出上訴。以耶和華見證人在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訴訟而言,1943年5月3日的確是個值得記念的日子。那一天,在13宗牽涉到他們的案件中(所有這些案件均集中起來聆訊和裁決,歸納為四項決定),法庭就12宗作出對他們有利的裁決。b

  • 『為好消息辯護,及在法律上加以確立』
    耶和華見證人——上帝王國的宣揚者
    • b 當時耶和華見證人一般的政策是,他們若由於作見證被帶上法庭,他們便提出上訴而不付罰款。上訴若失敗,只要法律容許,他們就寧願入獄也不付罰款。由於見證人堅持不願繳交罰款,這有助於制止官員繼續干擾他們的見證活動。雖然在若干環境下,見證人仍然跟從這項政策,1975年10月1日的《守望台》卻表明,在許多事例上,見證人可以將罰款視為法庭所判的懲罰;因此,繳交罰款並不意味到當事人承認有罪,正如入獄服刑亦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有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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